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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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分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申请和许可

第四章资质升级、期效、变更、注销

第五章从业规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运用消防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接受委托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等消防技术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由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方可从业。

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许可权限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资格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资质的种类、对象、分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检测维护类和维护类两类。

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消防设施维护资质,但不得申请办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资质,只能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技术服务。

除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维护外,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护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同时承担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业务。

第七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八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应符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见附件)的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许可

第九条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六)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维护设备计量检定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申请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

第十一条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及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相关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核查,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核查真实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经现场核查不真实的,不予受理。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之日起三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组织资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评审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湖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资质、资格许可、评审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书,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第四章资质升级、期效、变更、注销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定为二级(在本办法制定之前已由行业协会审批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满5年的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除外)。

二级资质升级为一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级资质所规定的条件;

(二)二级资质时间满两年以上;

(三)年度检测维护工程项目不少于50个;

(四)行业协会出具的满足上一级资质规定条件的评价意见。

申请资质升级需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审查发证。

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在证书年度审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主要审验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和仪器设备;

(三)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技术人员身份证、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从业记录和培训情况;

(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维护设备计量检定证书等相关关文件资料;

(六)企业年度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

(七)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行业协会出具的年度技术服务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执业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资格证书、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和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许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倒闭、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许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将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构。

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必须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从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从业活动,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遵循自愿、平等、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技术服务费应当经省物价部门公正性认定。

第二十五条鼓励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责任险,加强职业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执业守则、收费标准、执业人员姓名、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技术服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标准格式的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应当出具书面的结论文件和记录,并由具备资格的经办人、技术复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结论文件和记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所制作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从业记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二)超出许可业务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出具失实文件;

(五)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七)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八)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九)不正当竞争;

(十)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干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从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维护记录不予采信:

(一)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超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确定的有效期、业务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维护记录不予采信:

(一)录用未取得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超出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有效期、业务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和虚假文件的,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吊销资质、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构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相应资质。

第三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和以欺骗、贿赂等手段申报资质、资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已经取得资质、资格的,应予撤销许可,该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第四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兼职或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经指出仍不整改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资质、资格。

执业资质转让、转借他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和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由原许可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相应资质。

第四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给委托人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1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标准

1.1一级

1.1.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1.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1.1.3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1.1.4有检测维护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1.1.5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年龄70周岁以下,且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关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国家相关执业注册资格,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4人。

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

1.1.6现场检测维护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年龄60周岁以下,且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关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等专业操作技术,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

1.1.7有具备与检测维护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调配的仪器设备和检测维护专用车辆(见附表)。

1.1.8建立和有效运行质量保障体系。

1.2二级

1.2.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2.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1.2.3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1.2.4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证书。

1.2.5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年龄70周岁以下,且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关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国家相关执业注册资格,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

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

1.2.6现场检测维护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年龄60周岁以下,且必须具备与从事技术服务相关的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设备等专业操作技术,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1.2.7有具备与检测维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调配的仪器设备和检测维护专用车辆(见附表)。

1.2.8建立和有效运行质量保障体系。

2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2.1持有一级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可按资质核定的服务内容承担所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业务。

2.2持有二级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可按资质核定的服务内容承担建筑高度50米以下、单体建筑面积15000㎡以下以及地下建筑2000㎡以下的民有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单层除外)、单体建筑面积8000㎡以下,属丙、丁、戊类生产储存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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