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特色及启发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分析蓝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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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特色及启发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分析蓝本

俄罗斯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特色及启发——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分析蓝本

关键词:

俄罗斯;侵权损害补偿制度;侵权责任法

内容提要: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补偿的制度设计具有四大特色:

对蒙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爱惜;对蒙受健康损害的受害人表现了充分补偿的原那么;在死亡补偿制度设计中对受供养人利益给予充分爱惜;产品缺点责任因完全抛弃进展中的风险抗辩而凸显立法的公平、人道与合理性。

这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具有的启发意义在于:

我国侵权损害补偿的制度设计应旗帜鲜明地表现生命、健康权爱惜具有最高法律价值的理念;对蒙受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应充分补偿;在受害人死亡时,应付受供养人的利益爱惜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在产品责任领域应完全抛弃进展中的风险抗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要紧体此刻该法典第59章“因损害发生的债”这一部份,而其他有关部份也有所散见。

通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能够发觉很多富有启发意义的特色或有利体会,本文拟对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四大特色及其对我国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启发或借鉴予以归纳和分析,期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乃至以后民法典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俄罗斯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大体特色

(一)对蒙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爱惜

通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以为,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对生命、健康权蒙受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爱惜,要紧表此刻:

第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3条是关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依照该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一段的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应由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承担监管责任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其他监管人)等机构依法承担,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但该条第四款第二段那么作了不同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若是父母(收养人)、监护人或本条第三款所列其他公民死亡或无力补偿对受害人一辈子命或健康所造成的损害,而致害人已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具有进行补偿的足够财产,那么法院斟酌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形,有权作出由致害人全数或部份负担补偿责任之裁决。

”[1]能够看出,在一样情形下,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那么上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其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一辈子命或健康损害的,在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监管人无法补偿的情形下,该未成年人成年后如有财产,那么有义务承担全数或部份补偿责任。

第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6条是关于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或负有监管义务的人依法承担责任,但该条第三款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若是监护人死亡或无足够的资金用以补偿对受害人一辈子命或健康所致损害,而致害人本人有该资金,那么法院斟酌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形,有权作出由致害人本人全数或部份承担补偿责任的裁决。

”[2]显然,该除外规定强调的是应该切实爱惜蒙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

第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8条是关于不能明白得自己行为意义的公民致人损害的责任。

其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不能明白得自己行为的意义或不能操纵自己行为的状态下致人损害的,不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3]例如,某一司机在驾驶汽车时突发脑溢血造成他人损害即属此情形。

在此情形下,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司机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该条第二款紧接着确实是一个除外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若是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法院可斟酌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形,责成受害人承担全数或部份补偿责任。

”[4]显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又一次表现了对生命、健康权受害人予以特殊有利爱惜的精神。

第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3条第二款是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何依照受害人过错减免致害人责任的规定。

其具体内容是:

“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致害人没有过错,在致害人的责任不以过错为必要条件时,应减少致害人补偿的数额或免去补偿损害,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不得免去损害补偿。

”[5]依照该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致害人没有过错,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或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下,法院应依如实际案情减少或免去致害人的责任,但在造成受害人一辈子命或健康损害的情形下,法院只能酌情适当减轻致害人责任,而不能免去其责任,而若是受害人仅有一样过失,那么不能减轻致害人的补偿责任。

这也表现了对生命、健康权蒙受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法律爱惜的精神。

第五,《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0条是关于不管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具体事由的规定。

该条所规定的第一项事由是:

“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健康损害”。

[6]从中不难看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的高度关心。

第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8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请求权的规定。

依照该条规定,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补偿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受害人可在任何时候提起该诉讼,唯一的限制是若是受害人是在产生损害之日起3年后提起诉讼的,那么对其过去发生的损害之补偿不超过提出诉讼前的3年,而对以后将发生之损害的索赔,如对以后收入损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抚育费等,是没有任何时刻限制的。

这也凸显了立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严格而周密的爱惜。

(二)对蒙受健康损害的受害人表现了充分补偿的原那么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侵权造成公民健康权损害的补偿项目、具体计算标准、公民因受害所取得的津贴或收入是不是应该抵扣,对生活费上涨或损害情形恶化等客观情形发生转变后如何处置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综观这些规定,能够得出结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公民健康权损害切实表现了充分补偿的原那么,其例证要紧有:

第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健康损害补偿项目超级丰硕。

依照该法典第1084条、第1086条的规定,公民健康权受到损害,除能够要求受害人补偿一样熟知的收入损失(已失去的和预期失去的工资或经营收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外,还能够索赔如下费用:

(1)职业培训费;

(2)兼职费;(3)稿费等。

第二,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在确信损害补偿数额时,若是公民因蒙受健康损害而领取了政府或其他集体、机构等的残废津贴、供养金、补助费等,那么这些津贴或费用不计入损害补偿金之内,也即不得因此减少致害人的损害补偿数额。

乃至“受害人于健康损害后所领取的工资(收入)也不得计人损害补偿金之内”。

[7]可见,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受害人因伤残所取得的各类津贴补助,和雇主不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形而依法或志愿给付的工资都可不能用来抵扣损害补偿数额。

第三,在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计算标准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仅规定得十分具体明确,而且整体上是超级“优待”受害人的,如该法典第1086条规定,加害人应依照受害人因伤残或健康损害而减少的劳动能力与以前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补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受害人月平均工资是依照其受害之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如受害人之前实际工作不满一年,那么以其实际工作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若是受害人在蒙受损害时是退职人员或没有工作的人员,“那么依照本人意愿按其退职前的工资计算或按本地与之技术相当的工作人员的一样报酬数额计算,但不得少于依法确信的俄罗斯联邦整体居民最低生活标准额”。

[8]又如,该法典第1086条还规定,若是受害人在残废前或健康受到损害前发生了能改善自己以后财产状况的转变,如提升了职务、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等,那么在确信其月平均工资收入时应按其后来可能增加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

第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0条第一款规定:

“丧失部份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如其劳动能力因健康损害而与裁决损害补偿时相较嗣后又有降低,有权随时请求负有补偿责任的人相应地增加补偿数额。

”[9]第1091条规定:

“在生活费提高时,造成生命健康权损害应付给公民的补偿金额,应按法定程序依生活费指数相应提高。

”[10]可见,在裁决后,若是客观情形发生了无益于受害人的转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要求法院对原裁决数额予以相应调整,以便爱惜受害人利益。

第五,《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蒙受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计算并无设定最长期限的限制,结合其第1092条确立的人身损害补偿原那么上应该采取按月给付而不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11]能够得出结论,对蒙受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的收人损失、护理费、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补偿是伴随受害人终身的,而且如物价指数上涨还应该相应提高。

(三)在死亡补偿制度设计中对受供养人利益给予充分爱惜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8条、第1089条、第1091条等对受供养者的利益爱惜问题作了全面而合理的规定,表现了对受供养者利益予以充分爱惜的法律意旨,要紧体此刻如下几方面:

第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而全面地规定了供养利益损失的请求权主体。

依照第1088条规定,可要求供养利益损失的请求权主体包括:

(1)依托死者供养或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其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人;

(2)死者死亡后诞生的子女;(3)死者的父、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其不工作而照管受死者供养的不满14岁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和虽已满14岁但因健康缘故此需人照管的上述死者的亲属;(4)上述第(3)条所列父、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在照顾期内也丧失劳动能力的,那么在照管终止后也享有供养利益丧失请求权。

第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供养利益丧失的具体数额标准。

依照第1089条规定,各请求权人的供养利益损失为其可从死亡受害人那里依法可得的各项收入[12]中的应得份额。

第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而全面地规定了供养利益丧失的补偿期限。

依照第1088条规定,供养利益丧失的补偿期限是:

(1)对未成年人的补偿,计算至18周岁;

(2)对年满18岁学生的补偿,计算到其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毕业时,但不超过23周岁;(3)对55岁以上的妇女和60岁以上的男子,补偿终身;(4)对残废者的补偿为其整个残废期间;(5)照管需死者供养的人员的亲属,补偿至被照顾者满14岁或健康状况改变时为止。

第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在物价上涨致使生活费提高时,对被供养者的供养利益损失费用也应该相应地增加。

能够看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死亡受害人的被供养人的供养利益损失补偿问题是高度重视的,故此对补偿请求权人、补偿数额、期限、和后续的调升等都有明确具体规定,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受供养人的生存利益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蒙受要挟。

(四)产品缺点责任因完全抛弃进展中的风险抗辩而凸显立法的公平、人道与合理性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果断抛弃了产品缺点责任免责事由中的所谓进展中的风险抗辩,依照该抗辩事由,若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产品缺点是生产企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的缺点所致,那么生产者能够免责。

这一所谓进展中的风险抗辩曾经是很多国家或地域产品质量责任的“传统”免责事由,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毅然抛弃了这一免责事由,这体此刻该法典第1098条的规定:

“商品的出售者或制造者、工作或效劳执行人,如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消费者违背了商品、工作功效及效劳的利用规那么或保管规那么,可免去补偿责任。

”[13]可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确立的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只有两项,那确实是:

不可抗力及消费者利用不妥,从而在抗辩事由中剔除所谓的进展中的风险抗辩,如此的立法设计显然十分有利于消费者的爱惜,也更显立法的公平与人道。

因为,传统的所谓进展中的风险抗辩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确实存在,但那时的科技手腕发觉不了的产品缺点所造成的损害全数分派给消费者承担,这对毫无过错、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不管如何都是不公平的,尤其当产品缺点造成了人身损害的时候,传统的风险抗辩规定更不人道,因此极不合理,故《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这一抗辩事由毅然抛弃,使得其对产品缺点责任免责事由的设计更具公平、人道与合理性。

二、俄罗斯侵权损害补偿制度之启发

俄罗斯是我国的近邻,20世纪末,俄罗斯率先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又是现今世界上最晚近公布的民法典之一,其内容对正致力于公布民法典的我国具有专门大借鉴意义。

笔者以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人身损害补偿制度上的上述四大特色,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乃至以后民法典侵权损害补偿制度的完善很有启发和参考意义,要紧表现如下:

(一)我国侵权损害补偿的制度设计应该旗帜鲜明地表现生命、健康权爱惜具有最高法律价值的理念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中人享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丰硕的,但在权利爱惜的多元谱系中,自然人一辈子命、健康权的爱惜应处在最高的价值层面,这是由生命、健康权关于人的不言而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损害补偿的制度设计中处处表现了对蒙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爱惜的精神。

相较较而言,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却存在一些令人遗憾的现象,比如:

第一,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能够依如实际情形,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其所确立的公平原那么是我国侵权法超级重要的也是独具特色的一项原那么,对纠正过错责任原那么严格实施下可能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不公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我国2020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所继承,其具体表述是: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能够依如实际情形,由两边分担损失。

”但令人遗憾的是,不管是《民法通那么》仍是《侵权责任法》都将该原那么表述为“能够”而非“应当”,这就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既致使现实生活中一些该取得补偿的受害人没有取得补偿,也致使一样的案件事实法院的处置结果截然不同从而损及法律的尊严,尤其当受害人蒙受的是生命、健康权损害时,上述短处就会加倍地凸显出来。

故此,笔者以为,我国以后制定民法典或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司法说明时,至少应该对公平原那么作如此完善性的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能够依如实际情形,由当事人分担损失,如受害人蒙受的是生命、健康权损害的,那么法院应依如实际情形判定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如此才能够彰显立法对自然人一辈子命、健康权爱惜的高度关心。

第二,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对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领域,若是致害人确无过错,但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生命、健康权损害而非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的,那么即便受害人自身具有一样过失,也不得减轻更不能免去致害人的责任,即便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也只能酌情适当减轻致害人责任,而不能免去其责任。

这充分表现了立法对生命、健康权的特殊爱惜,但我国立法在这方面尚有很多值得改良的空间。

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及地下挖掘等活动造成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但依照该条规定,只要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那么不论其过失的大小,也不管受害人损害的性质均能够减轻致害人的责任。

再如,《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的未经许可进人高度危险领域的,不管受害人损害的性质及过失的大小,致害人都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78条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并无区分财产损害仍是生命、健康权损害,现在致害人均“能够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14]这些规定均表现出立法对生命、健康权损害与其他损害“一视同仁”的价值理念,轻忽了生命、健康权之于每一个自然人不言而喻的极端重要性,这是不可取的,笔者以为,该内容的修改可直接借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三,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补偿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即受害人对起诉前之损害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只是请求补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起诉前3年的损害,而若是受害人是针对以后发生的损害提起诉讼,如对以后收入损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抚育费等提起诉讼,那么法律未设任何时刻限制,这凸显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生命、健康权爱惜的高度重视。

反观我国立法,从《民法通那么》到《侵权责任法》,一直固守生命、健康权损害补偿仅为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其他人身权损害及绝大部份财产权损害那么至少有2年的诉讼时效,如此“本末颠倒”地对生命、健康权损害设置极短的诉讼时效的做法活着界各国中可谓“独树一帜”,令人不解。

[15]笔者曾经代理一路神经病患者闯入校园,将一个11岁的初一女孩从六楼抛下的案件。

小女孩尽管奇迹般地没有死亡,但全身已“支离破碎”,前后住院医治达6年之久,第一年正是受害人医治的最关键时期,但其父母却不能不疲于奔命来回于医治地北京和诉讼地南昌之间。

故我国立法在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设置上亟须重大改变,宜学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做法,规定人身损害索赔诉讼原那么上不受时效限制,尤其当受害人索赔的是关涉其以后生存利益的生活、医疗、护理及被供养人费用等的时候更当如此。

若是咱们无法一下做到如此的“U型转弯”,至少也应该向大部份国家学习,延永生命、健康权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如在3-10年的范围选择一个年限,而且应同时规定法院对受害人有合理理由超过时效的,应予延长,且合理理由必需从宽把握而不是相反。

[16]

(二)我国侵权法没有完全表现对蒙受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予以充分补偿的原那么,应予完善

我国2020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补偿的具体规定是十分简略的,如有关健康权损害补偿的规定仅第16条和第22条有所涉及,而该两条的规定又十分原那么与粗线条,因此,对健康权损害的具体补偿仍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依照该《说明》,对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健康权损害补偿的具体规定,能够发觉我国相关规定在充分补偿受害人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不足,如没有规定受害人能够索赔职业培训费、兼职费、稿费等损失,也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因损害所得的相关津贴和补助费用不得用以抵扣致害人的补偿费用,更没有规定法院最初判定的补偿数额能够因物价指数上涨而予以相应提高等,而更重要的是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对受害人的以后收入损失(即《说明》第25条所规定的残疾补偿金)并非依照受害人受害时的实际收入水平确认,而是采纳城乡二元体制,即依照城镇与农村户籍的不同,采纳不同的计算标准,对城镇户籍受害人采纳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都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农村户籍的受害人采纳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种不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而按所谓“人都可支配收入标准”或“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以后收入损失的做法,必然致使对相当多的受害人的补偿不足问题,尤其是对农村户籍的受害人更是如此。

第二,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咱们明白,致害人对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补偿是没有最长期限的,也确实是致害人有义务对受害人上述损害予以终身补偿,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那么对这些费用的补偿设定了30年的最长补偿年限,[17]这对年龄较小或较年青的受害人而言是很不公平和不人道的,对这种立法态度,咱们只能从两个角度予以明白得:

其一,这事实上是从立法上假定了这些受害人最长活只是30年;其二,若是这些受害人能够活过30年,立法对其相关损害也将不予理会。

而不管哪一种明白得都不免令人难以同意和心生悲凉!

(三)在受害人死亡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供养人的利益爱惜问题关注不够,亟须完善

在受害人死亡时,相关补偿制度的设计必需高度关注被供养者(含被抚育、扶养和供养者)的利益爱惜问题,使“生者得养,死者安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树立了这方面的典范,相较较而言,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距,尤其是2020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未有任何规定,故在该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也即202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假设干问题的通知》中,不能不对该问题作出紧急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育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育人一辈子活费计人残疾补偿金或死亡补偿金。

”[18]如此一个简单的“急救章”,并无对被抚育人的生活费的确信提供任何有利的新规定。

[19]笔者只能通过对《说明》第28条的剖析,并比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发觉我国立法在受害人死亡时对被供养人利益爱惜方面的要紧不足,并提出完善之策。

[20]

第一,我国立法关于被供养人丧失供养利益损失的数额确信存在不足。

依照《说明》第28条的规定,在有数个被供养人时,致害人的年补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额。

如此的限额规定对被供养人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既然是人均消费支出额,显然只能保证一个人的生活所需,在被供养人有两个乃至更多的时候,如此的人均消费支出额是无法保证所有被供养人的大体生存所需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相形之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此问题的规定就极具合理性,因其规定:

在有数个被供养人时,各被供养人的利益损失为其可从死亡受害人依法可得的各项收入中的应得份额,可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被供养人利益损失所设定的最高限额是死亡受害人的全数预期收人损失。

如此的规定事实上也是超级自然合理的,因为只要咱们将残疾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明白得为是受害人因侵权致使的预期收入损失,就必然应该将被供养人的利益损失的最高限额设定为是受害人的全数预期收人,而不该该是所谓的“人均消费支出额”。

固然,这并非是说每一个案件都应该由被供养人取得死亡受害人的全数预期收人损失,例如在受供养人较少,而受害人的预期收人损失又较高的情形下,各供养人只能取得知足其供养利益所需的那一部份,剩余的可作为死亡受害人的遗产处置。

但在受供养人较多的情形下,极可能全数预期收入损失也即全数死亡补偿金都应该作为供养利益损失而分割,在此情形下,死亡受害人应无遗产可供其他人继承。

笔者以为,只有如此规定,才能切实保障死亡受害人被供养人的生存利益。

第二,《说明》第28条对被供养人的供养利益损失的补偿年限设定了最长期限,如对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设定的补偿限额为20年,这事实上是从立法上假定了这些受害人最长活只是20年,或是即便这些受害人能够活过20年,立法对其相关损害也将不予理会。

故在此情形下,我国宜学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致害人应该补偿被供养人利益终身或直到其改变健康状况为止。

第三,我国立法没有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那样明确规定,在物价上涨致使生活费提高时,对被供养者的供养利益损失费用也应该相应增加,这一点也是我国立法应该完善的。

(四)我国立法关于缺点产品免责事由的规定宜学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全抛弃“进展中的风险抗辩”

进展中的风险抗辩是产品缺点责任领域的一项传统抗辩事由,如英国1987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即规定了该抗辩,我国1993年公布的《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该抗辩,2000年修改该法的时候,该抗辩仍然被保留了下来,具体为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人身、缺点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补偿责任: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点存在的。

”由于如此的规定将生产企业在进展中的风险与责任全数推给弱势的消费者,因此,该抗辩已经受到愈来愈多的批评,如英国有学者就曾尖锐地指出:

英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将进展中的风险规定为缺点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对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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