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1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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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1doc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1)
许可事项
《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行政许可方式
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审批裁量权指导标准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4.变更名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5)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2、受理;3、审核;4、勘验场地;5、审批。
行政许可时限
设立、改扩建、延续、变更、补证申请为20日内,提前5日办结,(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2年
行政许可受理
地点、时间、
监督机构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2.办理地址: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3)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
3.信函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四)投诉监督电话:
3989533(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2)
许可事项
《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行政许可方式
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审批裁量权指导标准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8)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名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5.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1)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列明新增设备;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6、延续:
(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5)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注销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8、补证:
(1)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2、受理;3、审核;4、勘验场地;5、审批。
行政许可时限
办理期限:
设立、改扩建、变更、延续、补证申请为20日,提前5日办结,(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2年
行政许可受理
地点、时间、
监督机构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2.办理地址: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
39895613989562
3.信函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四)投诉监督电话:
3989533(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3)
许可事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行政许可方式
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准入条件1、有企业营业执照;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本审批裁量权指导标准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筹建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最终审核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4.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7.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2、受理;3、审核;4、勘验场地;5、审批。
行政许可时限
筹建期限:
20个工作日。
终审期限:
15个工作日,提前5个工作日办结。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长期
行政许可受理
地点、时间、
监督机构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2.办理地址: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
39895613989562
3.信函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四)投诉监督电话:
3989533(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4)
许可事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方式
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材料按本指导标准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出版物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转让协议;(5)房屋租赁合同;(6)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名称:
(1)出版物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延续:
(1)同设立;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补证:
(1)出版物零售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2、受理;3、审核;4、勘验场地;5、审批。
行政许可时限
办理期限:
设立、变更、延续、补正申请为20个工作日,提前5个工作日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6年
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2.办理地址: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
39895613989562
3.信函咨询:
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9-2号(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四)投诉监督电话:
3989533(凌河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
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5)
许可事项
《印刷经营许可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行政许可方式
审批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
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准入条件
1、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2、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