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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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JY-AQ-016
三水新金盈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文件
制订部门:
生产部
文件版号:
A
修改状态:
0
文件页数:
共2页
生效日期:
2009-05-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发放编号XJYAQ016受控印章
本版修改记录
修改
状态
日期
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2009-05-03日期:
2009-05-04日期:
2009-05-06
1目的
1.1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管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氮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5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7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10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11《气瓶颜色标记》
3.12《焊接与切割安全》
3.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职责
4.1部门职责
部门
职责
安全组
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动力班
1、协助安全组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电梯检验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
3、负责对特种设备各安全附件(安全阀)的送检工作,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
4、对锅炉、压力容器(厂区公共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CO2管道)、电梯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档案、预防性维护、维修及日常能源供应的管理。
设备班
1、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2、对叉车进行一般性维修。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等)各计量附件的检验以及对强制检验的压力表进行外出送检工作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采购班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及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各使用部门
1、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报告及相关技术档案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司内相关手续。
3、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案的
管理。
4.2人员职责
4.2.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参与制定压力容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2.2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5、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
(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
5.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6气瓶是指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
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6、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6.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6.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6.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7、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7.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
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7.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7.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7.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8特种设备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8.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
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8.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8.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8.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8.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8.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8.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8.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8.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序号
资料类别
资料内容
保管部门
保存期
1
验收技术文件
出厂的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各主责部门
永久
2
日常运行
日常运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
使用部门
五年
3
检查记录
定期检查记录
使用部门
永久
4
定期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表
各主责部门
五年
5
安全教育记录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使用部门
二年
6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各主责部门
永久
7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修记录。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各主责部门
永久
8
事故记录
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使用部门
安全组
永久
9
其它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记录
安全组
永久
注:
气瓶的相关技术资料由供应商保存,采购科负责对瓶身合格标志的监控工作。
9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9.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4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种设备需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锅炉
外部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水压试验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
每年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气瓶压力表
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
每半年进行一次
9.5下列情况也应进行锅炉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9.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10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10.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10.2压力容器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应向安全组提出申请,并落实下述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
10.2.1各使用部门对各报停设备切断电源,做好相关的围蔽及标识。
10.2.2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
特别对腐蚀性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清除内部的污垢和腐蚀物质。
防腐层破损处一定要予以修补。
10.2.4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
要注意有保温层的容器保温层下的防腐,支座处的防腐等。
10.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0.4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组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续。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如在有效使用期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要求购买方在过户登记表中填写好本公司法人代码(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内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而购买方日后需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方协商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工作,经技监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0.7如出售公司内部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时,相关业务部门外卖时必须要求金属回收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
10.8以上手续事项必须全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部门才能进行特种设备的有关移交手续。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1.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1.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12油罐的安全运行管理
12.1设有贮油区的工艺流程图,注明各贮油罐内液体的最高液位,加热温度。
12.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管路分布及流向,和阀门的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正确处理。
12.3输油时油管入口要与油罐车车体进行跨接。
12.4禁止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12.5向罐内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12.6雷电时应停止输送油,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12.7在开启管路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
在开启蒸汽管路之前,应放净管内冷凝水。
12.8严格监视油罐内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0OC。
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12.9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油罐时,必须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
清除出来的硫化铁,应运出贮油区外处理。
12.10应定期检查管道连接密封性能,呼吸阀工作性能,阻火器接地装置电阻,泡沫设备和消火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压力容器管理
12.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2.1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如下内容:
12.1.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12.1.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12.1.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报告程序。
12.2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2.2.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12.2.3安全附件失效;
12.2.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12.2.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12.2.6过量充装;
12.2.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12.3应急处理
12.3.1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2.3.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2.3.3当压力容器发生超压时,应迅速切断外来压力源的进气(汽)阀门,并打开泄压阀门,使压力容器的压力迅速降低。
12.3.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2.3.5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压、降温措施。
12.3.6必要时应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停止该设备运行。
13.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13.1容器本体
13.1.1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法规性检验外,各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做好记录。
13.1.2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管道选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在有关部位上装设。
13.2安全阀
13.2.1每个压力容器按应按有关规定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型式以及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3.2.2安全阀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4)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使用部门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5)压力容器本体及其管道的安全阀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强制检验一次。
13.3压力表
13.3.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的介质相适应。
13.3.2压力表的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13.3.3压力容器本体的压力表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每半年强制检验一次,附属管道的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检验。
13.3.4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13.3.5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或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无限止钉的,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件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允许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14压力容器维修管理
14.1压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动力科负责。
14.2公司不得进行压力容器本体修理工作。
14.3公司各使用部门持有效操作证人员可以进行下述保全工作。
14.3.1清除内部残渣;
14.3.2涂防锈油及面漆;
14.3.3拆装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温度计、液位计等。
14.4压力容器需进行本体修理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14.5属重大修理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矫形、控补、和规定范围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和重大改造的(压力容器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在修理前,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修理完毕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4.6动力科应将修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4.6.1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简图;
14.6.2所用钢材、焊条、管件等的质量证明;
14.6.3如修理用材料与压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则应有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14.6.4修理后填写的修理工艺实施记录,安全装置检修记录等。
14.7压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项有:
14.7.1压力容器带压时不能对主要受压部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14.7.2压力容器内部为有毒或易燃介质时,在修理前必须彻底清理,经惰性气体置换后再经空气置14.7.3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4.7.4如全系统中仅对某台压力容器进行修理,系统未曾停止运行,则应用盲板将压力容器与系统
隔断。
14.7.5进入压力容器内修理,容器外应有人配合和监护,并应注意容器内部是否通风。
14.7.6检修后应清理压力容器内的杂物和是否遗留下工具等,特别要防止残留下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腐蚀的物质。
压力管道管理
15使用管理
15.1管道安装及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须持有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