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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

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

 

 

 

(V1.0)

 

二零零九年一月

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的运作行为,维护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以及再担保分保后的受保企业(以下简称受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再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机构,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市财政局对再担保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并实行再担保风险补偿制度。

第三条再担保体系宗旨是:

通过为再担保体系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分散担保业务风险,增进担保机构信用,进而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在保证再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再担保中心再担保条件的担保业务提供信用再担保,以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策性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稳健经营、风险可控、产业倾斜的经营原则。

第五条经营范围:

(一)为再担保体系内成员单位提供信用再担保服务;

(二)为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配套中介服务;

(三)受托管理政府认购的再担保保证金及其他资金;

(四)管理再担保资金。

第三章参加与退出

第六条再担保体系由市财政、担保机构和贷款协作银行通过保证金认购方式组建。

只有认购单位才能作为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获得再担保业务支持和政府再担保风险补偿,并自动成为再担保体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依认购比例行使相应权利。

保证金为10亿元人民币,每份500万元,其中市财政认购60%,其余由各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认购;中心成立后,可以追加认购或新增认购,但须保证市财政认购比例不低于保证金总额的40%,不高于60%,单家银行和担保机构认购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10%;追加认购或新增认购,应于财务年度底一个月前提交申请,下一财务年度开始半个月内办理完毕,且不享受当年的政府再担保风险补偿。

第七条认购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成员担保机构类型不限,初期5—8家,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并在深圳市开展业务的各种所有制担保机构;

(二)愿意出资认购保证金,承诺遵守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并配合再担保中心工作;

(三)愿意将其风险管理制度,提交给再担保中心查验审核;

(四)从事或部分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达二年以上,且上年度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超过4000万元;

(五)上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代偿率不得超过其担保总额的5%,追偿损失率不得超过其担保总额的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成员银行数量不低于四家,不超过十家,公开遴选择优,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开设分行或以上级别银行;

(二)愿意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认购保证金,承诺遵守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并配合再担保中心工作;

(三)愿意给予再担保体系内贷款以规定范围内之最大便利及优惠利率,愿意给予再担保体系内担保机构授信额度;

(四)内设中小企业贷款专门机构和相应制度,并愿意提交给再担保中心查验审核;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认购的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各种资金存入符合市财政局设定条件的银行。

再担保中心为各成员单位建立财务分帐户,除用于本章程规定用途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用于冲抵再担保代偿损失。

成员银行和成员担保机构分帐户中的风险准备金在运作初两年内必须累积,以后年度当累积超过其年末再担保责任余额6%的部分,可于财务年度底前一个月内申请提走或转为其保证金。

第十条自愿退出再担保体系的,须在财务年度底前一个月内向管委会提交申请。

成员担保机构如无再担保责任余额,其分帐户中的风险准备金和保证金在申请获得批准一个月后全额退还;成员银行则在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再承接任何再担保业务,并应于一个月内将保证金、六个月内将风险准备金全部转入管委会指定的其他协作银行专门帐户,其分帐户中的风险准备金和保证金在申请获得批准六个月后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如出现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强制退出制度。

再担保业务中,成员担保机构出现如下经营行为之一的,实行强制退出:

(一)造成再担保中心代偿必须动用市财政分帐户中保证金,且经再担保中心要求在一

个月内不能补回市财政分帐户下保证金者;

(二)连续两年造成自身保证金代偿必须动用该机构分帐户中保证金者;

(三)连续三年造成再担保中心代偿损失超过该机构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者;

(四)以“借新还旧”或“拆整为零”方式申请再担保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的行为;

再担保业务中,成员银行出现如下经营行为之一的,实行强制退出:

(一)未接到再担保中心主任的书面指令而动用或同意动用风险准备金的,或未接到再

担保中心管委会的书面指令而动用或同意动用保证金的;

(二)与成员担保机构或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再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允许成员担保机构或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或延长偿还期限未经再担保中心书面同意

的;

(四)以“借新还旧”或“拆整为零”方式申请再担保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的行为;

强制退出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其分帐户中的风险准备金和保证金剩余部分在再担保责任结清后一年方予以全额退还,期间不予承接任何再担保业务,且失去加入再担保体系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设立再担保体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认购单位派员参加,也可吸收相关管理人员作为独立委员,其主要职能为:

(一)审议、批准再担保体系中成员担保机构与成员银行的加入、退出或强制退出;

(二)审议、批准中心的信用再担保工作规程、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再担保保证金的动用;

(七)审议、批准政府风险准备金的动用报告;

(八)审议、通过再担保风险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建议;

(九)审议、通过对中心呆坏帐的核销;

(十)审议、通过对中心主任的任免建议;

(十一)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十二)对中心章程修改、息业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审定,作出决议。

上述事项须经管委会依认购比例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管委会于财务年度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中心主任列席会议。

经认购比例合计超过10%的成员或经中心主任提议,主席召集,也可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担保体系日常业务由市财政局主管,设立再担保中心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市财政推荐财政、金融、科技、贸工等部门工作人员,由管委会成员推荐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相关专家,成员七到十一人,经管委会依认购比例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而组成,其主要职能为:

(一)列席管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二)会同管委会审议、批准再担保保证金的动用;

(三)经其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可向管委会提交成员单位强制退出的动议;

(四)经其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可向管委会提交中心主任任免的动议;

(五)负责制定再担保中心具体政策目标,实施再担保体系风险评估及绩效考核,必要的要市政府报告。

监委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再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由市财政提名,经管委会依认购比例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主任作为再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再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二)组织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管委会

批准后实施;

(三)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再担保资金运行情况和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提出内部职能机构设置、编制与调整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

(七)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八)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心主任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五条再担保中心应提供管委会成员、监委会成员随时进行信息查询的渠道和手段。

管委会成员、监委会成员如果对中心资金、业务、管理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主任发函质询,中心主任须作书面回复。

第十六条再担保中心独立财务,独立经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则定岗定员,设立如下职能部门:

资信评估部、再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综合管理部(含行政、人事、信息化等职能)、财务部。

第五章再担保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再担保对象:

再担保中心只受理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提交的再担保申请。

第十八条再担保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深圳市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深圳市战略创新产业、重点扶持产业目录中的中小企业。

第十九条再担保种类: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综合授信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贷款期限不得长于二年期短于一年。

票据贴现贷款期限可为6个月。

第二十条再担保方式:

分帐分段代偿浮动比例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再担保比例:

再担保分担风险比例原则为40%,依成员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信用等级、所属行业可在30%-60%之间浮动。

第二十二条再担保保费:

年保费为担保费的10%,依成员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信用等级、所属行业、风险等可在10%—50%之间浮动。

第二十三条再担保不直接面向企业,而是对成员担保机构及其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少量项目实地抽查。

评审费:

申请项目应交纳再担保额0.1%评审费,除此之外,再担保中心不向成员单位收取任何杂费。

第六章再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再担保保证金,除按适当比例购买国债外,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抵押、质押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再担保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的内控机制,并严格遵循行业公允的原则、规范与标准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六条再担保中心内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九到十一人,名单须报管委会审核批准;项目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且获得全体成员之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不得对其再担保,中心主任作为评审委员会当然成员,不得对评审项目发表任何赞成意见,只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再担保项目须为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且在受保企业清偿协作银行贷款前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或关联企业申请再担保,违者不予受理。

再担保中心将为各成员单位再担保业务设置预警线。

第二十八条再担保中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各成员单位须及时将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交再担保中心,以便在再担保体系内予以共享与查询,如两次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提交造成代偿损失且被再担保中心查实的,即视为严重违反再担保体系运行制度。

第二十九条再担保项目由成员担保机构、再担保中心、成员银行各自独立评审,一方否决,则项目否决,当年被否决项目不得再次提交和评审。

第七章再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条贷款逾期时,成员银行应给予六个月的追偿宽限期,期满后仍不能收回的本金及正常贷款期内的利息,成员银行和成员担保机构分别向再担保中心提交报告,经查验属实后再担保中心按承诺的风险分担比例代偿;如再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将于追偿宽限期内开始调查核实,宽限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出具调查报告并完成再担保代偿。

再担保中心、成员担保机构、成员银行原则上按4:

5:

1的比例分担风险,分担比例可根据信用状况和产业情况调整至6:

3:

1。

第三十一条造成再担保中心代偿损失的,成员担保机构如自愿补偿相关损失给再担保中心,不对该机构信用作相应调整,否则对其实行更严格的审查、更低的分担比例和更高的费率。

第三十二条再担保代偿分帐分段进行,首先从相关成员担保机构和成员银行分别按其政府风险补偿金分配系数从其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中扣除;不足时,由市财政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继续代偿,须报管委会批准;再不足时,由相关成员担保机构和成员银行分别按风险补偿金分配系数从其分帐户中保证金中扣除,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审核批准;仍不足时,则动用市财政分帐户中保证金,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动用市财政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代偿的,相关成员担保机构和成员银行须自筹资金补齐风险准备金,也可根据政府补偿金分配系数将未来分配给相关成员担保机构和成员银行的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再担保保费结余、利息等收入划转到市财政分帐户中,直至清偿为止,清偿前不得退出再担保体系;动用相关机构分帐户中保证金代偿的,须于一个月内重新补足其保证金,不能补足的,则冻结该机构承接再担保业务资格,直至上述收入已经补足其保证金为止,补足前不得退出再担保体系;再担保代偿后将追偿权力让渡给成员担保机构和成员银行(按政府风险补偿分配系数),再担保不参与企业的抵押物处置。

但动用市财政分帐户中保证金代偿的,自动形成再担保中心对成员担保机构及成员银行的债权,对担保机构予以追索,担保机构破产的,由再担保中心负责对受保企业继续追偿。

第三十四条对不按照上述业务规范、风险规范和代偿机制进行运作及代偿和追偿的,由再担保中心及中心主任承担责任。

第八章再担保风险补偿金与收入分配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每年按两种方式将政府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发放到各成员单位分帐户中。

(一)第一部分,按各成员单位分账户中保证金的3%发放(包括市财政出资);

(二)第二部分,按各成员单位上一年度再担保额的1%发放,其中担保机构为75%,银行为25%(不包括市财政出资)。

第三十六条再担保风险补偿金每年补偿额度为8000万元。

再担保运作前两年,若8000万元尚有剩余,剩余部分按再担保额比例分配给成员单位(不包括市财政),当再担保风险补偿金超出每年的8000万元补偿额度时,超出部分须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政府风险补偿金帐户累计超过一定限额后,将调低对政府帐户风险补偿金的发放比例。

第三十七条再担保保费收入按照年度预算扣除行政费用、营运费用及职员奖励等之后的结余部分,50%按照各单位保证金的比例(包括财政出资),50%按照各单位上一年度再担保额的比例(不包括财政出资),发放到各成员单位的分帐户中。

第三十八条利息及其他收入按各成员单位分帐户中的资金总额比例分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再担保中心的行政、运营等费用单列帐户,按预算从再担保保费中支取,若有不足,经管委会批准可从保证金利息中支取。

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再担保中心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现行财务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费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再担保中心按月向管委会、监事会和财政局上报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年终会计决算由管委会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情况说明表;

(六)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再担保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程序及内容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再担保中心对所有工作人员一律采取考核聘任制,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优先考虑研究生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复合型专业人士。

第四十四条再担保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工资制度,对其职员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

第四十五条再担保中心执行国家社会劳动保障制度,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等。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再担保中心的终止,由管委会依据认购比例三分之二多数提出动议。

第四十七条终止前,须在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成员单位分帐户中的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予以全额退还,属于行政运营费用单列分帐户的,按保证金比例退还给各成员单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管委会,其修改须经管委会依认购比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后者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认购单位依认购比例三分之二多数签字生效。

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

———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

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

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

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

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

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

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

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

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

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

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

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

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

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

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

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

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

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

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

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

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

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

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

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

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

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

要不断加强实践锻炼,要结合党的历史经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及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实际,来刻苦磨炼自己。

勇于剖析自己,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净化自己的灵魂。

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在思想上、在行动上、生活中争作表率。

在团区委开展“争做勤廉表率,竭诚服务青年”主题教育活动,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全面启动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

按照学习贯彻区委、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

我们根据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要求,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立了团区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我任组长。

按照“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明确了单位正职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约谈团干部一次,就有关廉洁从政个人“不准”和“禁止”行为适时对所管的团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共青团区委迎来组织部考核组,对共青团区委一年来的工作进的实地测评,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我们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

铁东区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征途。

广大青年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发展成果的受益者。

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

我们要牢记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坚定不移的实施“五区”战略的发展规划,为建设富裕和谐新铁东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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