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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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爆破作业人员(含省外爆破作业人员在我省境内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我省的经济建设,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提高我省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守法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年审、换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含保管员、押运员)。

军队系统仅限取得《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现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爆破技术人员的发证、年审、换证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的发证、年审、换证工作由营业执照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负责组织。

各设区的市公安局须在进行爆破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前,将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数量报省厅治安总队,由治安总队提供标准考试样卷和相应数量《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简称)。

对考核合格的,由设区的市公安局免费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建立爆破作业人员标准考试题库和确认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以到达统一全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均衡全省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淘汰不宜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的目的。

爆破作业人员考试内容由治安总队在爆破作业人员标准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培训单位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技术、规程和法规培训、《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技术年审培训和进入我省爆破作业的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外省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协助公安机关对上述爆破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在一家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注册,从业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按本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年审、换证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系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第六条爆破技术人员许可证件须加盖发证部门的“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后有效。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

(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遵照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并参加有关考试,但在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是必须明确合法的工作单位。

第八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均应提交经县(市、区)和/或设区市公安机关签章同意的审批表(见附件1)。

第九条受理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培训、考核

第十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按GA53-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爆破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方法按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的初次发证和换证前均需参加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

举办考试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商培训、考试、考核单位确定。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的人员应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者回所在单位进行爆破实践学习15天后,再进行面对面的实践考核,实践考核合格者,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方可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换证爆破员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后,方可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保管员)》的人员应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后,方可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保管员)》;换证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应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后,方可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保管员)》。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安全员)》和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安全员)》的人员均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班并通过理论考试后,方可颁发或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安全员)》。

第五章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除本规定第十六条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暂扣或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在爆破作业中,爆破作业单位应使用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聘请的爆破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爆破作业项目所需人员的1/3。

非经爆破作业单位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向爆破作业项目指定、推荐爆破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人员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人员和从业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收回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六章年审、换证

第十五条所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均需进行年审,年审工作在每年11月份进行。

年审时:

——爆破技术人员应提交该企业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签章同意的申请表(见附件2);

——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应提交该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签章同意的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爆破技术人员许可证件每隔四年换发新证,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许可证每隔两年换发新证,换证工作在每年12月份进行。

换证时提供

——爆破技术人员应提交该企业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签章同意的申请表、一寸个人免冠照两张、换证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证明文件。

——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应提交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县公安机关签章同意的申请表、一寸个人免冠照两张、换证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证明文件。

在证件有效期内由于工作变动、姓名更改等原因需换证者不需参加换证培训考试考核。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在一年内发生两次违规作业或发生一次安全事故时

——对爆破技术人员,市级公安机关可暂扣其许可证并报告省厅处理;

——对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县级公安机关可暂扣其许可证并应报告发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外省爆破技术人员进入、调入我省从事爆破业务前,须进行有关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我省从事爆破工作。

第十九条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换证前需进行培训考试外,发证机关还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组织爆破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爆破作业人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爆破新技术和爆破事故案例,督促其依法安全作业。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关管理人员,省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泛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作业证》、《保管员作业证》和《押运员作业证》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遵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1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学历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从事爆破工作种类

□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简历和业绩

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企业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县级公安机关政审意见

(公安机关印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考核专家组意见

作业级别:

作业范围:

考核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发证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录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年审(换证)申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贴照片

职称

 

有效工期

 

作业证号

 

作业级别

 

作业范围

 

工作单位

 

所在单位

 

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公安

 

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地市级

公安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培训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级公安

 

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录3

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员)

换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贴照片

职称

 

有效工期

 

作业证号

 

作业类别

 

工作单位

 

所在单位

 

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地的派出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级

公安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公安

 

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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