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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学习宣传题

社会保险知识学习宣传题

为普及社会保险知识,宣传《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意识,促进社保工作健康发展,促使社保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社会保险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塑造社保队伍形象,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构建和谐矿区做贡献。

经研究,在《焦煤视窗》刊登社会保险知识学习宣传题,供广大职工学习。

一、养老保险部分

1.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生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依据《社会保险法》,个人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查询个人缴费记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答: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规范和逐步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4.社会保险的方针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的方针是: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5.国家对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

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和补助。

6.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什么必要性?

答:

一是可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感,改变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的做法,克服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

二是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强了基金来源,可以适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三是实行个人缴费为完全取代按工龄计发养老待遇创造了条件。

四是可以使养老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的高低直接挂钩,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五是从各国开展养老保险的情况看,个人缴费是国际惯例。

7.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8.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9.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根据1997年12月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时,超过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10.影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的因素是什么?

答:

影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的因素是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1.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豫劳养老[2003]27号)规定:

“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12.企业破产、解散、兼并后,被一次性安置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

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一些企业破产、解散或被兼并,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目前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单位招用,个人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3.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办理中断手续?

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

企业只有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才能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

办理手续时,需提供解除或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

14.新就业的参保人员徼费工资基数怎样确定?

答:

新就业的被保险人,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1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否提前支取?

答: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6.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答: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1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有何作用?

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妥善保存。

职工在收到个人账户对账单后,可根据自己的缴费工资基数,逐项核对对账单上的各项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改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单位的监督作用。

18.什么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答: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19.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如何认定?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因此,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20.国家对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有何规定?

答: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1.什么是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答: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原来由企业对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的一项工作。

采取这种形式发放养老金,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使其轻装上阵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不管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效益情况如何,都不会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

2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

23.在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答: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

(1)、

(2)、(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24.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通过什么途径?

答: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和邮局发放。

25.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

(1)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1.3%的乘积。

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26.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医疗生育保险部分

1.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是什么?

答:

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集团公司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为辅的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

个人账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45岁以下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说明:

2012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采取过渡措施,过渡期为五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在过渡期内,个人账户划入低于112.55元/月的,按112.55元/月划入;高于112.55元/月的,按实际金额划入。

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过渡期满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统一按其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划入,过渡措施不再执行。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

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900元,一个社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首次的50%。

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

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按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支付比例分别为:

在一级、二级医院及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三级医院住院的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

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解决。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照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6.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答:

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是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集团公司的发展有所提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经济承受能力,为参保人员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7.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标准是什么?

答:

(1)医疗费负担较重职工的医疗救助:

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乙类药品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自费部分等个人自负部分除外,下同),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含起付金额,下同)超过3000元者,3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支付50%。

(2)对企业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医疗补助:

对企业有特殊贡献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支付50%。

对企业有特殊贡献人员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后另行通知。

(3)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支付70%。

(4)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支付50%。

同时符合以上四条中两条以上的,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种待遇。

8.什么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答: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9.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10.参保人员在本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答:

参保人员在本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持住院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IC卡,在医疗机构医保办(科)或住院处直接登记住院,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11.参保人员在外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答:

参保人员在外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如该医疗机构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职工医院,住院登记手续与本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如该医疗机构非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职工医院,参保人员需持由所在企业(区域)经办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IC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1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在已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答: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在已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在所在企业(区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由经办机构将有关住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住院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住病区、床位号、诊断、本人或家人联系电话、主管医生联系电话及简要治疗情况等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13.急诊病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时,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答:

因各种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时,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在所在企业(区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说明外出事由、所住医疗机构、病区、床位号、诊断、本人或家人联系电话、主管医生联系电话及简要治疗情况等。

14.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时,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答:

参保人员因外伤需住院治疗时,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医疗机构,均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

办理时要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外伤的首诊病历和病程记录(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盖章有效);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无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或家属的造成外伤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否则不予支付或报销医疗费用。

审批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15.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转诊转院?

答: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方可进行转诊转院。

16.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分哪几种?

答:

转诊转院包括内转和外转。

内转指在集团公司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转诊转院,又分为在集团公司企业定点医疗机构(指集团公司各单位职工医院)之间的转诊转院和企业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转院。

外转指向集团公司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外转诊转院。

17.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如何办理内转手续?

答:

需在集团公司企业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转出定点医疗机构要征求参保人员意见,按程序报本医疗机构医保科(办)批准即可办理,并应主动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妥善安排好参保人员就医。

需要转往集团公司企业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需主治医师及其以上医师提出理由,并填写《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核盖章,参保人员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18.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如何办理外转手续?

答:

外转的原则是转上不转下。

确需外转的,由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提出理由,并填写《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核盖章,参保人员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员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方可外转至指定医疗机构。

外转人员需再次转诊转院的,仍需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办理。

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程序的,可先转诊转院诊治,但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19.转院病人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

转院病人的住院医疗费,属于集团公司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结算办法和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属于非联网医疗机构的,其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把有关资料(按办理转诊手续时的说明提供)报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按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20.什么是异地就医?

答:

异地就医是指职工外派工作期间,或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以上统称“异地居住”)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医疗就医行为。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在半年以上方可认定为长期异地居住。

21.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登记?

答:

符合规定的异地居住人员按要求填写《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初审后统一上报本企业或所属区域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备案。

参保人员在选择的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集团公司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待遇。

22.参保人员哪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现金报销?

答: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本单位(区域)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手续:

(1)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与集团公司医保信息系统未联网或发生电脑、信息系统故障或因职工医疗保险卡原因不能记账的;

(2)因急、危重病症在集团公司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住院病人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将就医情况通知到所属经办机构,否则不予报销);

(3)经集团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

(4)因在外地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病人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将就医情况通知到所属经办机构,否则不予报销);

(5)被长期派驻外地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外地定居时在本人选择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3.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所需资料报送期限有何规定?

答: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办理报销的,住院费用应于出院后2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本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每年8月底为上一个医保年度医疗费用现金报销的截止日,逾期一律不予报销。

2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包括哪些病种?

答:

包括三十个病种,分别为:

器官移植、糖尿病、高血压、肝硬化、冠心病、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肺间质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甲状腺功能亢进、强直性脊柱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症、抑郁症(中、重度)、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视网膜静脉阻塞、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中、重度)。

25.参保人员如何参加门诊重症慢性病体检鉴定?

答:

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参保人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到所在单位填写《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经单位签署意见,附一年内有关原始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所在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组织符合规定的申报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参加体检,体检资料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集团公司组织医学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

经鉴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集团公司门诊重症慢性病病人。

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恶性肿瘤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后、器官移植术后、冠心病冠脉搭桥术或支架置放术后、肾功能衰竭和结核病确诊后可携带病情资料直接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为门诊重症慢性病。

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为门诊重症慢性病。

26.重症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如何选择?

答:

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人员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认定病种的门诊诊治,一经选定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更换。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者、异地工作人员可在当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的诊治医疗机构。

27.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认定后,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

认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有效时间最长为3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结核病的有效期限为1年。

28.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

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

29.重症慢性病门诊就医、用药有哪些规定?

答: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重症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并严格按照诊疗原则因病施治。

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

门诊重症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复式处方,处方单独保管。

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30.目前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医疗保险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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