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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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滨海县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3岁以下儿童保健全面覆盖,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是指对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4:
2:
1体检或生长监测,即从儿童出生到满3岁,医疗保健机构对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3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儿童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儿童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新生儿保健
(一)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保健的医生为新生儿建立《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以下简称《儿保册》)。
(二)接生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对新生儿进行管理,实行母婴同室,推行母乳喂养,进行预防接种、体格检查与健康评估,将结果记录在《儿保册》上,并根据结果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1、体格检查:
身长、体重、头围、胸围等。
2、健康评估:
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估健康状况。
正常:
经检查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出生缺陷:
符合23种出生缺陷诊断标准,及时干预或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其它:
有其它异常者。
3、指导意见:
要从母乳喂养、健康教育、科学育儿、防病治病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有出生缺陷或其它异常者提出处置或转诊意见。
(三)按照《盐城市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四)开展新生儿访视。
1、访视时间:
正常新生儿出生后第3、7、14、28天各访视1次。
遇有异常情况,要增加访视次数,每次访视都要作详细记录。
2、访视方法:
一看:
新生儿一般情况,如精神、呼吸、面色、吸吮能力,皮肤颜色等。
二问:
出生体重、出生时情况、吃奶、睡眠及大小便情况;是否已接种卡介苗。
三查:
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每次均要测量体重、体温,检查皮肤、脐部、乳腺等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护理指导。
四指导:
指导喂养、护理、防病。
五投药:
生后半月应投维生素,预防婴幼儿佝偻病。
3、访视内容:
(1)初次访视(出生后第3天):
①了解新生儿在出生前、出生时及出生后的情况,了解黄疸出现时间、卡介苗接种及乙肝疫苗接种情况等。
②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
③筛查早产儿、低体重儿及其它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
④进行全身检查、母乳喂养指导和护理指导。
(2)再次访视(出生后第7天、14天):
①了解喂养、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指导。
②观察脐带脱落及黄疽消退情况。
③生后14天测量体重,了解生理性体重下降后恢复情况,不正常者,应分析原因并及时予以指导。
④对早产儿、多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儿要进行佝偻病预防指导。
(3)满月访视(出生后第28天)
①测量体重,增重不足五百克者应分析原因,按体弱儿进行管理。
②进行全身检查,评价其健康状况后结案,并转入婴幼儿系统管理,使用或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
③了解卡介苗、乙肝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二、婴幼儿保健
(一)按照《儿保册》的使用要求,对儿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生长发育监测,做到正确评估、正确指导。
(二)在儿童出生30—42天、3、6、9月、1岁、1.5岁、2岁、2.5岁、3岁时,分别对其身体、智能、社会适应性以及膳食营养、日常护理等进行测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干预和纠正,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同时提供相应的早期教育、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治指导。
具体内容包括:
1、常规检查
问询:
包括膳食营养(主食、辅食数量及搭配等)以及日常生活状况(进食、睡眠、大小便、“三浴锻炼”)等。
物理检查:
一般情况、皮肤、身长、体重、头围、胸围、前囟、牙齿、五官、心肺、肝脾、肌张力等生长发育监测。
2、特殊检查
(1)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未通过者42天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市听力筛查、诊断与康复中心确诊。
有听力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①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②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③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④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⑤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⑥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⑦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⑧细菌性脑膜炎;
⑨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⑩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⑾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2)6个月,9个月、12个月分别进行一次DDST测试。
(3)1岁时进行一次儿童视力筛查。
(4)6个月、1岁、2岁、2岁半、3岁各进行一次血色素化验和儿童营养电脑评价。
(5)特殊情况下,根据婴幼儿实际进行其它特殊检查。
3、预防接种: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4、心理保健: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推广使用儿童早期发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
8、保健指导:
早期教育、膳食营养、疾病防治。
9、资料查询与统计分析。
10、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三、婴幼儿专案管理
1、体弱儿管理
凡有以下情况者,应列入体弱儿范畴:
早产儿、双胎儿、重度窒息儿、低出生体重儿、先天性心脏病、癫痫病、神经精神发育迟缓、活动期佝偻病,中重度贫血、中重度营养不良,连续两次测量体重不见增加或者下降以及反复感染(反复呼吸道感染每月1-2次)体质虚弱等。
体弱儿管理内容与程序:
①筛查:
通过接生、定期体检、生长发育监测、门诊、访视及家长观察进行筛查。
②登记:
镇(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专案登记册和病历,对其进行专案登记并进行重点管理。
③处理:
根据各个体弱儿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对重症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处理。
④管理:
通过家庭随访、保健门诊、家庭监护和会诊或转诊进行管理。
⑤结案:
对恢复健康或疾病治愈后的患儿给予结案,转为健康儿童保健管理。
2、新生儿专病管理
对在我县辖区内出生的婴儿,常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出的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及听力障碍等患儿由市妇幼保健院实行专案治疗管理。
3、高危新生儿管理
(1)高危儿常见于以下情况:
①母亲疾病史:
母亲有糖尿病、感染、慢性心肺疾患、吸烟、吸毒或酗酒史,母亲为RH阴性血型,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等;
②母孕史:
母亲年龄>40岁或<16岁,孕期有阴道流血、妊娠高血压、先兆子痫、子痫、羊膜早破、胎盘早剥、前置胎盘等;
③分娩史:
难产、手术产、急产、产程延长、分娩过程中使用镇静和止疼药物史等;
④新生儿:
窒息、多胎儿、早产儿、小于胎龄儿、巨大儿、宫内感染和先天畸形
(2)高危新生儿管理内容与程序:
①筛查: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发现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县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
②处理:
根据各个高危新生儿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对重症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处理。
③管理:
出院后转至相应辖区儿童保健科建立专案登记册和病历,对其进行专案登记并进行重点管理。
除按儿童常规保健外,要每周访视二次;体温不正常、生活能力差或出生体重在2000克以下者,每天访视一次。
注意体温变化,重点注意保暖,指导家长保暖方法,每次访视要测体温。
吸吮能力差者,要指导滴管喂养,注意防止呛奶。
每周测量体重一次,对体重增长缓慢者要分析原因。
指导家长随时注意小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吮力、皮肤软硬、大小便情况等,避免与外人接触,以防感染。
生后二周预防性应用维生素D类药物或根据查体情况酌情肌注维生素D3。
访视过程,遇有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④结案:
对已恢复正常儿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程序。
4、危重新生儿管理
建立全县危重新生儿急救转运网络,网络中心即县医院危重新生儿抢救监护中心。
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遇有以下情况且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立即向市危重新生儿抢救监护中心或有条件抢救危重新生儿的上级医院转诊,无转诊条件的可联系市危重新生儿抢救监护中心或有条件抢救危重新生儿的上级医院接转诊。
①早产儿或低出生体重儿:
出生体重≤2000g及胎龄≤34周者。
②新生儿重症肺炎、呼吸窘迫综合征,吸氧FiO2≥0.4仍缺氧者;需机械呼吸者;呼吸道有梗阻症状者;反复呼吸暂停者,PaCO2升高;气胸等。
③循环衰竭:
血压低,少尿,皮肤充盈不佳等休克表现者。
④窒息后:
神经系统异常(颅内出血、HIE等),酸中毒难以纠正,低血糖、低血钙等代谢紊乱。
⑤外科疾患:
隔疝、气管食管瘘等。
⑥较重产伤。
⑦先天性心脏病。
⑧胃肠道畸形。
⑨其它:
重度新生儿硬肿;新生儿溶血病需换血者;宫内发育迟缓并发器官功能障碍者;出血性疾病;严重感染等。
危重新生儿出院后纳入体弱儿管理。
5、脑瘫高危儿童管理
具有全国脑瘫高危儿童监测网界定的30种脑瘫高危因素(见附件)的,县妇幼保健机构要专案管理,早期干预以降低脑瘫儿发病率。
6、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管理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要实行专案管理,严格按照《盐城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县妇幼保健所进行喂养指导、儿童保健、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等措施增强婴儿体质。
并按要求完善有关随访登记、信息记录、汇总、统计上报。
第六条儿童系统管理的各种表、薄、卡的内容和使用
1、《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
按照首诊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保健的医生于婴儿出生后3天内建册,未及时办理者,应持有关证件到原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补办有关手续。
《儿保册》由儿童父母保管,儿童满42天,产妇应携带《儿保册》到原接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检查单位填写检查情况。
儿童父母携带《儿保册》定期自愿选择或到儿童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县妇幼保健所进行儿童保健,由检查单位填写检查记录;满3岁,《儿保册》交孕妇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妇幼保健所进行质量评估及统计分析,或交托幼机构集体保健管理。
2、新生儿信息资料管理。
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分娩登记簿、高危新生儿转诊登记簿,危重新生儿讨论、抢救记录,并认真规范填写;及时录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数字化管理软件。
3、体弱儿登记。
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儿童由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专案管理,完善并建立各项登记。
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与协调。
2、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保证必要的服务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和经费。
3、组织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儿保册》的发放和运转。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县妇幼保健所作为辖区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价,协助开展儿童保健业务。
5、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6、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工作。
7、针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与科学研究。
第九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盐城市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负责对本机构出生婴儿建立《儿保册》,做好新生儿预防接种,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2、早期筛选和发现高危儿,做好高危儿的抢救和干预工作。
成立危重新生儿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外危重新生儿的抢救。
3、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辖区内妇幼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4、严格执行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监测报表并及时上报。
5、开设宣教室,开展优生咨询和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3、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承担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
4、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及健康教育工作,收集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并上报。
2、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发现未建立《儿保册》婴儿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建册,督促婴儿父母定期携儿童健康检查。
3、掌握全村或社区婴幼儿数、新生儿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4、做好新生儿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新生儿保健。
督促产妇产后42天带婴儿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
6、参加例会,汇报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其它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儿童系统管理
1、流动人口儿童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级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儿童,督促建册、定期儿童系统保健。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儿童应建立《儿保册》,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并将其纳入高危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工作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妇幼保健三级网络的作用,定期对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质量。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儿童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考核、验证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