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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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

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

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

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 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 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

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

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

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

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

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

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17:

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

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 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 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 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 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

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17:

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

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

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 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

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

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 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

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

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

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

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

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

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

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

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

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

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

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

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

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

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

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

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

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 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

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

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 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

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 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 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

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 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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