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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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呈贡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呈贡区气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
呈贡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建设现代新昆明和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经济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不利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处置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昆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的暴雨、暴雪、寒潮、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1.4气象灾害分级
参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气象灾害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100人以上;
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③机场、高速公路持续封闭24小时以上及其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2)Ⅱ级(重大)气象灾害
恶劣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机场、高速公路持续封闭12小时以上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
(3)Ⅲ级(较大)气象灾害
指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2人,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③机场、高速公路持续封闭6小时以上及其他较大社会影响。
(4)Ⅳ级(一般)气象灾害
指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受伤10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根据《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5 工作原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并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部门联动、互相配合的原则。
气象灾害涉及社会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共同行动,通过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避免气象灾害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4)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5)坚持社会响应原则。
通过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1)区气象局是本区主管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处置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区政府根据区气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况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气象局局长、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发改、工信、商务、气象、民政、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环保、安监、电力、广电、教育、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根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发展态势、实际处置和实际控制需要,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区气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
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4)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气象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事故抢险与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协调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
(4)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宣布进入气象灾害事件紧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宣布解除气象灾害事件紧急状态;
(5)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2.3区气象局职责
(1)落实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
(2)执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3)组织制订和修改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4)掌握应急处理和气象灾害事件发展情况;
(5)负责信息发布;
(6)对发布信息后各项工作执行、落实的督办。
2.4 气象应急专家组职责:
(1)负责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和评估。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3)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承担对气象灾害预防和救援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指导。
2.5 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引。
承担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决策建议;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牵头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完成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
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稳定工作。
工信:
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协助区住建局做好天然气等救援物资生产和调运;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编制通信行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商务:
负责协调救援所需应急商品调运,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发改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确保市场供应。
民政:
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为紧急避难场所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组织发放救灾和接收捐赠的物资,抚慰受灾群众;协助当地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公安: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财政:
负责应由财政承担的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国土:
负责全区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住建:
负责指导督促城区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力量对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规划:
负责组织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交通:
负责督促和指导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城市交通;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水务:
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提供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指导督促城区供排水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农业:
负责编制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林业:
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卫生:
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
环保:
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安监:
负责编制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电力:
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广电:
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教育:
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新闻办:
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监测与预报
(1)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早期预警平台,建立以气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扩大信息来源,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率和时效。
(2)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确保监测质量;全区各级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警等任务;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台站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区气象局监测、预报有重大气象灾害危害本区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值班室、区应急办、区防汛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
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3.2预防行动
(1)开展各类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的气象灾害(防雷、防风、防雨等)风险评估与论证以及防雷工程设计,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2)建立防御不同等级气象灾害的信息库,落实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和整改。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区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区气象局根据《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与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户外公共电子屏或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4预警行动
进入气象灾害预警期后,区气象局、区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1)建立健全本区信息报告系统。
区气象局应当公布气象灾害报告热线电话,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热线电话,向区气象局报告。
(2)区气象台站在接到气象灾害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并做好处置准备,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区气象局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政府、区气象局书面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区气象局、区政府在接到气象灾害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
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值班室、区应急办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应急办口头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区气象局做好天气气候条件分析及灾害天气类型判断,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3)区气象局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整合灾情信息,实现实时共享。
加强与毗邻县区的协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气象灾害造成在本区的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境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或联系。
4.2先期处置
(1)区应急办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区气象局要会同区应急办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2)相关单位应根据区应急办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气象灾害。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3 应急响应
对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影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3.1 响应启动程序
(1)Ⅰ级、Ⅱ级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Ⅰ级、Ⅱ级响应等级标准时,及时建议区政府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Ⅲ级、IV级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Ⅲ级、Ⅳ级响应等级标准时,会同区应急办、受灾害影响地区的县(区)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3.2 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
①根据区气象局建议,区政府视情况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区主要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动员全区军民按照统一部署,搞好防灾抗灾和抢险救助。
②区气象部门进入Ⅰ级、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区气象应急保障车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现场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③区政府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
④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迅速作出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⑤本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全力提供应急保障。
如有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⑥驻昆部队、武警根据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和有关兵力行动批准权限,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⑦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要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2)Ⅲ级、IV级响应
①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指挥、协调、调动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②区气象部门进入Ⅲ级、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作出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措施建议,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③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④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灾害应急处置。
⑤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⑥驻昆部队、武警做好担负抢险救灾的准备。
⑦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4.4应急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注意在实施处置过程中的气象条件变化,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2)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对转移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5社会力量参与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参与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6应急结束
(1)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或灾害性天气影响结束,区气象局要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结合处置需要,必要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气象局和区应急办,经区气象局和区应急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物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要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区政府与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
5.3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及时受理应急救援人员保险,主动办理受灾的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与评估
(1)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气象、水务、民政等部门对灾害进行联合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与核实,并及时将灾害损失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和区气象局。
重大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区政府或区气象局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2)区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全面的灾后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气象灾害的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昆明市气象局和区政府。
5.5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征用机关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由征用机关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5.6新闻发布
(1)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后,区气象局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评估等信息。
(2)区政府新闻办协助区气象局做好特别重大与重大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象灾害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和灾情信息的报道。
6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与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2)区工信委配合协调本区电信企业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各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6.2交通运输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公安局要及时对有关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区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
6.4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协调救援所需应急物资商品的调运和供应。
6.5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各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治安保障。
6.6经费保障
气象灾害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6.7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
区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县(区)区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6.8技术保障
(1)加强气象科学和针对本区的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技术研发,提高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的速度与范围。
(2)由区气象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使其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为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1)区气象局要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区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2)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
7.2培训
区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治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区气象局制订应急演练计划,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气象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验和更新,由区气象局负责每3年组织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昆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呈贡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