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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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8页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设立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该“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相关考点2】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注意:

投资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解释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解释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己交易禁止)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注意】(4)—(8)属于相对禁止,其他属于绝对禁止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没有清算费用)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无限责任)。

  2.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8年卷II)·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B.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选项AB: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选项C: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选项D: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018年卷I)·单选题】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委托李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其可决定50万元以下的交易。

后李某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60万元的商品,乙企业不知王某对李某的授权限制,甲、乙企业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

关于甲、乙企业商品买卖合同付款责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由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B.甲企业应承担向乙企业付款50万元责任,余款由乙企业向李某个人追讨

  C.甲企业不承担付款责任

  D.甲企业应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8年卷II)·单选题】2018年5月,赵某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将企业事务委托给孙某管理。

关于该企业事务管理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经赵某同意,孙某不得从事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赵某和孙某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建立委托管理关系

  C.孙某与该企业订立合同,若有利于该企业,则不需要事先取得赵某同意

  D.孙某超出赵某的授权范围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选项A: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选项B: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选项C: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选项D: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7年卷I)·单选题】王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委托宋某管理企业事务。

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宋某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

宋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30万元原材料,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权利的限制。

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甲企业权利义务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合同有效,甲企业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

  B.合同效力待定,甲企业追认后方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

  C.合同无效,甲企业有权拒绝支付30万元货款

  D.合同部分无效,甲企业向乙企业出示授权委托书后,有义务支付20万元货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7年卷I)·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7年卷II)·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014年)·单选题】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

  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

  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

  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014年)·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失。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2年)·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B.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1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C.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1年)·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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