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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班组质量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奖励标准1

第三章处罚条例1

第一节基本规定1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3

第三节防水工程4

第四节钢筋工程4

第五节模板工程5

第六节混凝土工程6

第七节砌体工程7

第八节抹灰工程8

第九节门窗工程9

第十节饰面砖工程10

第十一节涂饰工程11

第十二节屋面工程11

第十三节电气工程11

第十四节防雷工程15

第十五节给水排水工程16

第四章附则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分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及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长圳车辆段综合工程6103标段项目《施工组织策划》,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蓝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所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劳务队组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在每月“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质量模块的考评在前1/3的给予相应班组1000元/次的奖励。

第四条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

第五条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检部认可,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给予相关的班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1000~5000元/次的奖励,相关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3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1000~5000元/次的奖励,相应管理人员500~1000元/次的奖励。

第七条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八条劳务队(组)的质检员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报验一次性合格通过连续五次,给予劳务队(组)500~1000元/次的奖励;报验一次性合格通过连续十次,给予劳务队(组)2000~3000元/次的奖励。

第九条奖励情况及奖励金额由劳务队(组)根据相应情况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处罚条例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十条工程开工后,劳务队(组)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3000元/月的罚款。

第一十一条劳务队(组)申请进度款前7天内,需到质量部申请对相应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无质量问题,给予签字,并奖励500~2000元;检查结果若出现质量问题,整改完并复查合格后给予签字,并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检查结果若出现质量问题,未整改完又需申请进度款的,扣除质量问题相应部位工程量,可给予签字,相应部位工程量无法确认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10000元/次的罚款,整改完并复查合格后,劳务队(组)根据相应罚款情况进行申报奖励,质量部根据整改情况给予奖励。

第一十二条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队(组)不积极配合,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一十三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十四条所有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砌块等)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第一十五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经过样板验收或首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大面积施工,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一十六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2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一十七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第一十八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需挂牌验收及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

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十九条劳务队(组)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警告,若报验部位质量较差,给予劳务队(组)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劳务队(组)1000~2000元/次的罚款,给予现场责任师1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给予劳务队(组)2000~5000元/次的罚款,给予现场责任师200元∕次的罚款,并责令劳务队质检员退出现场,劳务队(组)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部的要求。

第二十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队(组)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技术部及质量部批准,否则对劳务队(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并对有关片区现场责任师给予100~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二条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和回复的,给予200~5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劳务队(组)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劳务队(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下发罚款单后的一个月内,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劳务队(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劳务队(组)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劳务队(组)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资料的进行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

如发现,给予相关人员200元/次的罚款,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指出问题后的一个月内,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20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

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劳务队(组)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一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劳务队(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2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需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2-2002》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偏差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桩机的选择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如图纸没有明确需根据方案执行,如擅自选用桩机,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十五条管桩施打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标准。

静压值达到方案、规范要求后方可停止,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管桩必须焊接桩尖,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管桩的焊缝要饱满,其咬边深度、加强层高度、加强层宽度都要符合要求。

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管桩的送桩深度禁止超出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承台开挖后,发现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必须按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并且桩顶端头板不得拆除,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四十条单根管桩施打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桩端混凝土,如不灌或漏灌,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截桩需用专用机械,按操作规程施工,截桩后的标高必须满足图纸要求,违者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抗拔及非抗拔桩头的处理需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否则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灌注桩使用测绳中间剪断欺骗孔深,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灌注桩使用的泥浆不符合规范,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灌注桩孔低沉渣量过多,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灌注桩钢筋笼质量不合格收到监理通知单,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灌注桩出现钢筋笼不能顺利下放而采取野蛮施工强制下放情况,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灌注桩出现短桩、检测不合格情况,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节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需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0208-2002》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条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给予100~3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涂膜防水施工时,阳台、入户花园、卫生间沉箱等处周边根部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半径不小于50的圆弧。

若没达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

如在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折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四节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需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18-2003》、《03G101》、《04G101》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钢筋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且钢筋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否则钢筋将责令退场,如劳务队(组)擅自批准钢筋进场并使用的,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

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给予一个接头1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20元/根。

第六十四条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

第六十五条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

第六十六条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接头焊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的,罚40元/个;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2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六十七条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元/处;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元/处。

第六十九条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根的罚款。

第七十条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的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五节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需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支撑架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支撑架立杆底部必须加设50厚的木板,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根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给予30-50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如有污染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给予3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支撑架的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方案值(一般为:

250),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

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混凝土,偏差15以内的罚款50元/处,30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八十条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

第八十一条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罚20元/处。

第八十三条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

第八十四条模板拆除前,必须填写拆模令,经项目工程部、质检部、安全部、技术部、监理、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拆模工作,如擅自拆模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元/条。

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罚30元/处。

第八十六条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

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平方米。

第八十七条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

第八十八条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快易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节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质量需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混凝土试块漏做,回弹、抽心费用由试验员支付。

若不合格由混凝土班组、试验员、工长承担一切费用。

第九十条混凝土等级必须符合图纸及方案设计要求,违者将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严禁对混凝土进行加水,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承台内有积水,应采取措施将水抽干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遇炎热天气时,必须采取措施让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大于30摄氏度,并且每台班不应少于2次测温,条件允许尽量避开高温段进行浇筑。

如不能达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的测试,在混凝土浇筑后,每昼夜不应少于4次,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蜂窝、麻面、漏振、漏筋、孔洞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超过10以外范围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浇筑后的混凝土面标高要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地下室底板、顶板混凝土面采用原浆压光3道,楼层混凝土面应按要求进行拉毛;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给予5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条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喷水给予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浇筑混凝土12小时后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中午吃饭应换班,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给予500~1000元/层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混凝土养护时间为7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养护时间为14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给予1000元/层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入户花园、生活阳台、卫生间、厨房间标高低于室内正常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且高低坎要顺直美观,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第一百零四条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施工电梯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以上就上人作业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节砌体工程

砌体分项工程需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3-2011》的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材料倒运过程中,如发现班组随意抛掷材料导致砖缺棱掉角、断裂的给予10元/块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砌筑砂浆的试块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漏做、补做,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1.5m,如达不到要求,砖砌体拆掉返工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砌筑之前,应对砖材料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水泥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混凝土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丁字墙、十字墙、“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砌体内图纸要求放置拉接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漏放钢筋的,给予10元/根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门窗洞口过梁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现浇过梁的罚款条例按第四节相关条款执行。

2、预制过梁的几何尺寸和方案要求的偏差值大于10以上的,给予30元/米的罚款;过梁钢筋不符合方案要求的,给予50元/米的罚款;过梁混凝土有蜂窝、麻面、平整度差等问题,给予30元/米的罚款。

3、植筋现浇过梁的钢筋植入深度应满足15d,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植筋后钢筋的自由端和纵向钢筋的搭接、焊接长度需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元/根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砌体根部没有按照图纸、方案要求砌筑实心砖、浇筑混凝土挡水坎的,给予50元/米的罚款。

第八节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需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1-200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220-2010》中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500元/立方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抹灰砂浆的试块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漏做、补做,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混凝土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抹灰时应提前对基层洒水湿润,若直接抹灰则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1:

2水泥砂浆(具体配合比见图纸)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超出规范的给予50~100元/处的罚款;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墙面抹灰层采取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者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给予5元/米的罚款;不同材质交接处搭接长度不足的给予10/米的罚款;固定钢网的钉子的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导致门窗无法安装的,给予50~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墙面如出现预留空调洞不圆、线盒不方正等问题,给予20元/个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条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要及时喷水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混凝土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的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混凝土界面剂处理,也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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