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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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轻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发包):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式:
乙(承包):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式:
依照《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名称:
。
1.2工程项目地点:
。
1.3承包围及容:
。
1.4承包式:
。
第2条 工程期限
2.1 开工日期
承包人在具备轻钢施工条件 日进场进行施工,本合同定于 年 月 日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开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否则,视为同意承保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2.2 竣工日期
2.2.1完工日期(以工程完工,乙提出验收申请日期为准)本合同斩定于 年 月 日完工。
2.2.2乙不按约定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法:
乙按合同价款的 ‰向甲交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
2.2.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要求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至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导致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3条 双一般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义务
3.1.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3.1.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相关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1.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1.4 办理施工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格的证件除外);
3.1.5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3.1.6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1.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3.1.8 发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3.2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按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3.2.1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另行约定;
3.2.2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2.3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使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2.4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4条 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应达到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双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同意的工程质量的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承担。
双均有责任,由双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2 钢结构所需材料均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材质单。
第5条 安全施工
5.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承担费用。
5.4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6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发包人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总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6.2 支付式:
。
第7条 工程变更
7.1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及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7.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双协商解决。
7.3 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天,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的价款,此追加合同款,在双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2日一次性全额付清。
第8条 竣工验收预结算
8.1 竣工验收
8.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在3日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如发包人在上述时间不组织验收,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从第4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8.1.2 工程验收标准:
(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GB50205-2001
(2)冷弯薄壁型钢钢结构技术规GB50018-2002
(3)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程YBJ216-88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JGJ81-2002
(5)不在此围的,按其他相关验收标准执行。
8.1.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8.2 竣工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3日,由发包人将工程余款全额付清,否则,从第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必要时,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9条 违约与争议
9.1违约
9.1.1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指工程开始后,竣工前约定的款项)及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根据违约天数按日支付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 ‰。
9.1.2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至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为 %;
9.1.3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争议,由合同各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1.4除非双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双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各持 份。
10.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终止。
10.3 合同终止后,双应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1条 补充条款
。
甲(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
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