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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治制度复习题

比较政治制度

导论

1、政治制度是政治的形式,是为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关于公共权力的取得、分配、应用及其控制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1)它是社会制度的一种,是政治的表现形式,可以变更。

(2)中心内容是公共权力的准则或规范。

(3)有法内制度和法外制度两种形态。

(4)目的在于实现政治活动中的公平效率。

(5)内含多层次的结构,处于动态的稳定中。

政治制度的功能

1)、规范功能

2)、分配功能

3)、评价功能

2、目前西方国家政治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

(教材20-21)

3、比较政治制度的意义何在?

(P27-28)

4、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主制特点:

1依照民主程序,建立城邦国家的政治构架。

2抽签选官,轮番执掌政权。

3民主产生法庭,投票表决案件。

4建立严密的民主机制。

5、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意义:

1、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的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的思想渊源。

2、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

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因素,把国家权力合理地分配于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执政官三机构,使之造成既互相“抵制”,又互相“配合”的分权制衡的局面。

3、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它包含的重视民间私人权利和主张私人平等的精神对于新兴的资产阶级民权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又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本。

 

6、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特征

(1)以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为政治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

(2)以法治精神来组织政治权力和政治架构的运作。

(3)以分权制衡作为处理政治机构中权力关系和责任关系的基本原则。

7、中西政治制度发展历史比较:

1)、中国古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度神权政治色彩最重的时期。

2)、集权的政治原则一直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主流。

中国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时间长,持续2000年,而且是唯一的政体形式,西欧封建制度则呈现出多种政体形式。

3)、中国政治制度的人伦因素重于法制因素。

造成中西政治制度发展路径和结果差异的原因:

1)、从地理政治看,与中国国土的地理位置和面积有关。

孟德斯鸠分析亚洲奴役的自然原因时指出:

亚洲有较大的平原、山岳和海洋划分出来的广阔区域,权力就不能不老是专制的了。

否则便要迅速形成割据的局面。

2)、从经济环境看,与中国的灌溉农业有关。

3)、从政治环境看,与内外阶级斗争的激烈程度有关。

内部皇权和相权、中央与地方矛盾

4)、从社会环境看,与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社会发育不充分有关。

5)、重伦理轻法制的历史传统。

等等

第一章代议制度的比较

代议制度是现代西方乃至全世界民主制度的核心和主要标志。

1.西方国家议员的权利有哪些?

P41-43包括的职权和特权。

2、简要分析一院制与两院制的利弊。

西方学者两院制的主张的主要观点:

秉持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相信立法机关由两个部分组成可以保证权力的相互制约,防止议会专制:

第一,民选的众议院容易受大众情绪化的影响,易走极端,而由拥有良好教育、经济、社会声望背景的上层社会精英组成的参议院则能以其稳健和理性平衡众议院的过激,防止众议院轻率的立法行为。

第二,有利于缓和议会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另一院可从中协调,二者不至于发生激烈冲突。

第三,现代国家的立法任务复杂繁重,需要另设一院予以分担。

第四,由于职业团体的兴起,议会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必须实行职业代表制,因此也必须分设两院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主张一院制的学者则根据卢梭的公意理论: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又是不能分割的,那么实行两院制势必导致国家主权的分裂。

从逻辑上说,两院如果意见一致,其中一院必属多余,如果两院意见分歧,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意因而不应设立。

两院制使立法程序烦琐,法案通过较难,拖延社会的改革与进步。

两院制容易引起议会内部的矛盾,削弱了议会制约行政机关的能力。

而一院制恰恰可以消除两院制的缺陷,具有行动敏捷、机构简化、容易通过法案、避免人力物力财力浪费的优点。

3、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主要有哪些?

P77

1)、法定人数原则——举行会议和通过法案的出席者的最低限额

2)、会议公开原则——旁听自由、报道自由、议事记录公开发表

3)、一事不再议原则——同一会期、同一议案

4)、议案“三读”规则

4、试比较内阁制与总统制的议会与政府关系。

P84-85

5、英美两院制的不同特点:

非平衡的两院制——英国。

指两院的职权大小不对称,强弱不均匀。

1911、1949议会法使权力重心转移到下院。

上院对下院议案否决次数由无限—三次—两次。

延搁权无限—两年—一年

平衡的两院制——美国。

地位权力同等。

共同行使立法权,任何一院对另一院通过的法案都拥有绝对的否决权。

不排除事实上的不平等。

6、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

指议会中属于同一政党组成的、以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为目的政党集团。

(不是议会的议事机构,不是立法机关的正式组成部分。

议会党团主要特点:

1)、它由选举获胜进入政治体制

2)、进入体制后构成议会政治的基本单位

3)、通过立法程序使本党政策转变为国家法律。

议会党团的主要任务:

1)、观察议会内的政治发展形势

2)、向本议会党团提供议案和各种动议建议

3)、统一本议员的思想和行动

4)、组织指挥议会党团在议会的活动

5)、参与领导议会的事务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形式。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8、美国国会的财政控制权强于其他国家的表现:

(1)美国国会可以自主编制预算。

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有权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福利”而征税和开支。

根据惯例,拨款议案一般先是由众议院提出,而根据宪法,征税议案则必须首先由众议院提出,并由众议院规定政府为负担拨款开支可以得到的岁入数额。

这是美国有别于英法等其他国家的一个鲜明特点。

(2)美国国会控制着政府的债务额。

举债是英美两国政府的收人方式之一。

美国政府举债受到国会的专项立法约束,国会债务立法规定了一个时期政府有权举借的债务总额,政府只能依据债务立法举债,并且不得突破债务立法规定的限额。

但英国政府的借债不受议会控制,政府的借贷计划根本不交议会审议。

(3)美国国会对审议财政法案拥有高度的制衡权。

对于总统提出的征税、拨款、借债建议,国会实行连政策带金额的双面审议,不留任何免议的内容。

对于总统建议的政策,国会可以自由决定采纳或否决,并可提出自己的政策取而代之。

对于总统建议的征税额、拨款额,国会可以自由裁量,任意予以增减。

(4)美国政府的开支只能限于国会同意的范围,政府收入和开支细目都要得到国会批准。

如果财政年度已经开始但预算案尚未通过,政府可请求国会通过一种临时预算,政府临时动用的款项将来一并归入总预算。

9、弹劾权:

西方国家议会职权之一。

是议会对政府官级官员和当官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控告和制裁的权力。

它在议会制度与总统制国家的弹劾对象、方式、结果有所不同、、、、。

10、英国议会政治制度权力关系的特征

行政与立法关系几乎融合。

1)人员重叠。

政府大臣须是议会成员;

2)议会授权政府立法;

3)在法律上,虽然下院最终控制着行政机关,但执政党领袖可通过其议会党团中的督导来控制本党议员的投票,只要政府得到议会的信任,它就能在立法中控制议会。

下院仍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它(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

英国司法和立法关系:

律师可竞选议员,但一旦晋升为法官,便不得再担任议员。

司法界首领大法官可参加议会的立法事务,但不得以政党的身份参加,在议会辩论中发言限于法律事务。

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但法官裁决的影响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

因此,法院受议会立法不受议会决议的约束。

英国的司法独立是不彻底的。

如所有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

地方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职虽由大法官推荐和女王决定,但大法官受由政党占支配地位的地方顾问委员会的忠告,大多数被任命的治安法官都有一定的政治背景。

11、分权制衡美国模式的特征: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

按照美国宪法,

国会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

还有财政权,设立邮政局和开辟邮政道路的权力以及宣战、媾和、缔约的权力和征兵、组织民兵的权力,设立最高法院以下的联邦法院的权力。

总统则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政府首脑,同时也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负责审理在美国发生的一切案件。

美国宪法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美国的分权制衡呈现出交错重叠的特征。

美国立法与行政关系:

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国会的法案只有当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

总统作为立法创议人也越来越多地插足国会的立法活动。

总统有权任命驻外大使、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以及与外国签订条约,但这些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生效。

国会还有复选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及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

国会制约总统,总统也可以制约国会。

美国行政与司法关系:

总统可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

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

但法院也拥有制约总统的力量。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虽由总统任命,但一经任命便终身任职,因此法官可以不依附总统,甚至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

法院由于掌握了司法审查权,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

立法与司法关系:

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

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为违宪,法院必须执行。

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被执行。

联邦最高法院立法的判决还是有判例的约束力,判例是法院立法的一种手段。

不过,国会也有推翻判例的办法,那就是它制定宪法修正案。

美国政治生活中交错重叠的分权制衡关系除了体现上述三个权力系统中外,还广泛地存在于联邦制的各个领域。

12、议会的地位和作用

(1)使国家权力合法化。

在议会政治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议会至少有一院的议员每隔几年要进行一次选举,由此重新确认人民对政府权力的这种委托关系,从而保持和维护国家政治权力的权威性。

(2)使阶级意志国家化。

政治权力就其实质而言是阶级统治的权力,就其形式而言则是专属国家的权力。

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权力合法化的权威性机构,它的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把名义上属于全体公民的意志、实质上属于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意志的过程。

(3)使权力运作程序化。

人民委托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人民如何选举自己的代表,人民的代表如何开展政治活动,人民又如何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些问题就是权力运作的程序问题。

对统治阶级来说,程序是权力移交的合法形式。

在现代议会政治中,程序并不都表现为法律形式,有的是惯例,有的是传统,有的与议会的某些仪式相结合,起着维持法治和秩序的作用。

(4)使政治过程公开化。

政治过程公开不仅仅是“人民主权”的法理要求,而且是现代政党政治的必需,方便了选民对政府的监督,其真正的目的在于教导民众,动员民众,培育和强化社会对现存政治体制的政治认同。

 

二、选举制度比较

1、选举制度:

指依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具体内容包括:

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选举组织、选举经费、确定选民和候选人资格、选票的计算等。

选举制度的功能

1)、赋予政治权力合法化

2)、形成并表达民意

3)、对未来公共政策的实施产生预警作用

4)、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3、西方国家的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权原则——选举权范围的广泛性。

公民凡达到选举年龄,且按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它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但仍存在限制:

选举年龄、特殊职业者和其他特殊人群选举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非歧视性的,是政治生活得以理性组织的保障。

产生:

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经过广大人民的艰苦斗争而逐步取得的。

意义:

统合各种社会力量;为各种政治观点(社会各个方面对政府不满)提供开放而又便于管理的表达渠道;尽管普选不能保证选举人对当选者的完全监督,但选票的制约作用最终仍具有一定意义。

2)、平等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和选举过程的“一人一票,每票同值”的平等原则。

“一人一票,每票同值”:

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且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即每张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因而同等数量的选民应该选出同等数量的代表。

未能解决选举中存在的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每个公民占有的政治资源事实上不平等,因而他们获取选举信息的条件和在选举活动中所能发挥的影响力必然也不平等)

3)、自由直接选举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公开原则:

(1)候选人情况公开。

使得选民在选举时对选举投票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从而使选举行为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

(2)选举过程的公开。

可使公众可能比较清楚地了解从公布选民、挑选候选人、候选人的相互竞争到最后的选票计算的全过程,从而对选举活动实施监督。

(3)候选人公开表达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没有候选人向选民公开自己的见解与主张,是不可能有真正竞争意义上的自由选举的。

候选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据法律,利用任何途径向选民表达自己的理想与政见。

(4)公布竞选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有利于减少腐败与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保持选举的平等与公正。

4、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与实践的矛盾的原因:

1)、选举制度本身的制约因素。

在技术或程序上甚至内容上不能充分保障选举中的自由与平等。

如投票率低;同等数量代表的选区,其选民数量并不相等;关于选举权居住条件的限制使得季节工、流浪者等无法享有选举权。

2)、社会方面制约因素。

主要指对选举活动提供了物质支持的金钱、技术等因素。

金权政治是其矛盾的根源。

选举是候选人在政纲、政策及个人能力与品行方面的竞争,但由于竞选活动需要耗费巨额资金,选举中耗资的多少可能导致候选人当选机会的不平等;

由于当选者要对提供了巨额捐款的势力报以政策上的优惠与扶助,因而可能产生更进一步的不平等;

现代科学技术加盟竞选活动,使得选举的竞争手段高科技化,这意味竞选活动本身更趋专业化,技术性成分相对政治性成分大大增长。

尽管选票握在普通公民的手中,但选举终究是富人们的政治游戏。

5、多数代表制:

候选人或其代表的政党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就完全占有该选取的全部选票,而得票少的候选人或其代表的政党其选票无效。

又分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

比例代表制:

将选举对象的名额分配到各选区,各候选人或其代表的政党按得票的比例分配选举对象的名额的选举制。

只适用于大选区制。

P141

6、保证金制度P135

选民登记:

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过程:

依法登记,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

7、美国总统选举过程

预选阶段,酝酿总统候选人。

召开党代表大会

竞选阶段。

筹措选举经费,包装候选人,候选人直接公开辩论

选举总统选举人阶段。

投票和开票阶段。

8、中国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

9、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分析P145-150

1)、中西选举制度的主要差异---理论、性质目的、监督、与政党关系、方式、经费

2)、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启示----民主参与机制、竞争机制、纠错机制、法治机制

3)、中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与走向----扩大选举范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代表素质、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加强法制建设。

(西方选举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中国选举制度取得哪些成就?

中国选举制度还存在着哪些问题?

 

第三章行政制度比较

1、国家行政制度:

又称国家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作指导的、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及政府体制内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

2、国家元首:

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元首制度:

是关于国家元首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或惯例。

国家元首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召集议会或解散议会、外交、统帅军队、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等8类。

总统制与内阁制国家元首的区别:

前者有实权,不需副署如法美;后者虚位,须副署。

3、我国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一、对内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内阁制政府制度

.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西方国家由内阁(政府)总揽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制度。

如英、日、德、希腊、印度、新加坡

内阁制政府制度的主要特征

(1)强调议会至上。

(2)内阁组成独特。

由议会(下院)中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党联盟组成。

坚持相容原则。

(3)国家元首“虚位”。

(4)内阁总揽一切行政权力。

(5)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

5、总统制政府制度:

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一种政体形式。

又称二元制共和国。

如美国、巴西。

总统制政府制度的主要特征:

1).总统独立于国会之外。

2).总统一人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3).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

4).政府成员与总统是僚属关系。

6、半总统制政府制度

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介于总统制与议会制之间的政府制度。

半总统制政府制度的主要特征:

1).形式上设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和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

这一点,具有内阁制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它不对任何机关负责。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总统有权主持内阁会议。

只是总统主持的称为部长会议,总理主持的称为内阁会议。

4).内阁与立法机关:

不相容原则,内阁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7、委员会制政府制度

亦称会议制政府制度,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政府制度。

以瑞士为代表。

特点:

1).议会至上。

2).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委员权力相当。

3).合议决策。

8、各国中央政府制度的比较

9、试比较德、英、法国家地方政府制度。

(一)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特点是:

有地方自治的传统。

(1)地方政府具有法律人格和独立地位,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负责广泛的地方事务。

这种法人资格,过去或由英王特许,或由议会立法授予,现在都由法律授予。

(2)地方政府以地方议会为核心的代表机关,地方议会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但地方议会中的各种委员会是实际处理议会事务的机构,并由议会任命各种常任官员如警官、消防员、执行主管、社会事务官、财务员等组成执行部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3)在中央,没有单独设立统一主管的负责地方政府事务的部门,而是按地区分别设立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和北爱尔兰事务部;对英格兰地区事务,则主要由副首相府主管(31)。

在地方,政府间的职责范围大多相互分立,各级政府无隶属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体现“职能调整”的特点。

某些中央部门直接负责或设派驻机构处理地方事务,但不存在类似法国那样的协调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的地区性机构。

(二)法国型地方政府是一种中央监督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地方政府模式。

特点是:

(1)地方政府体制大致相同,所辖行政区划整齐划一,除少数区域外,大多数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一致、性质相同。

(2)在大区、省,不仅有民选的议会作为“议政合一”的地方政府机构,而且设有国家代表,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使法律得到遵守。

另外,还设有中央政府部门派驻地方的机构。

(3)市镇议会也实行“议政合一”体制,既是权力机构,又是政府组织,其市镇长既是市镇议会的执政官,又是市镇行政首长,担任市镇议会主席,并且是国家代表。

(4)在中央政府设立内政部,负责省长的提请任命以及省长主要助理官员的直接任命,负责各地方当局的选举、公民保护等事项。

(5)虽然从传统到法律都赋予地方议会很大的自主权力,但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对地方议会具有很强的监督或控制职能;中央各部门派驻机构,对地方议会也有较强的影响。

近二十年来,法国中央政府进行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的改革,加强了大区议会和省议会作为地方自治单位的作用,扩大了地方自治的范围,使地方议会从单纯的议事机构成为“议政合一”的机构,但法国的地方行政实际上仍处于中央政府的监督之下。

德国型地方政府是一种突出以地区整体性从属原则为主要特征的地方政府模式。

(1)德国各级地方政府是建立在“地区整体从属”基础上的效率型地方政府体制。

按照德国公共行政的隶属性原则,上级政府仅履行那些“不能由下级公共机构有效履行的职责”。

因此,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的总政策和法律,但除某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外交、铁路、邮政等事务外,其他大多数事务不由联邦各部直接管理,而是委托给州政府负责;州政府可再把这些国家行政职能分配给州和各级地方政府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下级政府整体上对上级政府负责。

(2)各级地方政府不仅处理地方政府事务,还负责处理联邦与州委托处理的国家行政事务,具有作为地方自治单位和国家行政单位的双重属性。

(3)一般认为,在联邦与州,以及州与地方关系上,不存在上下等级关系,而是一种辅助关系(尽管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联邦、州、地方政府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受联邦基本法、州宪法和地方宪章法的保障。

(4)德国地方政府历史上受到法国的影响,经过一战、二战和多次改革,加上各州法律不尽相同,使德国地方政府制度呈多样性的特点,尤其是地方政府结构不很一致,其中又以乡镇不同的体制为突出。

(5)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地方政府传统上具有较强的综合职能,处理范围广泛的事务,专门职能部门较少;联邦和州政府各部也较少设立派驻地方的机构,地方行政长官享有相当大的权威。

10、.西方国家行政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向。

1)、职能市场化

2)、权力分散化

3)、服务社会化

4)、政府理念企业化

5)、政府治理电子化

11.地方自治:

在国土一定区域内聚居的团体和居民有相对独立于国家的人格,以自己的意志和责任处理地域内的各种事务。

12..试析西文国家中央对地方管理和控制的主要途径。

 

四、国家结构制度比较

1、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的区别

1).国家权力存在状态不同。

单一制国家权力是完整的,由全国性政权机关独享。

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是从属关系,而不象联邦制是相互并列关系。

2).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不同。

一般来说,它们均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依据。

只是它们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方式及原因各不相同。

单一制国家宪法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比较原则。

宪法中涉及更多的是中央政权机关的内容,而地方政权机关的权力内容更多的体现在地方组织法中,联邦制国家对中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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