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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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附件:
贵州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制定目的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为落实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促进业务高效运行,确保我省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落实精准助贷、精准救助的精准扶贫要求,切实帮助特困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主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简称贵州分行)开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要求。
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
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
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概念界定
一、助学贷款:
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组织向贵州分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高校)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
指通过县级、高校资助中心和贵州分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资助办):
贵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下设,负责全省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还款救助:
指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本息。
五、县级资助中心:
指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市、区、特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高校资助中心:
指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七、申请人:
指向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
八、被救助人:
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
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返还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
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首次进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返还时,提取返款总金额的30%,存入省资助办在贵州分行开立的还款救助备用资金专账(生源地救助备用金账号5210156005017XXXXXX,高校救助备用金账号5210156005017XXXXXX)。
以后年度启动向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返还资金前,从奖励返还总金额中扣除已使用救助备用金金额,分别划入备用金专账将备用金补足至不低于首次提取额。
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职责分工
一、贵州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指导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落实还款救助机制。
二、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省资助办负责贵州省还款救助细则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各级资助中心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含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本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资助办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资助中心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级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五、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分行负责配合省资助办,做好贵州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重点包括两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劳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还款救助机制确保救助以上两类借款学生。
对于另三类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
经认定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此三类毕业借款学生可予以救助。
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民政、扶贫、卫计、残联、人社等部门共同开展。
第二节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一)死亡类学生的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失踪类学生的救助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经济收入特别低等三类救助对象,按照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及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提交有关资料和佐证材料。
第三节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后三类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还款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贵州分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
第四节救助资金返还
我省鼓励被救助人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教育厅在贵州分行开立的账户中,作为还款救助资金用于之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一节提交申请
一、申请人向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提出救助申请
(一)申请要求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3.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作为代办人,代为办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现场办理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助学贷款合同原件。
3.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列示相关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代办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代办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原件。
上述复印件材料只需提供一份。
二、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审查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一)审查申请材料
资助中心按照申请种类,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
告知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
(二)指导通过材料审查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材料审查无误后,资助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一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经济收入特别低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第二节申请审核
一、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初审
(一)初审要求
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
(二)公示
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需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7)。
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助中心公告栏、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或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
(三)信息汇总上报
初审完成后,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填制《XX市(县)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或《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省资助办。
二、省资助办复审
省资助办汇总、复审全省救助申请后,编制《贵州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及《贵州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提供给贵州分行。
第三节资金核定
一、核定要求
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
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
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
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二、核定流程
贵州分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及《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9),加盖公章后反馈给省资助办。
第四节资金划付和使用
一、资金划付
(一)省资助办收到贵州分行反馈的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二)省资助办也可以根据本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与贵州分行商定救助资金划付的频度,保证资金划付及时足额。
二、资金使用
贵州分行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划付后,与还款月其他还款操作一并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五章其他工作
第一节后续管理
一、失信惩戒
(一)还款救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如下处理:
1.资助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公告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
2.经办银行可通过司法程序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3.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征信管理
(一)贵州分行在救助补偿结束后,视情况为获得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的借款学生办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变更手续。
(二)贵州分行在救助补偿结束后,视情况为第五类救助的借款学生办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变更手续,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对救助情况进行标注。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标注功能上线前,贵州分行仅做好第五类救助借款学生台帐登记,待标注功能上线后再为借款学生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节档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还款救助档案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一)归档号编制要求。
1.归档号最前面编写类别号ZXDK(即助学贷款)
2.类别号后统一加分行机构代码(5210)和县级或高校机构代码
3.县级或高校机构代码后加“/”,之后添加项目代码
4.项目代码后加“/”,之后添加序号范围
5.序号范围后加“-”,之后添加盒号
示例:
(1)省资助办2017年第一盒救助档案(该档案含15件材料)归档号为“ZXDK52105210PC/2017001/1~15-1”
(2)贵州分行2017年第一盒救助档案(该档案含15件材料)归档号为“ZXDK5210/2017001/1~15-1”
(3)云岩区2017年第一盒救助档案(该档案含15件材料)归档号为“ZXDK521052010301/2017001/1~15-1”
(4)贵州大学2017年第一盒救助档案(该档案含15件材料)归档号为“ZXDK521010657/2017001/1~15-1”
(二)归档范围:
1.县级及高校资助中心归档范围:
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和附件7。
上述档案无需报送省资助办和贵州分行。
2.省资助办归档范围: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8、附件9,由省级中心存档。
3.贵州分行归档范围:
附件5、附件6。
(三)档案管理其他要求
参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二、档案清单
详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档案材料清单(附件10)
第三节信息安全
省资助办、贵州分行和各级资助中心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本细则由贵州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
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3.XX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
汇总表
4.XX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
汇总表
5.贵州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6.贵州省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7.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8.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资金明细表
9.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资金明细表
10.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