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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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增强和标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进程的监督,坚决避免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线路、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置或提出处置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专门是要紧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形;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那么、大体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形;
(四)执行公布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形;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形;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形;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形;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置的情形;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按期检查与不按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治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 党委(党组)每一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形随时报告。
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式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必然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必然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形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普遍深切了解情形;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和调查处置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形,确信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增强和改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形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依照检查情形,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专门是要紧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形进行综合分析。
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夸奖;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催促其更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置。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域、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要紧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同时,增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要紧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伙儿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及时提示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形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觉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地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部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形作为一项内容,同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成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更或要紧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形,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增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慢慢形成科学分工、彼此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增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增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利用新闻媒体,普遍宣传党的干部线路、方针、政策,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体会,揭露和批评违背《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 增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
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慢慢成立覆盖面广、反映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违背《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那么上依照干部治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对违背《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一)关于在监督检查中发觉的或群众举报的严峻违背《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二)关于严峻违背《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觉有关违背《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置的有关违背《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增强催促检查,及时把握情形。
(一)有关地址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形。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催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址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背《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峻后果的责任人员,依照违背《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背《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
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深切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形。
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对违背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同意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形,提供有关材料。
凡弄虚作假和对检查组成员冲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党委(党组)要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凡本地域、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对违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要紧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