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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工信部安[2009]65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

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严格管理。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

第四条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也可由企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结果供企业参考。

第五条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整的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

(二)企业应组织通过生产线内部验收。

(三)企业应制定试生产大纲,并完成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单位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三)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

(五)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

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二)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图纸。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四)安评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

(五)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

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

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

(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及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二)按照第三条的职责划分,组织建设项目验收的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作出不予验收的决定;对经审查确定不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对满足验收条件,经审查确定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作出同意验收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三)组织验收单位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

专家组应在国家级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人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

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四)验收专家组应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勘查现场,审查验收资料,确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抽测产品质量,进行必要质询、审核后,形成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意见应由验收专家组全部专家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验收单位应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查,并及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于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的项目,书面通知整改内容并进行复核,经确定达到整改条件后,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月6日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附件编号: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立项批准文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Mail

许可证编号

建设规模

(万元)

建设周期(年)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简介: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主要生产设备及安全设施:

 

评价机构及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名称)专家组成员

序号

专家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1

组长

2

副组长

3

4

5

6

7

8

9

10

11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

(签字)

副组长:

(签字)

组员:

(签字)

年月日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组织验收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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