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ocx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 首次来山东省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申请进驻。
第五条 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以上为优秀,超过分不足分为良好,分以上分以下为合格,不足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环评文件单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二)周围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
(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
(五)环境管理与监测建议;
(六)项目可行性与结论;
(七)文件制式规范。
第七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单件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
(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
(四)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或者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不可行;
(七)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八)评价结论错误;
(九)同一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或者修改超期,被退回两次以上。
第八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即项目组成不清,或者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者工艺失实,或者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严重有误,或者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
(二)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者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第九条 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对其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终身负责。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单件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环评文件单件考核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见附件)进行。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考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评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第个月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市环保部门;
(二)市环保部门每季度第个月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与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没有市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每季度第个月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省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与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评分;没有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评分。
环评机构本季度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不足分的,其季度考核为不合格。
环评机构本季度环评文件有件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评分为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值。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其年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对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环评机构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件以下的,省环保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考核规则,随机抽查其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报告书件,不足件的抽查其全部环评文件,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结果。
抽查的考核评分与环评机构报告书年度考核评分,按照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的最终评分。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受理报告书时,应当留存报告书送审版的电子版及其附件(留存时限一年),以备抽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当及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年度考核以及抽查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环评文件质量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直接判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环保部门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在限期整改期间,环评机构更换名称或者环评工程师更换工作单位的,限期整改决定仍然有效。
凡被限期整改过的环评机构均纳入环保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整改期间,再次出现应当限期整改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被个以上设区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将该环评机构移出“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
(二)被个以上同一设区市的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全市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三)被个以上不同设区市的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有关市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整改完成,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报省环保厅审核后,方可重新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再次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抽查判定环评机构件环评文件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真失实的,省环保厅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环评机构对考核结果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评分表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
一、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的组成
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的组成由技术评估考核和行政评审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评估考核的组成。
技术评估考核由评审专家考核和评估机构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审专家考核
()评审专家考核由专家评审会负责。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选定)应当依据重大原则性问题考核判定和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环评文件评审稿质量进行评分,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
()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确定专家评审考核评分,会议主持人(环保部门或者评估机构人员)负责复核。
汇总确定的程序如下:
.汇总各评审专家评分表的分项评分;
.各评审专家分项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得出分项评分平均值;
.专家评审考核评分为各分项评分平均值之和;
.会议主持人复核专家评审考核评分。
()评审专家考核评分应当记入专家评审意见。
.评估机构考核
()评估机构考核由环保部门技术评估机构负责;没有技术评估机构,不进行评估机构考核。
()技术评估机构应当依据重大原则性问题考核判定、报告书修改时间和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专家评审会后环评文件修改质量等进行评分,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并确定评估机构考核评分。
()技术评估考核评分为评审专家考核评分和评估机构考核评分的加权平均值,权重比例为:
;没有评估机构考核评分的,技术评估考核评分为评审专家考核评分。
()评估机构考核评分应当记入评估报告。
()专家评审会后,环评文件未按照要求在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或者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在该项目日常考核成绩基础上减扣分。
出现上述情况及直接判定为零分的,评估机构应明确事由,书面通知负责审批的处(科)室,予以退回。
(二)行政评审考核。
.行政评审考核由环保部门负责。
.环保部门应当依据重大原则性问题考核判定和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环评文件进行评分,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分表,确定行政评审考核评分。
在审查环节,仍需要修改完善环评文件的,环评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未按照要求完成的,在该项目日常考核成绩基础上减扣分。
.行政评审考核评分应当记入审查会议纪要。
二、环评文件质量考核评分原则
(一)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由环保部门负责。
(二)环评文件质量考核评分为技术评估考核评分和行政评审考核评分的加权平均值,权重比例为:
。
(三)环评文件在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行政评审考核评分中有一次判定为不合格的,其质量考核评分为不合格、考核评分予以保留。
三、重大原则性问题
评审专家考核、技术评估考核或者行政评审考核中认定环评文件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意见明确,并将其事实、依据、意见记入专家评审意见、评估报告、审查会议纪要,有关情况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
四、其他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考核按照本规则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质量考核参照本规则进行;仅有评审专家考核评分或者评估机构考核的,其评分为技术评估考核评分;仅有行政评审考核的,其评分为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考核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