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安设甲烷传感器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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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安设甲烷传感器的规定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
安装甲烷传感器的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的规定。
咨询有关专家,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对部分省份关于本条款的批复意见和其他煤矿企业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各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若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已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晋煤集团企业标准《甲烷传感器设置规范》安装了甲烷传感器,且甲烷传感器能够正确反映机电设备所在地点的甲烷浓度并能够实现超限断电功能时,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可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二条当个别机电设备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其他地点(如联络巷)时,应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有超限断电功能。
其报警值为≥0.8%CH4,断电值为≥0.8%CH4,复电值<0.8%CH4,断电范围为该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三条当钻机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时,在钻机下风侧距开孔处5~10米处各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其报警值为≥0.8%CH4,断电值为≥0.8%CH4,复电值<0.8%CH4,断电范围为该钻机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四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的电气设备上风侧5米范围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区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报警值为≥0.8%CH4,断电值为≥0.8%CH4,复电值为<0.8%CH4,断电范围为该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报警值为≥0.7%CH4,断电值为≥0.7%CH4,复电值<0.7%CH4,断电范围为该机电设备安设地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五条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安设地点甲烷传感器具体安设标准为:
一、单台设备:
在该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5米范围内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二、多台设备:
设备集中放置地点,其长度不超过20米时可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第一台设备风流上风侧5米范围内;其长度超过20米时,每20米为一个单元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六条处在回风流中的127V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非本安小型电器和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可不单独安装甲烷传感器,但必须由其上风侧的甲烷传感器集中控制,并能够实现超限断电功能。
检查要点:
一、是否在回风流中有设备的地点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
二、安装的甲烷传感器是否在规定距离内。
三、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