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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知识汇集

第一章:

导论

1、国际法的概念:

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征:

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2、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古代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

3、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4、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几个方面理解

a、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基本原则。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基本原则。

c、国际法基本主体明显增加,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d、国际组织。

e、新的分支部门一个接一个出现。

f、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

5、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国际组织

6、国际法渊源:

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7、国际法渊源有哪些: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8、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理解

国际法编纂的概念:

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缩短或直接完成习惯法形成发展的过程;明确性和精密性;证明习惯法

8、国际法委员会职能工作理解

9、国际法的效力与学派掌握每个学派

自然法学派:

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

国家意志

折衷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

新自然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

各国协调意志

10、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掌握大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和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两大派别

主体:

归根到底是个人行为;法律本质:

拘束力;一个法律概念的两种表现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各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不同:

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性质、渊源不同、法律实质

(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

赞同二元论

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

国际条约:

直接适用、修订增补(管辖权、修改补充、制定、融入单行法规)国际习惯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理解

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12、国际法原则了解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国际合作(5)、民族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理解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14、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具有该国国籍或公民资格的人

②确定的领土;人民长久定居的地方国家形成的时候它已有的领土

③政权组织(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区分国家和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

④主权。

与他国交往能力,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15、国家的类型理解

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

单一国和复合国(邦联、联邦)

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附属国:

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15、永久中立国掌握

(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

(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对永久中立国主权的限制,不影响它的国际地位,它仍然是独立主权国家,在不违背中立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中立条约缔约国的义务是保证中立国的中力地位不受侵犯。

16、梵蒂冈市国了解——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是有限的

政教合一的国家,教皇直接领导政府及对外事务

世俗国家形式的许多权利都交给了意大利

与外国可以缔结宗教条约

没有自然资源,没有工农业

17、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论述简答

(一)基本权利

独立权:

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自保权:

指当国家遭受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者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管辖权:

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2)基本义务

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别国内政。

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争端。

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18、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掌握辨析题

(1)领土管辖

又称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是国家对人、物和事管理和支配的首要依据和最基本的形式。

它是专属的、排他的,国家在领土内可以充分的独立的不受干扰的形式管辖权。

(2)国籍管辖

又称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所载人员的管辖。

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时要收到所在国属地管辖的限制。

(3)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保护性管辖要受到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的限制,未经该国同意,受害国不得进入该国逮捕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其他措施。

(4)普遍性管辖

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19、国家管辖豁免了解

根据是主权平等。

指一国在另一国与私人发生的民事诉讼应不受该另一国的法院管辖,该另一国的法院不得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20、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掌握

(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

(二)特征

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客体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法律性质表明承认是产生、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政治性质表明承认是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而实施的并产生预期政治效果的行为。

承认者对承认享有自由裁量权。

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

国家承认的概念

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

21、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对其承认的条件了解

22、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理解

23、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理解

1.政府承认的概念

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由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关系

3.政府承认的原因——政府的变更

并不是一切政府变更都必然引起政府的承认。

凡是正常情形下的政府变更,如宪法程序下的正常选举、王位继承,就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即通过社会革命或者通过政变取得政权而建立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国体、政体改变与否都会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

4.政府承认的原则——“有效统治原则”。

5.政府承认规则的变迁

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

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

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24、国家承认政府承认辨析

国家承认的概念:

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

政府承认的概念:

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由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5、有效统治原则理解

26、国家继承的概念和原因理解

概念:

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领土变更的事实

主要有:

独立、合并、分离、分立、部分转移。

27、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掌握简答论述

1.条约的继承

(1)概念:

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

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诸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

2.国家财产的继承

(1)概念: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和利益。

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归继承国所有。

(2)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两个原则”

一个标准是: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个原则是: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即一国的国家财产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即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

3.国家债务的继承

(1)概念: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2)分类:

A.按债权人、债务人关系:

内债、外债;

B.按债使用范围:

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

C.按债的性质:

善意之债、恶意之债

(3)一般继承规则:

除国家合并和新独立国家继承外,一般通过协议和按照公平原则来解决国家债务的转属问题。

4.国家档案的继承

(1)概念:

国家档案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规定,属于其所有并由其作为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

由于档案对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都极为重要,所以,继承国都要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

这种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按一定规则转属继承国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称之为国家档案的继承。

(2)一般规则:

除新独立国家作为继承国的这一特殊情况外,其余各种类型的国家继承,首先由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协议解决国家档案的转属,如无协议,则按国家档案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原则,确定档案的转属。

由于档案的不可分割性,在解决其转属时,应注意保持档案的完整。

但其他继承国有复制权。

28、政府的继承理解

(一)概念:

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移转。

并非所有政府更替都产生继承问题。

(二)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关系

(三)政府继承的一般规则

1.条约的继承

2.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3.国家财产的继承

4.债务的继承恶债不继承原则例如“湖广铁路债券案”

29、中国对条约继承的实践理解

30、对国民党条约继承的态度理解

31、恶性债务粤汉铁路和川汉铁路“湖广铁路”掌握

32、“光华寮”案掌握

33、国籍的概念和意义掌握

1.概念:

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2.意义

(1)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34、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理解

(一)取得

①血统主义原则

因出生而取得②出生地主义原则

③混合制原则

因加入而取得①申请入籍

②婚姻入籍

③收养入籍

④因认领而取得国籍

⑤因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

(二)丧失

自愿丧失①自愿退籍

②自愿选择放弃

非自愿丧失①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

②剥夺国籍

35、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理解

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均与“一人一国籍”原则相冲突。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原则理解

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国籍取得上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3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了解

38、外国人待遇掌握

39、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掌握辨析题

(一)国民待遇

概念:

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同时,外国人也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多的权利。

注意:

①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相互给予的。

②国民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并不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

1.概念:

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2.例外

3.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①依授予最惠国待遇是否附带条件:

无条件、有条件

②依权义的承担:

互惠、片面

③依待遇的内容:

有限制、无限制

40、外国人可以出入境不可以出入境的情况理解

41、外交保护的概念掌握

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所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所进行的保护。

42、外交保护的性质了解

43、外交保护的对象及依据了解

44、外交保护的条件掌握

1、国籍原则:

(1)持续国籍原则:

第一、受害人在受侵害时,必须具有本国国籍,保证求偿必须真正是本国的要求,而不是外国的要求;

第二、保护国提出外交保护时,受害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

所谓提出外交保护时,是指本国同加害国进行外交谈判、正式提出外交要求的日期。

第三、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提出赔偿要求前,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

即加害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得丧失、变更或中断其国籍。

(2)实际国籍原则

2、实际损害原则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例外:

有关国家在公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免除该原则的适用;侵害国缺乏可供利用的救济办法;救济办法不可能被利用,或不实际或具有危险性。

 

45、引渡和庇护掌握辨析题

引渡概念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庇护定义(领土庇护)给予居留权拒绝引渡

46、引渡的原则理解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47、庇护是不是义务?

了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规定了解

49、国家领土的含义及重要性了解

1、国家领土是指隶属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2、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50、领土主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了解

1、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2、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土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51、领土主权的限制理解

(一)领土主权不具有绝对性

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

(二)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受到两种限制

1、来自于国际习惯的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如领海无害化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

2、来自于国际条约的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待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

主要有四方面:

(1)共管

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

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共管,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统治领土的主权限制。

(2)租借

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

(3)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列强国家通过相互协议,或者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弱小国家领土上划定的特殊利益范围。

在该范围内,列强国家享有种种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领土国却不能充分行使主权。

(4)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

⑴积极地役,即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⑵消极地役,即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52、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理解

一、领土的构成

1.领陆。

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

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河流、湖泊、通洋运河和内海水等

河流一般分四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3.领空。

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4.底土。

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53、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辨析题

54、多国河流:

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了国际河流。

这种河流的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

55、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五种方式掌握

认为引起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五种,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

56、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理解

先占:

A.无主地;B.有效占领——合法

时效:

有争议

传统方式添附:

合法

征服:

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不合法

割让:

非强制——合法

领土取得方式强制——非法

殖民地独立

全民投票(条约或国内法有规定)

新方式民族自决

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

 

57、边界与边境概念辨析

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具体说,是分隔国家领土和他国领土、国家领土和公海、以及国家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边境指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

边界是指分界的“线”,边境是一定范围的区域。

58、边界的形成与划分了解

59、边界争端的解决了解

60、边境制度掌握简答题

边境制度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两边一定范围的地区建立边境制度,以维护边界标志、管理边界河流、方便地方居民来往、处理边境争执等。

61、中国的领土和边界了解

62、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掌握

63、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和编纂了解

64、领海和毗连区辨析题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毗连区:

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

防止走私、逾越国境及卫生防疫等实际需要,有必要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6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掌握

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法律地位:

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2、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66、领海的界限领海基线掌握简答题论述题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指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67、管辖权掌握

领海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但其受到国际法规的限制。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不能行使管辖权;

2、外国军舰和其它用于非商业的公务船只享有豁免权;

3、沿海国的管辖权还受到外国船舶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对领海内的商业船只也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方面。

1、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2、沿海国不应为了对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68、毗连区概念内容了解

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

防止走私、逾越国境及卫生防疫等实际需要,有必要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69、过境通行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权掌握

过境通过制度,是指在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以继续不停和快速地通过为目的的航行和飞跃的自由。

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70、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掌握辨析题简答关系课件中有

大陆架

(一)概念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71、公海自由大题掌握什么是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包括

一)航行自由:

航行管辖:

公海上的管辖权取决于船舶的国籍

悬挂国旗:

不悬挂国旗不能在公海上自由航行

登临权

救助

(二)飞越自由;

适用有国际航空法的有关国际公约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1866年世界第一条横越大西洋的海底电缆

1884年《国际保护海底电缆公约》

1958年《公海公约》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此种人工岛屿必须为国际法所允许

法律地位:

是否构成新的领土?

建造国仅对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享有专属管辖权。

人工岛屿和设施周围安全地带的设立:

不超过500米。

(五)捕鱼自由;

(六)科学研究的自由。

72、公海上的管辖了解

(一)船旗国管辖

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

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

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必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二)普遍性管辖

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

73、普遍管辖的内容理解

普遍性管辖

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

74、登临权紧追权掌握

紧追权:

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75、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掌握公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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