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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授权委托书

打假授权委托书

  篇一: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广州超香霸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

男,身份证号码:

兹授权同志,为我司猫头洗衣粉打假业务经办人,被委托人权限为:

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涉嫌侵犯猫头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签发日期:

年月日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篇二:

“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依附他人的著名商标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突出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啄木鸟世界走,红蜻蜒满天飞,狐狸到处跑,鳄鱼全国游;华伦天奴,吐!

吐!

吐!

金利来,愁!

愁!

愁!

”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名牌被“傍”的现状。

  拿“啄木鸟”这个品牌为例,单就“啄木鸟”皮鞋就有“香港啄木鸟”、“法国啄木鸟”、“意大利啄木鸟”等等几十“只”神态各异的“啄木鸟”。

“红蜻蜒”这个品牌也一样,“意大利红蜻蜓”、“台湾红蜻蜓”、“法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等几十“只”各种各样的“红蜻蜒”。

  市场上啄木鸟、红蜻蜒漫天飞舞,但在鞋这一大类,真正的鸟只有一只,真正的蜻蜒也只有一只。

只有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啄木鸟”,只有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红蜻蜓”。

  目前市场上商家主要的“傍名牌”手段如下:

  一、在他人的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

  在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的商品而购买。

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

“华伦

  天奴世家”,“华伦天奴百柏”,“卓凡尼华伦天奴”等等,其实这些品牌的商品与世界顶级品牌“华伦天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二、对他人著名“商标”图案进行变形。

  对于图形商标,千方百计地在细枝末节精心处理,而使消费者难辩真假。

比如“啄木鸟”的鸟嘴巴是朝上还是朝下?

“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

“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

“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

恐怕没有几个消费者能清楚知道。

  三、将他人著名的“商标”注册成自己公司的字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故意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的区别,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

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深圳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等。

然后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正宗“啄木鸟”的专卖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比如:

法国啄木鸟皮具(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如:

XX年10月,根据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商部门对位于杭州华贸鞋业皮具市场的杭州康龙鞋类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其经营的皮鞋外包装、店名及皮鞋样品陈列柜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人)”的字样。

  经查:

当事人自XX年8月起,在其销售的“POETBOY”品牌皮鞋外包装、柜台标价签位置突出标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

  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等字样,在鞋盒侧面标有“POETBOY”和“兔子(注:

指兔子的注册图案)”组合图案及英文标注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名称,在鞋盒底中除有上述标注外,一部分标注“鹤山市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制造商),一部分标注“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

”此外,当事人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当事人提供了以下书证:

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2、“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POETBOY写诗的男孩”和“兔子”的商标注册证;3、“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2个注册商标的授权证书;4、“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和“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含有上述2只商标皮鞋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经查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推定为真实;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协议真实;3、经到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调查,在其法定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该注册地址系莱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4、“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香港注册的;5、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浙江贵派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实质上由贵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作,

  在深圳登记,但在深圳无经营活动;6、上述2只商标原属浙江贵派公司所有,但经过其多次办理合理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手续后,在实际操控人没变的情况下,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已变成香港公司所有;7、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既改变了图形商标,又改变了文字和英文商标,去掉了“写诗的男孩”,将改变后的2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使其与正宗的“花花公子”的商标相近似;8、经到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调查,该厂承认委托加工协议书是真的,但只生产过少量产品,在厂里没有发现生产过的痕迹;经到浙江贵派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正在生产上述组合商标和标注广东厂名、厂址的产品和大量包装物。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傍名牌”案例。

所谓“傍名牌”,即通过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与驰(著)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产生联想,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借用名牌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在具体做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钻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注册制度的空子,到日本、法国、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二是钻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空子,在其它地区,注

  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

(二)使用与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

即申请注册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或者通过变化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对几个商标进行排列组合等手段,使其商标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

(三)隐藏或不真实标注厂名厂址。

  我们认为,要认定上述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要根据WTO规则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和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其中,对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即:

第一,主观上有恶意,目的就是为了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字号以牟利;第二,客观行为方面是在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商品或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字号,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第三,客体方面是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等在先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不正当竞争定性,按《反不正当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是否相同或相近;2、双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相类似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

  篇三:

关于来函征询案件情况及材料真实性的复函

  关于来函征询案件情况及材料

  真实性的复函

  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于XX年9月17日来函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案件情况及相关附件,经我司调查确认,现函复如下:

  一、XXX系我公司所授权维权人员,具体授权权限与其向贵局提交授权书一致。

  二、X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XX”注册商标批复、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图案复印件(已全部加盖了我公司公章),是由我公司提供。

  三、编号为XX—华中、华北—012的鉴定报告,系我公司正式出具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四、来函所述商标侵权案涉案当事人称,贵局所查获涉案产品不属假冒“XX”注册商标产品,而是我公司的正规产品,属窜货,该涉案当事人说法不属实。

贵局实施强制措施的该批“XX”注册商标产品,我公司明确确定该批“XX”产品均属假冒我公司“XX”注册商标的产品。

  我公司对上述内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广东XXXX实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篇四:

商标授权书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基于甲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14301号的“宜城好迪”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享有良好的信誉,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有良好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现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下文赋予的意义:

  “生效日”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生效之日。

  “许可商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宜城好迪”商标。

  “标识物品”指带有许可商标的包装物、铭牌、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激光防伪标识等物品。

“商品”指出乙方生产和销售的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

  “样品”指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提供的商品。

  第二条同意许可

  1、甲方是“宜城好迪”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人。

  2、甲方有权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3、乙方向甲方要求使用“宜城好迪”生产和销售许可使用权限的产品。

  4、甲方同意在乙方已同意承担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5、许可使用权限于

  6、许可商品销售的地区为国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

  第三条权限保留

  本合同的许可使用为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

  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许可使用的地域内许可第三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2、甲方据市场需要向乙方下达授权产品生产、销售任务为/年。

  第四条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优先乙方。

  第五条许可使用费

  1、本合同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2、许可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后,乙方对库存商品要求继续销售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按每件(个)商标向甲方支付许可商标逾期使用后,凭甲方的书面证明文件中限定时间内销售完毕。

  4、预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5、产品订货会务费及宣传费用采取双方分摊办法,具体数额另议。

  第六条商标质量

  1、商标的质量及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及包装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

  2、甲方对商品的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包装等具有规定要求的(该具体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毋需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修改,但该修改需书面通知乙方),该具体要求的文件及书面通知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乙方必须按照该具体要求生产和销售。

  3、商标的生产、销售和售后的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

  4、甲方有权派出一至二名驻厂员进驻乙方负责质量监督、市场管理和知识产权的监护,驻厂员的工资有

  乙方按元/月于次月日前支付给甲方,再由甲方给予驻厂员工发放。

甲方有权定期派质检人员进入乙方的生产地和仓库抽查商品;有权委托国家法定质检部门检验其产品质量,质量检验所产生的差旅、检测等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5、商品的质量及包装必须与样品一致。

  第七条售后服务

  1、乙方在使用甲方商标生产、售后产品时,所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乙方必须全权负责处理。

  一旦售后问题出现,必须于一个星期内给予合理解决,如有拖延时间而造成对商标形象的影响,甲方将进行对乙方罚款元至元一次。

(视情况严重性决定)

  2、因乙方销售商或顾客在销售使用甲方商标产品时,出现向相关投诉和媒体曝光,乙方必须及时有效处

  理;对于乙方未能有效处理,造成甲方商标严重影响的,或出现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索赔和处罚的权利。

  3、乙方某个单品或全部产品停止生产、销售甲方商标产品,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停产之日起,五

  年内向顾客提供售后服务。

  第八条样品

  1、每一品种、规格的商品,乙方必须在销售前免费提供连包装物的样品两件,该样品由甲、乙双方交收

  时封存。

  2、样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包装规定,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3、当甲、乙双方争议时,样品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第九条许可商标使用

  1、乙方在商品及包装物、产品目录、报价单、说明书,企业名片、广告宣传、展览等有关的业务活动中

  使用许可商标,应标明商标注册人:

  2、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商标及标志物品不得带有许可商标外的其他商标,并不得淡化甲方许可商标、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许可商标用作其生产的其他产品的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

  4、乙方使用者商品、说明书、铭牌及包装上的许可标识、注册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标志,许可商标注册

  人名称、街道企业名称和地址、认证标志、代码等标示项目的使用,和商品包装的整体要求都必须符合甲方商品包装规定。

  5、乙方在商品及包装上必须使用商品条形码。

  6、乙方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说明商品不得出口贸易。

  7、对市场上出现的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由甲方负责打假工作,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予以配合。

  8、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C1、V1要求,悬挂甲方公司旗帜,尊重甲方的企业文化,并在乙

  方公司门口显要位置树立“宜城好迪”形象广告牌。

  9、商品必须粘贴防伪标识。

  10、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后,除第五条3的情况外,乙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商品,库存商品必须

  清点上报甲方。

  11、乙方必须以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和场所生产商品,不得发外加工或购买中性商品加贴许可商标。

  第十条标识物品的管理

  1、乙方委托他人印制标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物料、产品目录、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等),必须

  把有关印制版样和印制数量书面报送给甲方审核备案,以上印制需由甲方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进行印制。

  2、乙方对甲方统一制发的激光防伪标识、许可商标标识和带甲方许可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料以及自行印制

  的标识及其他标识物品必须有妥善的保管制度,不得流失,更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给他人使用。

  3、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各种标识物品如有破损必须集中存储,登记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监督

  销毁。

  4、甲方负责印制配给乙方的电码防伪标识,乙方按生产销售量印制成本向甲方购买。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有限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变更本合同:

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应与他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a、任何一方不履行、不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

  b、任何一方成为破产、无清偿能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转移其财产、停止营业,清算或解散的主体。

c、任何一方的投资者或股权有任何变化。

  d、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有实质性的违反,而该种违反在发生后为期三十天内未得到对方认

  为满意的纠正,或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

  e、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许可,乙方利用甲方商标生产本合同授权以外的其他商品,将视为严重违反合

  同。

一旦查实,乙方将以本年度许可费三倍罚款,并终止合同。

  2、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商品经市级以上法定的计量质监部门检验,检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b、商品被工商、计量或技监督等有关部门抽检,不合格检测结果累计有三次的。

  c、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终止合同。

  3、合同到期前一月内,乙方主动向甲方申请续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乙方无条件终止生产,库存产品

  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日起由甲方清点登记,贴上标志,限乙方在一月内销售处理完毕,否则视为侵权和假冒。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即为违约。

  2、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予守约方。

  3、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备案及库查

  1、甲方负责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叁个月内,把本合同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2、甲、乙双方分别负责把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十五条通知

  所有通知须用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本合同的住所发出,本合同各方相互间通知须按对方列于本合同同住住所发出。

  第十六条生效

  1、本合同中满足下列条件时生效。

  2、乙方已全额支付许可使用费。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及复印

  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案及存查。

  2、乙方需要复印本合同使用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在本合同复印件上逐页加盖骑缝章予以确认。

  3、除本条2的情况外,本合同复印件无效,乙方不得复印本合同及附件(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补充合同确定。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或解释发生后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失效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甲方乙方

  (签章):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人)(签署人)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篇五: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

  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以北京为例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主要依据下述文件处理: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现就本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商标案件时遵照执行。

  一、投诉人资格

  

(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二)利害关系人指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三)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交的材料

  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二)需要保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四)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

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五)投诉材料要有明确的诉求。

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商品、处以行政罚款、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等(可单项或多项)。

  (六)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七)担保书。

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的投诉材料引起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案件管辖

  

(一)按照市局办案程序,涉外商标案件由市局管辖,各分局不得擅自受理涉外商标案件。

凡是涉及近似和类似的涉外商标案件投诉,一律由市局商标处受理。

商标处开据转办单给有关分局,有关分局按商标处要求的时限办结案件。

  

(二)纯假冒涉外商标案件,各分局可以受理,但要严格按涉外商标立案标准审查投诉材料,并即时向市局商标处备案。

无代理授权(外来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证明可以在结案前补齐)、代理关系不明确以及商标权利人或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假冒商标鉴定的,一律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投诉代理人,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将材料留存等待投诉人补证。

  (三)凡通过12312知识产权投诉服务中心移转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各分局不得直接从12312接案。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再分转有关业务处或分局办理。

涉外商标案件(包括纯假冒)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商标处,商标处给有关分局开据转办单,有关分局按规定时限向商标处报告案件结果。

  (四)对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移交分局办理的商标案件,各分局要按立案标准进行审查,案件立案之后要将案件记录及过程全部录入新案件管理系统。

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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