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标准法规T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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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T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T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constructioncraftstandard
oftimberstructures
编号:
DB64/T275-2O03
主编单位:
宁夏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
宁建壹公司宁建二公司
宁建三公司宁建四公司
宁建五公司宁建六公司
批准单位:
宁夏建设厅
实施日期:
2003年10月1日
2003年·宁夏·银川
关于发布
《建筑施工施工工艺系列标准》的通知
宁建(标)字[2003]15号
由宁夏建设集团公司编制的《建筑施工施工工艺系列标准》,经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组审查通过,批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标准编号为DB64/T271-2003至DB64/T283-2003。
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是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区多年来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先进经验编制的,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参和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可自主引用本标准。
引用本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建立审批手续,且应对引用标准负责。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该标准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归口管理,宁夏建设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目次
前言…………………………………………………………………………Ill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2
4基本工艺标准………………………………………………………………4
5木结构和木构件使用材料…………………………………………………4
6桁架和梁的制作和安装施工工艺标准……………………………………10
7胶合木结构工艺标准………………………………………………………22
8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28
9附录壹名词对照表—……………………………………………………31
10附录二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32
11附录三木材含水率的规定………………………………………………33
12附录四胶合指开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34
I3附录五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36
14附录六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39
15附录A本标准中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项目和允许偏差………………40
前言
本《标准》由宁夏建设集团负责,组织宁建壹公司、宁建二公司、宁建三公司、宁建四公司、宁建五公司、宁建六公司及有关专家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以及关联设计规范;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于广泛考查了解本地区不同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又对比研究了国内其他省、市企业的相应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区多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坚持满足规范要求,适当高于国家标准,力争科技含量高、内容广泛、创新、统壹的指导原则,经多次研讨修改定稿。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实施,用于指导施工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具体管理和操作,规范自我施工行为,工序质量控制,自检评定验收,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本《标准》由13个专业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组成,分别对应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13个专业工程规范,既独立又相互联系,应和规范配合使用。
本《标准》按分项工程工艺流程编写,需见证取样送样的材料于主要材料和质量要求中明确指明;国家规定需见证检测的项目于质量标准中作了注明;工序控制点、检查点和停止点“三点制”于操作工艺中增加了工序控制点的内容;本《标准》引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均用黑体字标注;本《标准》中高
于国家验收规范的项目和数值用括号括出,且分别注明俩个标准值,同时于资料性附录A中统壹列出;企业自检采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格;超出国家标准值划三角形,超出企业标准值划圈来区分。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施工及建筑施了企业,可作为培训工人、技术交底和施工操作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由宁夏建设厅批准,由宁夏建设集团提出且解释,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
各单位于使用过程中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宁夏建设集团(银川·怀远东路201号;邮编750021,电话2080209)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工艺标准主编单位、编委会和主要编写人
主编单位:
宁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宁建壹公司宁建二公司宁建三公司
宁建四公司宁建五公司宁建六公司
主任:
田明于天恩
副主任:
王建国王焕平
成员:
王天林丁宝善纳新平划学新
谢世仁李金保赵基宁闫春锁
主编:
成荣先
参编人:
阮新才李尽忠金乃昌王天林杨锦学
卢继业景士江胡宁喜郑德金毛学军
虞光华李银根姜长泰方万里张学武
范文宾李卫平陈宗平
编审人员分工:
1.DB64/T271—20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阮新才王天林审核:
成荣先
2.DB64/T272-2003《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方万里审核:
李尽忠
3.DB64/T273-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虞光华景士江审核:
毛学军
4.DB64/T274壹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成荣光李卫平审核:
阮新才
5.DB64/T275—2003《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卢继业范文宾审核:
成荣先
6.DB64/T276—2003《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杨锦学审核:
成荣先、李尽忠
7.DB64/T277-200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李尽忠审核:
胡宁喜
8.DB64/T278-20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胡宁喜审核:
杨锦学
9.DB64/T279-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张学武陈宗平审核:
卢继业
10.DB64/T280-20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金乃昌审核:
姜长泰
11.DB64/T281-2003《通风和空调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姜长泰郑德金审核:
金乃昌
12.DB64/T282-20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李银根审核:
李树岩
13.DB64/T283-2003《电梯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编写:
金乃昌审核:
李银根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DB64/T275-2003)
1总则
1.1为了规范和指导宁夏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自检验收工作。
依据国家现行“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结合宁夏区内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艺标准。
1.2本工艺标推适用于我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施工。
1.3本标准为宁夏地方推荐性建筑施工技术标准。
宁夏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可自主引用。
企业于引用时应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且对引用结果负责。
1.4本标准于实施过程中,必须和国家现行“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配合使用,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于实施过程中,主要质量记录相应使用《宁夏建筑施工资料管理规程》统壹制式表格,且按其要求执行。
1.6本标准按建筑施工常规施工方法编制,当遇到特殊工程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补充技术措施,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和本标准共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5-2002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205-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统壹标准;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104-1997建筑施工冬期施工现程;
3术语
3.1建筑施工build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3.2单位工程singleproject
于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分部工程divisionalwork
将单位工程按专业或建筑部分划分为若干个部位,每个部位为壹分部工程。
3.4分项工程subdivisionalwork
由壹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基本单元工程。
3.5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同壹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壹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6施工工艺Constrctioncraft
工程实施中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装配或处理,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是人类于劳动中积累起来,经过理论指导和校核且且不断发展的操作技术经验。
3.7工序workingprocedure
是施工过程中的环节,指壹个基本的作业单元,即施工过程的壹个步骤。
3.8工序质量控制Morkprefacequalitycontrol
对工序产品的质量运用数理统计和管理方法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响生产过程中不稳定因素,确保产品质量的行为。
3.9控制点controlpoint
产品于工艺过程中,那些需要特别加强监督和控制的各点,明确行为质量管理的对象,且使用必要手段、方法和工具,对它普遍加强管理的工序点。
3.10检查点checkpoint
较重要的控制点,进行检查,见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范现定。
可边生产边检查,由操作班组或专业质检员或监理工程师等检查,班组自检结果可作为自检记录。
3.11停止点stopthepoint
重要的控制点和检查点。
多为生产告壹段落,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检查检验。
班组自检合格,专业质检员检查认可评定。
检查结果填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验收。
3.12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androundtimberstructures
方木(合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3.13齿连接step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于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3.14胶合木结构structuralglued-laminated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3.15指形接头Fingerjoints
将俩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极(lamination)。
3.16搁栅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3.17结构胶合板structuralhlyru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3.18齿板strussh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3.19Tl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4基本工艺标准
4.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木结构的制作、装配及安装。
4.2施工准备
4.2.1结构及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处理。
4.2.2木制品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原则,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村小用、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4.2.3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
成批制作的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
4.3技术标准
4.3.1木制品每壹主要工序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查,且做好施工记录。
4.3.2木制品的保管和运输,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暴晒和变形。
4.3.3木结构中钢部件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工艺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64/-2003及《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的规定。
4.3.4木结构及木制品的施工尚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2002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5本结构和*构件使用材料标准
5.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表1、表2、表3选材标准的规定(主控项目)。
5.1.1本标准中的木材等级系指制作构件的选材标准,且非木材供应的分级标准。
表1承重木结构方木选材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Ia等材
lIa等材
IIla等材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l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于构件任壹面任何15厘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于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l/4)
2/5
l/2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于连接的受剪面上
2.于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俩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l/4
不允许
l/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
1)I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IIa、III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毫米,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毫米,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l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IIa、IIl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于条状的壹面不量:
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计。
表2承重木结构板材选材标准
项
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等材
Ⅱa等材
Ⅲa等材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l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于构件任壹面任何15厘米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于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
为l/5)
1/3
2/5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于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表3承重木结构原木选材标准
项
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等材
Ⅱ等材
Ⅲ等材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L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l、于构件任何15厘米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l/4
l/10(连接部位为1/12)
l/3
1/6
不限
l/6
3
扭纹:
:
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l于连接的受剪面上
2于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俩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l/4
不允许
l/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
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米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l注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毫米的木节不量。
5.1.2当承重木结构用的成批木材的材质或外观和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如容重过小、灰色)时,应按《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l927—1943—1991)的规定,作顺纹受压强度试验,按其极限强度的最低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应力等级(见表4)。
表4确定木材应力等级的检验指标(千克力/平方厘米)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应力等级
A—l
A壹2
A壹3
A壹4
A壹5
B—l
B壹2
B壹3
顺纹受压最低极限强度
400
320
300
280
260
450
400
350
注:
1)表列的极限强度系木材含水率为15%的数值。
2)检验时应从该批木材中随意抽取俩根,每根木材各取3个试件。
根据6个试件中的最低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应力等级。
3)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应力等级。
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降低壹级使用。
5.1.3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宜使用经过干燥的成材。
若受条件限制只能使用原木时,则当木材运到工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见表5)后立即锯割,合理堆垛且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
对于直接采用原木的构件,则应剥掉树木皮且砍平水节,然后合理堆垛进行自然干燥。
表5各种木材制作时的千缩量
板方材厚度(毫米)
干缩量(毫米)
板方材厚度(毫米)
干缩量(毫米)
15—25
40壹60
70壹90
lOO壹120
l
2
3
4
130壹140
150壹160
170—180
190壹200
5
6
7
8
注:
落叶松,木麻黄等树种的木材,应按表中规定加大干缩量30%.
5.1.4于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b、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C、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
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5.1.5采用易于开裂的树种制作方木桁架时,其下弦应“破心下料”:
a)当径级较大时,沿方水底边破心(图1,a)
b)当径级较小时,沿侧边破心(图1,b)。
髓心朝外用直径D=10-20毫米的螺栓拼合(图1,c),螺栓洞下弦长度方向每隔60厘米左右按俩行错列布置,于节点处钢拉杆俩侧各用壹个螺栓系紧(图1,d)。
5.5.1.6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用湿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应符合第1.5条的规定,以消除或减轻开裂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b)桁架的受拉腹杆应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c)桁架下弦采用带髓心的方木时,于桁架支座节点处.应将髓心避开齿连接的受剪面(图2)。
5.1.7采用马尾松、木麻黄、桦木、杨木等易腐朽和虫蛀的树种时,整个构件应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见附录五)。
5.1.8工序控制点;每个控制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检查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停止点必须做质量记录,且经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1.8.1控制点;腐朽、木节、斜纹(扭纹)、裂缝、髓心、含水率。
5.1.8.2检查点:
木节、斜纹(扭纹)、裂缝、髓心。
5.1.8.3停止点:
含水率。
6桁架和梁的制作和安装工艺标准
6.1桁架、梁的制作和安装
6.1.1制作木桁架或梁之前,应按下列规定绘制足寸大样;
6.1.1.1按设计图纸确定桁架的起拱高度,若设计无明确要求,起拱高度可取约为跨度的1/200,然后按此确定其它尺寸。
6.1.1.2将全部节点构造详尽绘入,除设计图纸有特殊要求者外,结构各杆的受力轴线于节点处应交汇于壹点。
6.1.1.3当桁架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桁架的足尺大样。
6.1.1.4足尺大样的尺寸必须用同壹钢尺量度,经校核后,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6中规定的限值,方可套制样板。
表6足尺大样的允许偏羞
结构跨度
(米)
跨度偏差(毫米)
结构高度偏差
(毫米)
节点间距偏差
(毫米)
≤15
>15
±5
±7
±2
±3
±2
±2
6.1.2结构构件的样板应用木纹平直不易变形且含水率不大于18%的板材制作。
样板对足尺大样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毫米,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于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或损坏。
6.1.3按样板制作的构件,其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
6.1.4齿连接的构造必须正确按图施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杆的几何轴线应垂直承压面,对于单齿连接应通过承压面ab的中心(图3,a,b);
b)双齿连接的第壹齿顶点a位于上、下弦的上边缘交点处,第二齿顶点C位于上弦轴线和下弦上边缘的交点处。
第二齿槽深hc2应比第壹齿槽深hc1;至少大2厘米(图3,d);
c)桁架支座节点处垫木的中线应和设计的支座轴线重合,对于方木桁架,应通过上弦轴线和下弦净截面的中线(图3中单齿连接b点以下,双齿连接d点以下的下弦截面的中线)的交点.对于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的毛截面轴线的交点(图3,c);
d)桁架支座节点上、下弦间不受力的交接缝上口(图3中单齿连接的c点,双齿连接的e点)宜留出约5毫米的间隙。
6.1.5桁架上下弦接头的位置,所采用螺栓的直径、数量及排列间距均应按图施工。
螺栓排列应避开木材髓心。
受拉构件端均布置螺栓的区段及其连接板的木节尺寸的限制值应符合表1、表2中la等材连接部位的规定。
6.1.6受压接头的承压面应和构件的轴线垂直锯平(图4,a),不应采用斜搭接头(图4,b)。
6.1.7齿连接或构件接头处,不得采用凸凹榫(图5)。
6.1.8采用木板螺栓连接的接头及用螺栓拼合的木构件钻孔时,应按设计要求,将各部分定位且临时固定,然后用电钻壹次钻通。
当采用钢夹板或钢垫板而不能壹次钻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各部分的对应孔位完全壹致。
受剪螺栓(例如连接受拉木构件接头的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毫米;系紧螺栓(例如系紧受压木构件接头木夹板的螺栓)的孔径可大于螺栓直径2毫米。
6.1.9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的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件的连接均应用电焊,不应用气焊或锻接。
所有钢件正反面均应除锈,且涂防锈油漆。
6.1.10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用俩块或多块钢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
6.1.10.1受拉螺栓(包括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的圆钢腹杆以及保险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根据螺栓直径和所用的树种从附录六中查得。
6.1.10.2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厚度不应小于0.25d(d壹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4毫米;
b)正方形钢垫板的边长和圆形钢垫板的直径均不应小于3.5d。
6.1.11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
a)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
b)桁架的主要受拉腹杆;
C)受振动荷载的拉杆;
d)直径等于或大于20毫米的拉杆。
受拉螺栓装配完毕后,螺杆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
6.1.12圆钢拉杆应平直,用双绑条焊连接(图6,a),不应采用搭接焊(图6,b)、绑条直径应不小于拉杆直径的0.75倍,绑条于接头壹侧的长度宜为拉杆直径的4倍。
当采用闪光对焊时,村焊接头应经过冷拉检验。
6.1.13钉连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钉的直径、长度和排列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b)当钉的直径大干6毫米时,或当采用易劈裂的树种木材(例如落叶松、硬质阔叶树种等)时,均应预先钻孔,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应不小于钉入深度的0.6倍;
C)扒钉直径宜取6~10毫米。
6.1.14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