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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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
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联合体)
(联合体成员)
签订日期:
201年月日
合同编号: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联合体主办方)
(联合体成员)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1、设计费:
结算费用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按照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各系数以及设计费投标下浮率计算。
2、工程费用: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现行清单规范及定额审定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含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单价。
3、该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不得高于项目核准批复投资总额;初步设计中工程的设计、工程费用不得高于中标报价;工程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高于经评审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费用。
工程项目结算时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各项对应投标下浮率进行审核,设计费的结算价不得高于相对应的投标报价,若审核结果高于投标报价则以投标报价作为最终结算价,若审核结果等于或低于投标报价则以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工程费用的结算价不得高于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若审核结果高于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则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作为最终结算价;若审核结果等于或低于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含投标下浮率)则以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
三、合同工期
设计开工日期:
暂定2018年月日。
施工开工日期:
暂定2018年月日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本项目分两期进行施工,第一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工程量的51%,第二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工程量剩余部分即总工程量的49%。
工程竣工日期:
2019年12月31日(无论实际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暂定的开工期,承包人均应在本款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完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满足发包人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五、签约合同价(暂定价)
签约合同价(暂定价)(大写):
(小写):
元
其中:
设计费元,(大写:
人民币);下浮率
工程费用元,(大写:
人民币);下浮率
暂列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特殊条款、附件五部分组成。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为优先。
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所约定为优先。
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与特殊约定条款相冲突时以特殊约定条款为优先。
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词语词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并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2、发包人承诺: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签约合同价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九、禁止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发包人同意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合同价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合同生效及期限
合同订立时间:
2018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承包人提供有效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副本一式份,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四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内容)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20-
传真:
020-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20-
传真:
020-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20-
传真:
020-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或预算书、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8预算书:
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书。
1.1.1.9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
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用于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合同约定调整因素数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使,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签约合同价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签约合同价。
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亦不因发包人的审查或批准等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和义务。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人承担。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