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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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概述

本文件仅起参考作用,一切以原件为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5.2.2、6.2.1、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4月25日

二、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职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

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

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

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204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许 方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包括本规范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具体措施就是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的木结构部分统一于本规范之中,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及其防腐、防虫和防火措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木结构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

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必须与其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

1.0.5中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2

  2、《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5—87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术      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andtoundtimber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step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structuralglued-laminated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glued-laminatedtimber(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板(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dimension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40mm的规格材。

2.0.9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wood-based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strand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compost\itelumber(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laminatedveneer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相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parallelstrand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lamintedstrandl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wood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用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preservatie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限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说明:

2 术   语

 本规范给出20个木结构的主要术语,大部分是从建筑结构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与相应的英文术语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而非二者单词的直译,与从木材加工角度定义的术语稍有差异。

 

3、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或加工厂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素质,能正常运转的器具与设备;

 2、一套能指导施工流程或构件和生产线达到先进水平的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

 3、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4、包括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的综合质量水平指标,据此进行正常考评。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言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合格后验收。

说明:

3.0.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4条的规定,按木结构工程的特点,将分项工程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分别单独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说明:

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说明:

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

3.0.4 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含层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等)、胶合剂和钢连接件。

木材的材质等级和含水率直接影响其强度。

层板胶合木增大截面要依靠胶缝的耐久性和强度,增加长度要依靠胶合指形接头的强度。

各种形式的木结构皆需借助钢连接件形成整体结构,这些材料和部件都涉及木结构的安全和功能,因此必须复验。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照控制指标高于村规范的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自检。

  3、控制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闪接栓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到子分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说明:

4.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   方木和原森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说明:

4.1.2 规定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的内容。

4.2主控项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拉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1/4)

2/5

1/2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

1.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 、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 、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150

 

             Σd=d1+d2+d3    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

 

 

 

图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

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4.2.2条的要求。

表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c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1/3

2/5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

同表4.2.1-1

表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围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1/2)

1/3

 

 

1/6

不限

 

 

1/6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

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4.2.1-1注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说明:

4.2.1 方木和原木结构是一种机具与手操作相结合的木结构,适于接近林区能就地取材的地区应用,批量不大但施工质量的离散性较大,因此应全数检查。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量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水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

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栓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

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说明:

4.2.2 木材含水率从纤维饱和点(约30%)降到平衡含水率(15%左右),外层木材收缩因内部体积未变而开裂,为防止产生影响安全的裂适,因此要求控制含水率。

4.3  一般项目

4.3.1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该符合表4.3.1规定。

表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长度不大于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跨度不大于15m

±10

±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4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1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15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度

-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2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

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说明:

4.3.1 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吊装前检查,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2

3

4

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15

L/300

10

+5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注:

H为桁架、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说明:

4.3.2  木桁架、梁、柱的安装偏差应在安装屋面木骨架之前进行,以便及时纠正。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3.1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檩条、椽条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钢尺量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檐板平直

下边缘

5

拉10m线,不足10m拉通线钢尺量

表面

8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

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

按施工图检查。

说明:

4.3.4 首先应检查支撑设置是否完整和檩条与上弦的连接。

当采用上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与上弦杆的螺栓连接,当采用圆钢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是否已用套筒张紧。

对于抗震设防地区,檩条与弦必须用螺栓连接。

5、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生产的胶合森结构的质量验收。

说明:

5.1.1 规定胶合木结构必须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和产。

说明:

5.1.2 使用环境对胶合木结构的胶结强度及其耐久性能产生很大影响,是选择胶种的决定性因素。

5.2    主控项目

5.2.1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5.2.1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

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100片木板。

  检查方法:

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A第A.4.1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

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和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片木板。

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5.2.1-1       层板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b与Ibt

Ⅱb

Ⅲb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含树脂的振裂

2)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3)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b/8,长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边长l/2

不允许

1/4

允许

不允许

1/3

允许

不允许

不限

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3mm,长

允许

允许

允许

注:

1.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

   3.Ibt级层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10mm的木节及撕伤木纹;

4;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撕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5.2.1-2       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厚度(mm)

木板宽度(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说明:

5.2.1 根据入世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将层板胶合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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