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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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分析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27日来源:

本站原创

 

  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对企业而言,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的收入称为工资,而将从事管理活动的劳动者的收入称为薪金。

自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方面已出现较多问题,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造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税收黑洞,为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扣除的历史沿革

  2008年之前,内资企业实行按标准工资薪金扣除办法,外资企业实行按实际工资薪金扣除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废止了原内资企业实行的按标准工资薪金扣除办法,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按实际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与旧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放宽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宽泛化,一些企业也在工资发放上动脑筋、做手脚,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判定原则难以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指出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对如何判断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原则性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该判断原则不好掌握。

此原则的第2条所讲的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的工资薪金制度,目前,没有指定哪个主管部门公布此标准;第3条所讲的相对固定和有序调整应怎样把握规定不明确,在执行中宽严标准无统一依据;更重要的是,该判断原则有赖于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企业职工人数的前提,如果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企业职工人数,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判断则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指标。

而现在对税务部门而言,掌握企业实际职工人数,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审核难以真正实现。

(二)税前扣除虚增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工成本支出,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我国的企业以劳动密集型居多,职工工资薪金就是准予扣除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扣除。

一些企业将工资薪金作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人为通过虚增标准或扩大职工人数,虚增工资薪金,增加税前扣除额,侵蚀所得税税基,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支出核算不规范

  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任职职工工作性质,分类核算工资薪金支出,例如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应计入“生产成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计入“制造费用”;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计入“管理费用”;产品销售人员的工资,应计入“销售费用”;生活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按照税法规定,“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部分可在当期扣除,“应付福利费”有税前列支标准。

  现在一些企业不按照规定核算工资薪金支出,故意混淆各项支出之间的界限:

一是将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记入“管理费用”,直接导致减少当期利润;二是将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或“营业费用”,扩大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以工资薪金抵作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用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而目前一些企业则将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以工资薪金名义在税前列支,不仅虚增了工资总额,少缴企业所得税,而且也造成前一环节流转税、所得税的流失。

比如某服装生产企业,将一批服装交给某小型服装加工厂进行生产,服装交工时,小型服装厂未开具发票,成本无法税前扣除,该服装生产企业则以虚列工资薪金支出抵作服装加工费,造成少缴企业的所得税。

(五)现金支付和管理措施弱化增加了工资薪金核查的难度

  目前,多数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薪金,支付额度的真实性难以查实;尽管国家出台用工企业要为受雇的工人缴纳三金,但大部分企业为了最大利益未给职工缴纳三金,造成用工手续不完备,加上较快的职工流动性及备查资料的缺乏都给税务部门的工资薪金核查增加了难度。

三、规范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建议

(一)出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付标准

  对于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的合理性工资薪金支付原则问题,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指定相关部门分阶段性、分行业出台企业工资薪金支付指导标准,使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具体的参照指标,便于税务人员在实际管理中能够把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二)明确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条件

  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用工管理,通过不断加大用工合同的签订面,来进一步提高工资列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逐步以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凡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报酬,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严格工资薪金支付方式

  纳税人支付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存入职工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时企业应当保留职工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金额、项目和所属时间等内容的支付清单便于税务机关备查。

(四)动态掌握企业职工人数

  准确掌握职工人数对于工资薪金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具有重要意义,单凭税务部门自身的力量不够,税务部门应联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手段及信息共享,准确掌握企业用工情况。

  对于那些用工流动性较大,人员不稳定的企业,建议税收管理员对企业不定期的进行实地查点,并与企业当日的考勤对照记录在案,将这种不易事后核查的资料积累在在平时,减少企业以此手段进行逃避税款的机会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多在宣传辅导上下功夫。

对于工资薪金各项规定、包含范围等积极向社会做宣传,并给予企业具体的纳税辅导,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准确掌握政策,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减少因对政策理解存在的偏差造成税收风险。

(六)注重纳税评估及辅导检查

  税务机关应重视对工资薪金的核查,关注以下两方面信息:

  一是调查核实企业职工人数。

税务人员应全面掌握企业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抽查企业有无虚增职工人数以及将车间、福利部门人员误做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是对比分析工资薪金支出情况。

将企业每月的工资薪金支出额进行对比,看各月支出是否异常,同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分析,对属于季节性生产但工资呈现均衡支出的企业和长年均衡生产但个别月工资突然偏高的企业,应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审查“工资卡”、“职工花名册”或到劳动保障部门查询有关资料,查实企业是否有虚列工资薪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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