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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实务与法律

第十三章租船运输实务与法律

特点:

充分适用“合同自由原则(FreedomofContract)”,法律仅作出任意性规定。

分类:

一般: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严格:

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第一节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

1概述

1.1定义:

出租人(Owner)向承租人(Charterer)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Freight)的合同。

1.2分类:

●单航次租船(SingleVoyageChartering)

●往复航次租船(ReturnVoyageChartering)

●连续单航次(ConsecutiveSingleVoyageChartering)或往复航次租船(ConsecutiveReturnVoyageChartering)

●包运租船(ContractofAffreightment)

1.3注意事项:

●“订租确认书(FixtureNote)”:

被视为租船合同。

●我国《海商法》:

第47条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第49条的不得不合理绕航义务是强制的,对航次租船合同依然适用。

2标准合同格式

●“金康”(GENCON):

“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

●其他专用合同,如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GRAIN)等。

3合同主要内容

3.1船舶状况

●船名:

是否可提供替代船(SubstituteVessel)

●船籍(Vessel’sNationality):

●船级(Class):

合同并不要求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船级。

●吨位:

通常指登记吨(RegisteredTonnage)和载重吨(DeadweightTonnage)。

●船舶位置和动态:

合同订立时船舶的位置和动态。

3.2装卸港口

3.2.1安全港口(SafePort):

港口自然条件、设施方面及政治局面方面的安全,但船长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港是不安全还继续驶进,而遭受损失的,可以相应减轻甚至免除承租人的责任。

3.2.2安全港口或安全泊位(SafeBerth):

承租人应保证其选定的港口是安全的。

3.2.3附近港口(NearbyHarbor)条款:

当原定港口发生异常情况造成船舶的严重阻碍和延误时。

若是暂时的,很快就能消除的,此条款不能采用。

3.3受载期(Laydays)和解约日(CancelingDate)

3.3.1受载期:

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和泊位,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

3.3.2解约日:

往往是受载期的最后一天。

3.3.3质询(Interpellation)条款:

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关于船舶延误的通知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一般48小时)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3.3.4预备航次(PreliminaryVoyage):

船舶驶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

●预备航次已是合同航次,船长应在预备航次中尽力速谴(DueDispatch),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出租人的义务。

3.4关于货物的约定

●更换货物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

●宣载:

船长将确定的装货数字通知承租人。

宣港的数字只允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3.5装卸费用的计算

“班轮条款(LinerTerm)”或“泊位条款(BerthTerm)”或“舷边交接货物条款”:

装卸费用全部由出租人承担。

F.I.(FreeIn)或“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

承租人仅支付装货费用。

F.O.(FreeOut)或“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

承租人仅支付卸货费用。

F.I.O.(FreeInandOut)或“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

承租人支付装卸货费用。

F.I.O.S.T.(FreeInandOut,StowedandTrimmed)或“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

出租人不负担与装卸有关的所有费用。

●注意:

即使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船长仍对船舶的安全装卸负有监督责任。

3.6装卸时间的计算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uncilor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联合发布的《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有1993和2000两个版本。

3.6.1装卸时间的约定方法

固定天数,如,5天。

固定装卸效率,如,每天每可工作舱口2000吨。

不确定装卸效率,如,“按习惯尽快装卸”。

(较少)

“日”:

一般指“晴天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orWWD)

W.W.D.,SHEX,UU:

WeatherWorkingDays,SundayandHolidayExcluded,UnlessUsed.

3.6.2装卸时间的起止时间

3.6.2.1按合同的约定。

一般在船长向承租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ofReadinessorNORorN/R)一定时间后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GENCON94:

1200(包括1200)前递交NOR,下午1300开始计算装卸时间;1200以后递交,第二天0600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3.6.2.2船长递交NOR的条件:

●到达船舶(ArrivalVessel)

因港口拥挤无法靠泊,也属到达船舶。

●船舶已在各方面准备就绪,包括:

起货设备、货舱清洁、特定货物应取得相应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3.6.3滞期费(Demurrage)和速谴费(Dispatch)的计算

3.6.3.1依据:

装卸时间表。

船长应在将要进入滞期时间之前及时通知承租人,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3.6.3.2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

●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即与装卸时间的日相同。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onDemurrage,AlwaysonDemurrage)”。

(通常)

3.6.3.2速谴时间的计算方法:

●速谴时间连续计算,即“节省全部时间”。

●速谴时间非连续计算,即“节省全部工作时间”。

3.6.3.3速谴费率一般是滞期费率的一半。

3.7留置权(Lien)和责任终止条款

●出租人可为获得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AverageDistribution),对其运输的货物可行使留置权。

●我国《海商法》:

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有关款项的债务方所有,而不能是第三方的。

●责任终止条款:

明示终止承租人责任的条款。

GENCON94中已取消此条款。

3.8船东责任条款

往往是首要条款,如约定船东责任适用海牙规则。

3.9提单条款

●出租人仍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承租人为提单所有人时,提单仅为货物收据,不能对抗租约。

●提单持有人为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出租人按提单及相关公约对提单持有人负责。

●提单不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的,但出租人为船东或光船承租人的,其对提单持有人应负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否则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10“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Clause)”:

租船合同中所有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适用本提单。

●我国承认“并入条款”的效力,但租约不得与提单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且租约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一般不认为可并入。

4与国际贸易合同的关系

●贸易合同中价格条款的不同,决定谁是承租人。

如:

FOB价格下,承租人为买方;CIF和CFR下,承租人为卖方。

●贸易合同中风险的约定,决定滞期费的承担者和速谴费的享有者应是谁。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1概述

1.1定义:

在一定期间内,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特定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2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差别:

●条款性质不同

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全部是任意性的,而航次租船合同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及不得绕航义务是强制的。

●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负责船长、船员的配置,船舶的航行、维修、保养等由出租人承担;船舶营运有关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航次租船合同:

除装卸费、垫舱物料等费用由合同约定由谁承担,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支付的费用名称不同

定期:

租金(Hire);航次:

运费(Freight)。

1.3标准合同格式

NYPE46,NYPE93,BALTIME39,GENTIME99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NYPE93

2主要内容

2.1船舶状态

“船速和燃油条款”:

条件为良好天气(FairWeather)下,满载。

2.2租期,交船(Delivery)和还船(Redelivery)条款

2.2.1租期

2.2.2交船:

在约定的时间和港口,交付适航以及符合约定的船舶。

●交船时间的最后一天是解约日。

2.2.3宽限期(GracePeriod)理论:

超期还船在宽限期内,不负违约责任,只按租约支付租金;超过宽限期,应按市场价及合同约定租金的高者支付租金。

例:

“6个月增减15天”:

宽限期为15天。

“6个月”:

宽限期由法官自由裁量。

“承租人保证在6个月内还船”:

没有宽限期。

2.2.4最后合理航次理论:

承运人在安排最后航次时,能合理地预计到可以在租期届满前可以将船舶交还给船舶所有人,这个航次是合理的。

即使船舶超期交还,只要承运人无过错,也不认为承租人违约,只需按租约支付租金。

我国《海商法》第143条:

最后合理航次理论。

2.2.5还船:

还船时的船舶,应与“交船时处于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损坏除外。

●交船、还船时应对船舶进行检验。

2.3航行区域,除外货物条款

我国《海商法》规定:

运输活动物和危险品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2.4租金条款和撤船权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绝对义务(AbsoluteLiability),除非合同有约定,不得克扣租金。

●一般每15天支付一次,支付的日期为租金到达出租人银行的日期。

●租金支付的宽限期:

租金未付,需过一个宽限期后,出租人才可以行使撤船权。

2.5航次履行条款

2.5.1NYPE93第8条

●船长应合理速谴

●承租人有理由不满意船长或船员行为的,可以要求出租人予以调换。

●航海和船舶管理事务由出租人、船长负责和支配,租家的指令只能是船舶运营和代理方面。

2.5.2租家在船长监督下进行装卸等作业,一般认为责任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如因船长监督行为带来货损,承租人可相应减轻责任。

若“在船长的监督和责任之下”,则承租人的责任转移给船长;当加入国际船东互保协会的“协会内部协议”(Inter-clubAgreementorICA)后,则操作不当引起的货损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2.6停租(Off-hire)

合同一般约定停租的条件。

若发生停租事项,但不影响船舶使用的,不能停租。

除非有约定,停租期间船舶的港口使费仍由承租人承担。

2.7提单条款

●应承租人要求签发提单而增加出租人责任的,承租人应补偿出租人遭受的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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