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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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

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

计算劳务报酬

  1计算劳务报酬某人一年内共取得5次劳务报酬,分别为3000,10000,22000,30000,100000.分别计算各次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P159

  2某作家2016年1月出版1本书,取得稿酬6000元,分两次支付,2月至4月被某报连载,2月稿费1000,3月稿费1000,4月稿费1000,因该书畅销,5月份加印,稿费2000,该作家因创作共需个人所得税多少

  3刘某于2016年3月将其造价为200万元的别墅,以400万元的价格卖给刁某和甘某居住。

刘某建房支付其他费用为50万元。

售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相关税费10万元,相关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4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住宅一套,该住宅系3年前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交易过程中支付相关税费等共计8万元,则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5王某购买福利彩票支出500元,,取得中将收入15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6作家吴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2016年开了一家书店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2016年收入如下:

  被某电视台“五一”文艺晚会组聘为顾问,取得顾问费4000元;

  在某高校中文系兼课,每月两次,每次课酬400元;

  与某高校两位老师共写一本书,共得稿费24000元,吴某得主编费6000元,其余稿费3人平分;

  出版个人作品集,取得收入20000元;

  吴某书店全年销售额90000元,扣除进货成本、税金、费用后,纯收入3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说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第1小题:

吴某取得的顾问费4000元属于

  A、工资薪金所得B、劳务报酬所得C、酬劳所得  D、偶然所得

  第2小题:

吴某与两位老师共写一本书,三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包括

  A、此笔稿费共纳税2688元B、三人各自纳税672元C、吴某一人纳税1344元D、除吴某外的两人各纳税672元第3小题:

出版个人作品集属于稿酬收入,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A、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20%

  B、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C、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20%×

  D、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第4小题:

吴某2016年书店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6000元B、4750元C、7750元D、3000元

  第5小题:

吴某本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A、8974元B、8302元C、9134元D、8462元

  7王教授系中国公民,现在国内某大学任职,2016年12月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当月工资收入3400元,奖金收入3000元。

受科普出版社委托,为其编写《心理咨询》一书。

按协议约定,出版社于2016年12月10日支付给王教授稿酬19000元。

2016年12月25日,受科技公司培训部邀请,为该公司员工进行心理咨询讲座,科技公司支付给王教授讲课报酬3900元。

教授2016年的收入总额为20万元;2016年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王教授的稿酬和讲课报酬均无纳税记录。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简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各题。

  .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保险赔款所得

  C.股息、红利所得

  D.特许权使用所得

  .关于2016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收入,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2016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35元

  B.2016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0元

  C.2016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于年末缴纳

  D.2016年12月王教授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关于稿酬和讲课报酬,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B.王教授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科普出版社代扣代缴

  C.王教授讲课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科技公司代扣代缴

  D.稿酬所得和讲课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王教授自行交纳

  .关于王教授取得的稿酬和讲课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28元

  B.讲课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80元

  C.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40元

  D.讲课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20元

  .关于税款缴纳,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教授应当在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B.王教授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C.王教授应当补交稿酬和讲课报酬的税款

  D.科普出版社和科技公司应当补交稿酬和讲课报酬的税款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很多企业由于特殊的业务性质,需要一些非全日制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兼职人员再聘任的情况大大增加,那么他们因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报酬,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

本文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做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增加纳税人对这一项目的了解。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国税发89号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

  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6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2、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案例、赵某于2016年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

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48000

  该纳税人一次演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实行加成征税。

  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

  3、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思考

    【摘要】我国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几经修改,但关于劳务报酬征税的规定却始终保持不变。

随着我国临时工群体的壮大,我们逐渐意识到现行关于劳务报酬征税的立法存在问题以及修改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本文在对其他国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改变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及其他几项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综合为劳务性收入一个大类,统一课税,从而解决当前我国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问题。

  【关键词】劳务报酬;立法模式选择;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73-02

  一、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立法现状及本意

  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征税的立法本意探索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作为两个类别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在一定的数额范围内,相同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所交的个人所得税远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没有同步调整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三个方而的情况:

一是劳务报酬所得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用扣除”不同:

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也许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初及以后的屡次修改中,都没有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相关问题作出变动。

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劳务报酬所得所下的定义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倾向于认为劳务报酬是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所获取的报酬,通常是“第二职业”,即立法者倾向于认为这部分群体是社会精英,是高薪阶层,对其课以较重的税负,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立法目的。

  二、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问题梳理及反思

  立法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于对劳务报酬征税的相关立法仍然主要是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

该法规定:

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在1980-2016年的34年间先后被提高3次,从最初每月800元逐步提高到每月3500元,增加了近倍;而与此同时,劳务报酬所得的定额费用减除标准仍然为每次收入减除800元,未作任何调整。

  立法目的被肆意扭曲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实现该立法目的。

以临时工工资为例,一般而言,临时工的工资会低于同等水平的正式员工,假设他们的工资是相同的,都是每月3500元,正式员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临时工却要缴纳*20%即540元,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

工资薪金项目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也就是说,应税收入达到一定数额之后,工资薪金项目缴纳的税款会多于劳务报酬项目,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纳税进行比较后得出:

当月应税收入小于等于800元时,工资薪金项目和劳务报酬项目两者税负相等,均为0;当月应税收入大于800元而小于等于7000元时,按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小于按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而当月应税收入大于等于22000元时,按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大于按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额。

③而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临时工、实习生等工资通常会低于7000元,也就是说在同等收入水平下,取得劳务报酬的临时工等群体较之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将承担更重的纳税义务。

  企业用工成本上升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起征点为800元,而一般临时工即使工资再低,月工资也会高于800元,即无论如何,都是要交税的。

那么企业在招聘临时工时,就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以弥补缴纳的税款,对于临时工才会有吸引力,对于企业而言,无形之中也提高了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比较法研究

  纵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模式可以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完善,普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不同来源的全部收入汇总在一起进行统一扣除,这些扣除主要包括各种费用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豁免额等,对余额即全年应税所得统一按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综合所得税制度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和量能课税的原则,有效避免了我国对劳务报酬征税产生的问题。

分类所得税制以我国为典型,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

但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端在于无法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混合所得税制综合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在对特定项目收入分类征收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如比利时,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四大类:

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杂项所得、劳务所得,不同所得类型适用不同的课税方式,单独课税和综合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明确。

⑥  四、对我国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立法建议

  我国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进行修改有以下二种选择:

  调整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税比率

  目前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费用扣除标准太低,征收率过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成本扣除”标准,在劳务报酬作为“第二职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务报酬在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许多人以获取劳务报酬作为唯一的生活来源,在这种背景下,“成本扣除”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使一部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严重侵犯了这部分群体的生存权。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应采用“生计扣除”标准,以保障每一个纳税人的生存权。

此外,劳务报酬所得20%的征税率也明显过高,试想对于一个月工资2000元的临时工,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却还要缴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家庭都是雪上加霜。

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降低征税比率,来修改现行的法律规定。

这种修改立法的方式简单易行,方便操作,但很多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因此,本文不建议这种修改立法的方式。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型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可以参照比利时的做法,采用混合所得税制,将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各种收入综合为一个大类,再对每个不同的大类规定不同的课税方式。

混合所得税制不仅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此外,该种方式也方便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的稽征和监管。

这种修改方式相对简单,不用大动干戈,而且已经触及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根本问题,即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该种方式对目前我国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普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或者以综合征税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宽泛、扣除全而,能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情况与家庭负担,并且以累进税率计征,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量能课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必然朝着综合所得税制或以综合征税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发展。

但是,当前我国还不具备直接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需要逐步推进,首先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过渡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再向以综合征收的混合所得税制及综合所得税制发展。

  综上,本文对我国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立法建议更倾向于第二种选择,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分为11个项目,分类过细,各个分类之间难免有交叉或矛盾的情形,而且采用不同的课税方式,以至于造成差别对待以及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本文建议,《个人所得税法》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综合为劳务性所得一个大类;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通过财产或权利获取的收入综合为财产性所得一个大类;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为一个大类,分别规定不同的课税方式,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

  ②中国税务报社课题组关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问题的调查报告.经济研究参考,2016

  ③周满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纳税平衡点在个税筹划中的运用商业时代,2016.

  ④⑤祝遵宏.中国个人所得税究竟该调节谁?

――基于各国征税目的的分析.商业研究,2016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2016-04-0709:

54:

43来源:

纳税服务网作者:

胡绵鹏【大中小】添加收藏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改革开放之后,百业振兴,人们再也不满足于安全却无色彩的大锅饭生活。

尤其某些经济与文化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文人雅士表现了强烈的独立个性,希望摆脱限制。

于是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或具有高智力,或具有特殊劳动技能等独立的劳作人群,这就是自由职业者。

  除了部分自由职业者以工作室的形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外,大部分的自由职业者都是以个人的身份对外提供劳务,因此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下面笔者就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进行分析,为接受个人提供劳务的企业提供计算便利和案例参考。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归纳上述规定,制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

  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查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提供劳务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更多情况是一个税后支付额,即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的税后所得,因此,企业必须将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报酬,按照税前报酬列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劳务报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额分段以及应纳税额的加成规定,经过推算得出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对应的税率表,税率表如下:

  1、含税劳务报酬收入的换算

  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200

  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换算系数

  注:

公式中个数据请根据表二中对应的金额确认。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式一,根据上述公式换算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按照表一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祥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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