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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工协会章程

珠海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2009年7月3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珠海市社会工作协会,英文名称是ZHUHAIASSOCIATIONOFSOCIALWORK。

其缩写为ZASW。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珠海地区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的专家、专职社会工作者及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热心社会工作的其他人员组成的,是自愿结成、非营利性、专业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民间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市的社会工作人才网络,推进珠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发展。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为珠海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开展专业化社会工作理念、知识、方法的教育、培训、宣传、普及与服务策划工作;

(二)总结珠海市本土性社会工作经验,参与研究制定专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珠海市专业化社会工作的管理,承接政府对社会工作的职能转移和向政府提供社会工作的公共服务;组织在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社区工作、老年人工作、青少年工作、妇女工作、残疾人工作、司法矫正等方面服务项目的试点和实施。

具体包括:

1、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研究、审定及指导工作;

3、社会工作机构评估与年度绩效评估;

4、社会工作项目的评审、鉴定;

5、义工培训工作。

(四)社会工作各领域的管理规范、经验交流和总结评估;

(五)提供社会工作领域的政策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活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对社工领域中的人员与机构进行表彰;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社会工作的学习、交流、实践和项目合作;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发展会员:

一是从事社会福利、社会公益服务的团体;

二是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教育的高等学校与学者;

三是专业社会工作者;

四是高等院校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学生;

五是热心社会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协会的管理制度,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协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退会时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同意后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元;

(七)学生会员不需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三)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

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代表请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协会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的具体规章;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长列席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设监事X名〖会员达到20个及以上的,可设立3名或5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或4名;如不设监事会,则第三十三条相应取消〗,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

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

(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    名。

[本团体专职人员中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应按党章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正式党员人数3名(不含3名)以下的,不适用此条款及第三十二条款]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7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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