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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及待遇

伤残等级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月数)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比)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备注

一级

24个月

90%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二级

22个月

85%

三级

20个月

80%

四级

18个月

75%

五级

16个月

70%

30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六级

14个月

60%

25个月

七级

12个月

20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八级

10个月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10个月

十级

6个月

5个月

其他情况

工伤复发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亦包括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直系亲属,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亦包括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

薪期满后死亡的。

范围:

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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