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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规程考试复习题

填空题

1、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

3、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6、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8、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12、存放时间超过

(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3、提升机盘式制动装置空动时间不得超过(0.3)s。

14、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15、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16、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17、矿灯管理规定,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18、经常移动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

(1)欧。

19、空气压缩机必须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20、当电力网路中漏电电流达到危险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称检漏装置。

21、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

(1)次跳闸试验。

2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23、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管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24、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小间距为(0.5)m。

25、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6、(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7、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28、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9、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年。

30、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31、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32、煤矿向矿山救护队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33、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34、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35、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

(1)min内出动救援。

36、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37、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38、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39、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40、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41、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岗位,妥善安置;

42、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43、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44、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45、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46、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47、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4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当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49、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积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50、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51、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52、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

54、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探查的方法(物探)(钻探)(化探)水文地质实验等。

55、当在井下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56、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57、防治水工作应当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58、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59、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60、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6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62、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63、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

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6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65、在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6、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

(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67、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68、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69、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70、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7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2、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73、新建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7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巷、一段为(回风巷)巷。

75、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76、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77、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78、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135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79、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80、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81、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8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的功能。

83、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0)天至少测试1次。

84、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安全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85、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6、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87、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88、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89、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90、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91、煤矿每年至少组织

(1)次应急演练。

92、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填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93、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也可以)进行煤矿设计。

94、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50)m。

95、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

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96、巷道内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的间隔距离:

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97、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98、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99、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100、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灾)设施。

101、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102、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

103、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24小时)值班。

104、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105、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10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107、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08、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109、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110、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111、人力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112、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113、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114、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

115、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防止过卷装置必须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116、主提升机的过卷保护、(防过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117、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对提升装置装设的安全保护中,新增了(错向运行)保护。

118、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

119、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

120、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121、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打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122、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123、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

(1)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12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下)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25、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126、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127、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

128、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系统。

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检测、通信联络)系统。

129、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130、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

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131、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个。

13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133、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34、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135、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13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137、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138、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139、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140、某矿正常涌水量1200m3/h,则该矿井下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为(8400)m3时,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141、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142、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143、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4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45、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146、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147、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

148、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49、炮眼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严禁裸露爆破。

150、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炮眼深度超过

(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151、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152、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153、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154、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155、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56、矿井每年应当进行

(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157、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58、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59、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60、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161、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

162、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6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16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16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16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传感器断电浓度为(0.5%)

167、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168、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

169、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170、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171、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172、井筒施工期间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173、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174、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175、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176、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77、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178、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

(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79、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180、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81、通过人体电流为(30)mA时就有生命危险。

182、2辆机车或者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183、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的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m的钢轨。

184、人力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

185、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186、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摄氏度的压缩机油。

187、(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188、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189、立井提升装置的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保养。

190、升降人员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

191、(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192、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193、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要在投入运行(以前)测定。

194、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195、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

196、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19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质)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198、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

199、矿山救护队执行灾区侦察任务和实施救援时,必须至少有1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

200、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226、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防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227、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1)%,严禁装药、爆破:

22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

229、井下爆破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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