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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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XX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系指:

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20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六条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

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

同时审查有关授权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各分行应遵循“谁管理、谁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XX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授权审批要求,对大额现金审批权限实行统一的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定审批权限。

第八条建立报告报备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交易报吿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等,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报备。

各营业机构在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过程中,如果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立“尽责调查”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大额现金来源和支取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髙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十条各分行应根据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收付情况,逐级核定本、外币现金库存限额,减少无息资产的占用。

各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属机构库存限额的监控,对于超库存限额不及时上缴的,应严肃处理;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和主管行长,应随时了解和掌握本行的现金库存余额,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及时办理入库上缴手续,如有必要,应及时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并说明原因。

第条各营业机构应合理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现金库存限额的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为限,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利地区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核定时由开户单位向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经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审批,如需调高限额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

各营业机构应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鉴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等)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各营业机构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第四章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应遵守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

二、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方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

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包括现金和转账),验资结束后,应将全部资金转入相应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中止验资,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回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资格,由各分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执行。

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的范围为:

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党团及工会经费、住房基金等特定用途应向个人支付的款项等。

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按照法规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选取一家开户银行办理其现金的支取业务,并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大额现金应进行审批、登记和报告。

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不得支付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各分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取,不得办理。

第十四条单位结算账户的现金支付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款项;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向个人支付继承、赠予款项;

八、支付给个人知识产权转让费;

九、支付给个人的彩票奖金;

十、支付给个人的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十一、退还个人的税款;

十二、单位的日常备用金;

十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现金支付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单位工资、奖金等现金支付,纳入工资手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如已取消工资手册管理的,需提供发放清单,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应提供完税证明;

二、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出具收款人名称、完稅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三、向个人支付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奖励证明;

四、向个人支付福利费,应提供包括福利具体项目、发放人数、人均发放金额等内容的说明;

五、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工矿产品等购货款,应出具交易合同;

六、向个人预付差旅费,应提供差旅行程及出差人员名单的证明材料;

七、向个人支付股金红利,应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决议、红利发放清单、完税证明,对金额特别巨大的

(超过注册资金),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向个人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提供借款协议,单位收入个人款项时开具的财税部门印制的正式收据,个人向单位开户

银行缴纳款项的缴款原始凭证;

九、向个人支付的继承、赠予款项,应出具公证书;

十、向个人支付的知识产权转让收益,应出具交易合同;

十一、向个人支付彩票奖金应出具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的证明;

十二、向个人支付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应出具保险公司的证明;

十三、向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应出具社保中心款项划入的证明及发放明细;

十四、向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应出具住房管理中心款项划入的证明及发放明细;

十五、向个人购房支付的购房款,应提供购房合同,金额以购房合同为准,附合同复印件,通过中介公司向个人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复印件、买房者向中介公司缴款的凭证复印件;

十六、向个人支付房屋租赁费,应出具出租人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十七、向个人支付房屋拆迁费,应出具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并控制在政府部门拆迁安置文件规定的限额以内;

十八、向个人支付解聘补偿金,应出具企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或解聘协议及发放明细;

十九、向个人收购废旧或其他物资的款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开户单位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经营收购产品的项目,向单位收购废旧及其他物资,不得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二十、向个体运输户支付运费,应提供与个人的运输合同,

附合同复印件;

二十一、向个人退还税款,应出具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的证明;

二十二、向个人退还各种保证金,应出具原来向个人收款的证明及发放明细,以预先缴入的金额为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应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二十三、向个人退还股本,应出具原出资证明及现金存入证明、董事会同意撤资的相关文件;

二十四、房产公司向个人退还购房款,应出具房屋销售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及原现金存入的证明;

二十五、房屋中介公司向个人退购房款,应出具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委托代理销售协议及原现金存入证明;

二十六、典当业向个人支付当金,应提供当票或典当合同;

二十七、企业清算注销,应提供入股情况的章程、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审核材料、提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凡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发生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的现金存取业务时,各分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由存款人本人取款的,各分行应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取款的,应同时•出示代理人及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后方可支付。

对一次性现金支取超过20万元(含)的,各营业机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或手工登记《XX银行个人账户大额提现预约登记簿》(附件1)O

第十七条各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转入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的指定账户,借款人不得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对单位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

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启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

各营业机构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

销户时,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

在我行开户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止其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各营业机构要督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缴存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我行或其他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

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经费账户,只能用于办理与其自有资金收付有关的业务。

各营业机构应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要求办理该类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二十条对现金银行汇票和本票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

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各营业机构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户缴存汇票或本票足额保证金后,各营业机构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各营业机构在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第二十一条各分行应加强对开户单位工资性提现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提现的管理。

对提现数额较大,且月提现次数超过两次(含)的工资性现金支出,要认真审查其用途,杜绝不合理工资性现金支出。

对已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开户单位,一般不得再以工资名义提取现金。

第五章审批、登记、备案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权限

大额现金的支取采用“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严格禁止“先提取,后集中审批”。

分级审批中所指的大额现金是指20万元(含)以上的人民币现金或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币。

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然人账户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自然人账户一次性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不含)人民币或等值1万美元(不含)外币以下的现金支取业务,由柜员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无需审批。

(二)自然人账户一次性或一日累计支取人民币10万元(含)

TOO万元或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由授权岗或会计主管授权审批。

(三)自然人账户一次性或一日累计支取人民币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现金支取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

(四)自然人账户一次性或一日累计支取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核后报支行负责人审

批。

二、对公账户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大额现金支取,审批权限为:

单笔或单日提现累计5万元(含)-30万元由支行会计主管进行审批;30万元(含)-100万元,由支行长进行审批;100万元(含)-200万元,由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人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由会计运营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二)对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审批权限为:

单笔或单日提现累计10万元以下由支行会计主管审批;10万元(含)-20万元,由支行长进行审批;20万元(含)TOO万元,由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人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由会计运营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三)对经人民银行核准的临时账户,审批权限为:

单笔或单日提现累计10万元以下由支行会计主管审批;10万元(含)-20万元,由支行长进行审批;20万元(含)-100万元,由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由会计运营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四)基本存款账户超过100万元(含)、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账户超过20万元(含)的大额现金支取均应要求开户单位填写《XX银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附件2),严格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签章。

三、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四、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各分行行政费用账户的现金支取,按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大额现金收付的登记、备案与可疑现金收付的报告根据反洗钱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监管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会计运营部为本辖区现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各网点现金库存限额及现金柜员尾箱限额的核定及监督检查工作。

合规审计部门负责各机构大额可疑现金报告报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营业机构应定期对现金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检查时应以账户为对象,对基本账户、非基本账户(一般、专用、临时账户)、储蓄账户、单位银行卡进行检查,审查是否有超限额超范围提现、一般户提现、公款私存、单位银行卡提现、异常现金交易以及其他违规情况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银行个人账户大额提现预约登记簿

2、XX银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

XX银行个人账户大额提现预约登记簿

预约单位名称

预约单位帐号

预约提现金额

预约提现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备注

XX银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

开户单位

账号

账户性质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款项用途:

开户行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分行会计运营部审批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分行主管行长审批意见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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