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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

武汉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及其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博士学位论文已完成,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三)科研成果1.理、工、医学学科(临床医学除外)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三大检索”(SCI、EI、ISTP)源刊上的学术论文;2.临床医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三大检索”源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二篇发表在“中华牌”刊物上的学术论文;3.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4.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可视为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5.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必须是其申请博士学位对应的学科、专业(含跨学科专业)的,且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第一署明应为“武汉大学”。

二、博士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1.博士学位论文应选择学科前沿或对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的课题;2.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有明显的创新性和原创性);4.应能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5.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6.博士研究生的成果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应有一定的区分界限,论文选题应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文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相关工作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分二种方法进行

(一)学院聘请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

“双盲”评阅论文,是指隐去学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姓名和被聘评阅专家姓名,的一种论文评阅方式,以下简称“双盲”评阅。

学院聘请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须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领导下(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具体实施,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具有指导监督职能。

2、论文评阅的送审时间为上半年3月中旬至4月底,下半年为9月至10月底前完成。

3、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完成后,到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答辩材料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然后将资格审查表1份、成绩单2份、科研成果原件、学位论文1份交学院研究生教学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再将作过处理(隐去姓名)的3份学位论文交给学院教学秘书。

4、学院(系、重点实验室)在论文评阅送审前,可由申请学位人员的导师和所在教研室共同提出评阅专家候选人10人左右,并将专家详细情况,如姓名、职称、所在单位、是否博导、联系地址与电话填写入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中。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学科学术带头人。

5、学院指派专人负责按所属学科专业和学位论文选题,从资格审查表的评阅候选人或专家库中选出3位评阅人,评阅人中省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并同时请专人将①学位论文;②评阅书;③评阅人聘书;④保密信封,通过邮寄(挂号、特快专递)在其论文答辩前1个月将论文寄送到评阅人手中,以保证评阅人有足够的时间评阅论文。

6、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由学院指派专人拆封,并将评阅书中有关评阅人的信息页撕下做保密处理(此页在答辩结束后归档),以保证评阅人的隐名权益。

7、3份评阅书返回后,学院根据评阅意见通知申请人是否进行论文答辩。

能举行论文答辩的①文科学院和资环学院、土建学院、测绘学院,将做过保密处理的3份评阅书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学位论文、资格审查表各1份于每周

一、

三、五送学院(系、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研究生院培养处(研究生院204室)、学位处(研究生院209室)审批,②属医学部的各学院将材料送医学部科研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③其他学院则可直接送材料到本学院教学秘书处审批。

评阅书只有作过保密处理后才能提供给答辩委员会。

8、论文评阅有异议时,则由研究生院学位处和分委员会共同聘请有关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决定是否组织论文答辩。

9、论文评审费200元/篇,往返邮寄费70元/篇(按特快专递预算)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

论文评审费按老办法填酬金表报销,邮寄费凭收据票证,在学院系、中心、重点实验室实报实销。

10、学院(系、中心、重点实验室)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

(二)学校聘请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

1.学校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采取随机抽取,由研究生院学位处统一用双盲法聘请有关专家评阅。

2.被抽取到的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一般在3月下旬由研究生院学位处发到有关学院,学院按名单于每年上半年3月底至4月底前,下半年9-10月底前向研究生院学位处提交每位博士生的3份学位论文和600元评阅费,特快专递邮寄费70元/篇3,提交的3份论文需将封面上的导师和学生姓名隐去,写上学号。

3.论文评阅书返回后,视专家的评阅意见,由研究生院学位处负责通知有关学院是否举行论文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审批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中应有半数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应尽量聘请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参加。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所研究领域的校外学术权威或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

(二)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与论文评阅人重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做好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做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书。

(四)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第3项第1条第7小点的要求将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处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向受聘委员正式发出聘书。

(五)为避免委员缺席,答辩委员会一经批准成立,学院应至少在答辩前3周与被聘人员联系,并送达论文。

如答辩委员会遇人员临时变动、缺席,则应暂缓答辩,或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

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的,应在答辩前3天将变动人员名单及原因上报学院或研究生院学位处备案。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工作一经确认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学位人员按学位档案目录要求将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整理好交给答辩委员会秘书每年3月到本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学位档案材料.二被指派的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整理好的博士学位档案递交答辩委员会供会议参考。

其材料应有1.博士学位申请表1本(含以下内容);①博士学位基本情况表;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③论文评阅书3份;④答辩委员会表决票57张;⑤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中英文各1份);2.开题报告一份;3.学位课综合考试表一份;4.博士研究生成绩单二份;5.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复印件(A4纸印)装订成册一套(装订时不用钉书针,用胶水粘贴);6.博士学位论文全文计算机软盘1份(交校图书馆);7.博士学位论文若干份;(三)答辩委员会秘书工作职责1.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经审批后向论文答辩委员会发聘书、寄送博士学位论文;2.协助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安排博士生答辩时间、地点,出布告,联系派车接送校外专家;3.做好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发表决票(加盖学院公章有效,事先填报博士生姓名、答辩日期),并负责监票;4.完成答辩有关材料(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决议,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上签名等);5.发答辩酬金;6.答辩结束后,按学位档案目录的顺序排列整理学位档案材料,将其博士学位申请表中(1,5)(3,9)页用B4纸复印17份,装订好连同学位档案一并交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工作小组评审。

(四)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的一般程序(作为参考)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主席或秘书);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提出答辩基本要求;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30-40分钟);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6.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7.休会,指导教师和列席会议人员退席;8.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和导师的学术评语(主席或秘书);9.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含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评述;

(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3)论文是否通过;(4)论文的成绩;(5)授予何种学位的建议;(6)其它意见。

10.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11.讨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委员在决议上签名;1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复会,并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13.会议结束。

六、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一)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一次。

经补行答辩仍不合格的,不能授予学位,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如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八、其它

(一)同一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答辩人次不应超出四人;

(二)答辩须在武汉大学校内举行,特殊情况须在异地答辩时,可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三)申请人填写博士学位申请表时须仔细阅读表中目录和说明,按规定填表,尤其是表中关于姓名、出生年月、籍贯、专业、,论文题目等信息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所填内容一经本人确认提交学院后,信息不能再修改。

七、答辩时间安排及其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时间安排学校每年分二次讨论授学位,时间为上半年6月中旬,下半年12月下旬。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于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1月底前完成。

各学院教学秘书于每年上半年6月15日前、下半年12月15日前将学部学位工作小组评审通过的授学位人员的材料交研究生院学位处审核,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经有关学院提出同意推延答辩的书面意见,于四月中旬前交研究生院学位处,经批准后,可于下次学校评定委员会评审及授学位。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如下1.学院提交如下材料①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表(A4纸印);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A3纸印,含软盘一张);③.中、英文论文摘要简况表;④.博士学位论文1份;⑤.分会会议纪要(A4纸印);⑥.分会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票(A4纸印);以上1、2、5、6项必须盖有学院公章。

2.学部提交如下材料①.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A3纸印,含软盘一张);②学部会议纪要(A4纸印)③学部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票(A4纸印)以上3项必须有学部召集人和学部教学秘书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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