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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

施工环保、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前言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落实环保“三同时”,采取各种工程防护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沿线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确保铁路沿线景观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得到有效保护,将哈大客运专线建成绿色环保工程。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努力把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铁路沿线景观不受破坏,地表水和地下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把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成绿色环保工程。

施工环保、水土保持达标标准具体见下表1-1环保、水保主要控制指标表。

表1-1环保、水保主要控制指标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控制标准

1

噪声排放

排放同时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规定等要求。

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6:

00~22:

00≤70dB;22:

00~6:

00≤65dB。

2

生产、生活污水排放

生产生活污水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其5日生化需氧量即BOD5≤60mg/l、化学耗氧量COD≤150mg/l,污水排放前无明显悬浮物。

3

固体废弃物

节约材料、控制废弃物的产生。

废弃物分类存放,提高废弃物的回收率。

充分利用钢材、木材等下角料。

4

扬尘

施工扬尘符合地方有关标准。

施工时目测1.5m以上无扬尘。

5

运输遗洒

运输的材料、渣土、垃圾等无遗洒。

6

化学危险品泄漏

尽量减少化学物品的使用,控制化学物品泄漏。

试验用的化学试剂、混凝土施工外加剂等不遗洒、泄漏。

7

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杜绝施工现场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8

资源能源

节约资源能源、降低材料消耗。

水电消耗不超过定额预算,尽量节约;钢材、水泥、木材不超过定额预算,尽量回收利用上一工序的废弃料。

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

建立与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行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系,同当地环保部门协作,无条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策、法规,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人为破坏和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施工环保、水土保持体系见下图2-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框图。

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重视施工环保和水土保持工作是我们的国策要求,把环保和水保工作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待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禁止乱挖乱掘破坏当地的植被,同时制定有效的措施,保证当地的自然环境。

针对本线实际情况,地表水系发达,绝大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的特点,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首先要求全体参战人员高度重视环保工作,自觉爱护沿线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

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

和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组织措施

3.1.1成立环保、水保领导小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施工环保、水土保持领导小组,制定施工环保、水土保持措施,项目经理部、项目施工分级管理,负责检查、监督各项环保、水土保持工作的落实。

3.1.2人员配置

各项目分部配备1名环保监察员,收集国家和黑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识别、评价环境因素,制定环保、水保方案和措施,并检查和监督措施的落实;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有关环保、水保法规和相关知识,并经常进行宣传教育。

3.1.3实行环保、水保工作责任制

项目经理对施工环保、水土保持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监督检查各部门环保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环保措施是否有效、全面、是否存有隐患,进行宏观控制。

图2-1环保、水土保持体系框图

各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施工环保及水保措施、工作制度,并检查各分部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环保、水保工作动态和指导下级工作。

工作上一级保一级,确保环保、水保工作不流于形式,使各项环保、水保措施落实到位。

3.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措施

3.2.1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水保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深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和《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根据“因地制宜、变害为利”,“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治兼顾”的原则,布设各项环保、水保措施,做到工程措施、植树种草的生物措施以及复垦利用措施相结合,防护治理与利用相结合。

3.2.2接受当地环保、水保组织监督

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中环保、水保领导小组的作用,安排专人负责与德惠市当地相关环保、水保部门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环境状态,督促全体职工自觉做好环保、水保工作,并无条件接受上级和当地环保、水保部门的监督指导。

3.2.3加强宣传,提高环保、水保意识

施工前认真组织全体参战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和《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环保、水保等条例规定的知识,执行国家及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环保、水保等方面规定,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认识环保、水土保持的意义及重要性,提高全员的环保和水保意识。

督促全体职工自觉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3.2.4建立检查落实制度,奖优罚劣

提高认识,重视环保、水保;加大力度,重在落实。

根据有关环保、水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施工技术细则规定,制定检查制度,不断完善,认真抓好落实。

并建立“三级”检查落实制度,即领导层抓全面,管理层抓重点,实施层抓具体落实。

引入奖罚机制,把环保、水保工作与工资、奖金挂钩,根据检查落实情况,进行奖优罚劣。

设立环保、水保基金,用于环保、水保设施建设。

内部建立“包保责任制”,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表彰先进,惩处后进,加强环保、水保工作的落实。

实行“环保、水保否决制”,即施工作业活动不符合环保、水保要求的项目不得开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不到位的工程不得评优,单位、个人不得评先。

严格落实“无条件服从制”,即无条件地接受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3.3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严格遵守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依据“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环境保护,确保将周边环境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3.3.1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

施工便道、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房屋、石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场及取(弃)土场等一切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在指定规划的区域内,尽量选择裸露的荒地修建生产、生活设施,满足有关要求,避免因临时工程修建的随意性而破坏地表植被而人为恶化生态环境。

机械、车辆横向走便道,纵向走路基,严禁超越规定线路乱行驶,压坏草地、植被。

林木、植被及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是施工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重点。

规定施工区域内的植被、树木等尽量维持原状。

需砍除树木和其它经济作物时,事先必须征得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部门及所有者的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

为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对铁路两侧的永久用地,按照环保及水土保持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撒种草籽,营造防风固沙林,移植草皮,恢复植被等措施,维护和改善生态平衡系统。

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施工现场各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同时生活区周围铺植草皮。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限制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范围,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按规定线路行驶,在划定的范围内作业,严禁碾压破环植被。

3.3.2临时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便道的修建,要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做好土石方调配方案,减少弃土、取土,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表径流的畅通,减少和避免边坡的冲刷。

在可能的条件下,便道尽量考虑与乡村道路相结合,以减少水土流失。

生产、生活设施修建,要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

施工、生活场地范围内要做好集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径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

施工中修建的临时设施,工程交验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拆除,并尽可能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3.3.3生活区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区临时工程的修建,本着方便生活、利于生产、少占农田及植被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选址,并上报当地土地、环保部门审批,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生活区要相对集中,选择避风向阳,交通方便距水源近的地段修建,设公共卫生间。

集中建垃圾站、废水净化池、化粪池,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清理,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临时工程修建、拆除时产生的废弃物,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弃于指定的地点处理。

3.3.4完工清场的环境保护措施

完工清场工作依据完工一段、清理一段、防护一段的工作原则进行。

每当一段工程完工之后,对现场施工临时工程进行拆除,拆除的废物运至弃土场。

清场工作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遗留的污染源进行彻底调查,对固体污染物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垃圾场进行掩埋,不得就地处理。

严禁现场焚烧固体污染物。

临时用地工程进行复耕还种处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破坏原有植被的区域进行绿化。

清场工作由负责本段工程的责任人执行,监督、检查完工清场工作情况,并将完工清场工作过程记录归档。

3.3.5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现场临时道路必须硬化,临时路面采用泥结石路面,经常洒水润湿,减少道路扬尘。

清理垃圾时运输车辆必须加以覆盖,防止道路遗洒,弃土(垃圾)场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方可弃土。

垃圾必须分拣分别处理,不得含有易挥发性物质。

引起粉尘发生的细料或松散料必须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

运输时必须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水泥尽量采取罐装,石灰尽量袋装运输,做不到时要加棚布遮盖。

工程用砂等在运输途中要采取措施防止沿途撒漏,并遮盖防止扬尘,确保运输车辆所经地区的大气不受污染。

水泥、石灰等易飞扬的材料不得露天存放,必须采用封闭式库房或水泥灌。

路基填土时保证土质的含水量,远运土方的车辆加后挡板并覆盖,防止道路遗洒和扬尘。

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灰土拌和场等均必须有防尘设备等措施。

严禁烧煤、木材等发烟物质。

食堂使用煤气灶,燃料采用罐装液化气。

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洒水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特别是在居民区和水源地更加注意。

3.3.6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措施

为减少噪声等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施工中采取措施或改进施工方法,使施工噪音、振动达到施工场界环境标准,其措施和方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靠近居民区的作业辐射噪音强的施工机械(如搅拌机等)在夜间停止施工作业,夜间施工时大型运输车辆尽量绕开村庄行驶。

合理安排工序,夜间施工要尽量降低噪音;搭设机械棚,将施工中声音较大的机械放入室内。

夜间施工机械车辆经过居民区附近时尽量不开大灯;场内照明灯的照射方向也要注意不要直射居民区。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等临时隔音措施。

3.3.7防治水环境污染的措施

施工及生活污水的排放遵循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各种施工废油、废液集中储积,集中处理,严禁乱流乱淌,污染水源,破坏环境。

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并经过净化处理,符合要求后进行排放。

食堂废水按规定设置隔油池,定期处理油污,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

施工、生活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严禁排入农田。

现场厕所采用封闭式,并经常冲洗。

化粪池经常清理。

废弃垃圾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雨水冲洗后对地表、地下水造成污染。

3.3.8防治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染的措施

设专人对现场有毒有害废弃物负责鉴定、统计、收集、存放和外运销毁。

对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做到不漏项、收集及时、存放集中,存放处做到全封闭,并防止渗漏。

定期对现场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场所和施工部位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处理。

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遵循有关部门的规定,运到指定的场所或单位进行销毁,并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泄漏。

各类施工机械、设备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

3.4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防止水污染是文明施工、保持生态平衡、为人民造福的要求所在。

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水土保持的规定,按照国家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依据“三同时”原则,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确保将水土流失降到最低限度。

3.4.1材料保管及机械使用措施

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堆放应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各类施工机械、设备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必须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3.4.2路基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在边坡开挖之前,先行修筑排水沟,以防止水流对边坡的冲刷。

路基边坡施工完成后,及时喷撒草籽绿化边坡。

砂石料场地必须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在施工中,注意保护树木、花草。

施工时争取少砍树或不砍树,不随意超出设计规划界限。

路堤成型后及时施作防护工程或植被,路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立即进行防护工程或排水沟的施工。

在路堤施工过程中,设计的排水沟未能形成贯通时,先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施工期间雨水排放畅通。

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和生活设施,对拆除后的场地和垃圾要进行平整和焚烧,防止污染环境和造成水土流失。

路基边坡采取植被措施和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并对工程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根据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采取措施,以便合理保护植物资源。

挡墙等构造物基础施工,对基坑开挖的土、石不得弃于河内,要先设置防护后弃土,防止遇雨时流入河内。

基础施工完成,及时对基坑进行回填防护,防止基坑日后被冲刷。

路基、站场的土石方工程尽量安排在非雨季施工;开挖或填筑的路基土质边坡及时采取工程或植物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

3.4.3大临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大临工程中的施工便道设计和施工,力求做到少占良田耕地;绕避不良地质地段,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考虑与地方道路或乡村的机耕道相结合,并做好土石方调配,减少弃土、取土;对填挖不平衡地段产生的弃土,有必要的采取支挡防护措施,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面径流的畅通,减少和避免边坡的冲刷,保证施工运输正常运营,保持水土。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临时道路的养护和水土流失的控制,防止人为因素加剧其水土流失的程度。

在少雨季节专人负责用洒水车进行洒水,杜绝尘土飞扬,污染周围水土资源。

3.4.4小临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房屋的修建,料具、石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场等一切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做到分布合理,整洁有序,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避免因临时工程修建的随意性而多占土地,破坏其水土保持功能。

施工场地范围内做好集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径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

施工中修建的临时设施,必须在工程交验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尽可能进行造地复耕,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3.4.5其他措施

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

必须占压的,必须首先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替代措施。

防止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渠等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在河床内施工、开采砂砾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防止对河流状态造成改变,防止弃土、弃碴淤积河床、污染河流水质。

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方工程的弃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

应根据工程设计选择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集中堆放,统一治理、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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