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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师职评条件标准正文

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讨论稿,2016.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在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中的业绩。

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教学科研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通过评审或其它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专科高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规定的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一年起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3、任期内年度考核或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有1次以上不合格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7年,受聘助教职务满6年。

(四)在企业、科研院所等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和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专职辅导员还须提供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平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担任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并取得相应的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双师素质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按学校安排指导社团活动累计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累计1学期以上,其成果经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四类期刊发表本专业教研、科研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

(一)-(十)中的1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教研、科研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出版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2万字以上。

(三)主持五类以上科研课题或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科研奖励(前5名)或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三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参加二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获三类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二类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获三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

(九)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或获市厅级教学类竞赛前10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获校级教学类竞赛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

(十)获三类以上指导竞赛成果1项以上。

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可以直接认定讲师。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四)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10年。

(五)在企业、科研院所等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近5年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指导成果经学校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取得安徽省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初级以上)。

公共课教师应按学校安排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累计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累计1学期以上,其成果经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四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符合下列

(一)和

(二)中的各1项要求(公共课教师也可符合

(一)中的2项要求):

(一)教学业绩要求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次以上为优秀。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8名);或担任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

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担任省部级以上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或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高专教育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

4、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成绩突出,获二类以上指导竞赛成果。

6、获得省级以上教坛新秀、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或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二)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1、公开发表本专业三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2、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或三类科研课题(前5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科研成果显著,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或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4、获与本专业相关的二类以上成果推广。

5、获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

6、获国家级教学类竞赛奖;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前10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教学类竞赛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

7、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成果1项以上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8、发挥本专业优势,指导在校学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连续三年营业额均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指导教师人均计算)、年均吸纳就业量达到36人月(以社保记录为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资格条件

专职辅导员须符合第十四条学历和资历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须2年以上),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0学时,平均带班学生不少于180人。

近5年来须获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

在四类期刊发表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符合第十七条

(一)和

(二)中任意2项。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或获得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1项以上。

2、承担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获得一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称号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10年。

(三)在企业、科研院所等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和高级工程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

(二)教学态度端正,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近5年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主持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教师,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指导成果经学校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主持过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或主持本专业重点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上述专业实践成果经考核合格。

取得安徽省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证书(中级以上)。

公共课教师应按学校安排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1学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教学、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三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

其中1篇学术论文在二类期刊公开发表或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二类期刊论文水平。

并符合下列

(一)和

(二)中的各1项要求(公共课教师也可符合

(一)中2项要求):

(一)教学业绩要求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4次以上优秀。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担任国家级职业教育(高职)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或编写国家级职业教育规划教材6万字以上。

4、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6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二类教学成果二等奖(前2名)。

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成绩突出,取得一类指导竞赛成果1项以上。

6、获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二)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1、公开发表本专业二类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8万字以上。

2、参加二类科研课题(前5名)或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前5名)。

4、获与本专业相关的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

5、获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6、获国家级教学类竞赛前10名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前3名或一等奖以上。

7、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成果2项以上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8、发挥本专业优势,指导在校学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连续三年营业额均达到50万元人民币(按指导教师人均计算)以上、年均吸纳就业量达到60人月(以社保记录为核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资格条件

专职辅导员须符合第二十条学历和资历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0学时,平均带班学生不少于180人。

近5年来须获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

在三类期刊发表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学术论文在二类期刊公开发表或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二类期刊论文水平,并符合第二十三条

(一)和

(二)中任意2项。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名)1项以上。

2、主持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获得一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名)1项以上。

4、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属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非高校教师岗位转至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须先转评为同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转岗前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由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为同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

业绩成果以从事高校教师岗位后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由学校从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直接引进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经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教学科研业绩要求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五)“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教研室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六)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七)高校直属附属医院教师申报教学系列职称,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学时,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的基本任务和相关工作(包括临床带教、教学查房、学生见习、生产实习等)。

(八)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九)从企业聘用的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兼职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认证。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高校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

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

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在刊物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中,在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超过1篇。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对研究成果的专家鉴定和对项目效益的专家评价应由省部级教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并提供权威的鉴定材料。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最高奖项。

(八)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九)本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且所提供的业绩成果均应与所申报的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可以以强补弱,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省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8。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原《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9〕2号)过渡1年,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附表1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期刊)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中国社会科学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省内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附表2科研项目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三类

安徽省科技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教育部研究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四类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校级重点研究项目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一般研究项目

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校级重点研究项目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附表3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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