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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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对公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开、销户等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是在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

5、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一般存款账户及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由开户银行按规定进行审核开立后,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备。

6、存款人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当地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7、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包括: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7、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当地人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9、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

开户行可以凭核实后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资料对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将年检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10、银行结算账户档案需要永久保管。

(二)开立各类账户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按当地人行的规定执行)。

(14)税务登记证正本(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但根据国家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15)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16)其它证明文件。

2、一般存款账户: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机构信用代码证。

(4)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5)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6)其他证明文件。

3、专用存款账户: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所有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机构信用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需要专款专用的文件:

①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③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⑥期货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⑧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证明。

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⑩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除向银行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4、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机构

①驻在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②临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按当地人行的规定执行)。

③税务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①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②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①营业执照正本。

②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4)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

①单位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同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各股东签章,及各股东证明文件(如个人为身份证件,公司为执照)。

该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该账户预留印鉴中的签章应为存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如果注册成功,申请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开立基本账户。

如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需要在验资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验资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退款手续。

开户银行应将其验资账户的资金退回原出资人汇出款项的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缴存入资款的,出资人可提取现金,但应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比照注册验资对该账户进行后续管理与资金划转。

当地工商部门未要求增资验资单独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可在原账户增资,但应对相应的汇入增资款项予以冻结,并比照注册验资的规定办理解冻或退资手续。

(5)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除向银行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5、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辅助鉴别与查询方法

(1)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发,其编码规则是:

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

(2)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

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号。

(3)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由税务局颁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码规则为:

①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

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

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税务登记证的有关信息可以通过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查询。

(4)机构信用代码证

机构信用代码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发,其编码由18位数字和字母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其中8位顺序号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号码中第6-13位相同。

同时,柜台人员应登录人行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核对机构信用代码证记载的信息与系统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5)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号码为14位:

1位账户性质代码(J基本、Z专用、L临时)+4位地区代码(如北京:

1000)+7为定长数字(顺序号)+2位账户更换开户许可证的次数(首次领取为01,更换一次为02,以此类推)。

(三)开户业务操作

1、网站预受理

(1)客户申请:

客户通过我行官方网站进行对公结算账户的预约功能,客户登陆我行网上银行的开放式平台,获取我行办理对公结算帐户开户的相关资料要求,根据预先设置的输入项,录入企业自身资料,并预留联系方式,提交银行后台生成预受理编号,在核心系统登记客户申请信息。

(2)中心审核:

分行中心柜员使用“0108对公客户预开户信息查询”交易,获取辖内待审核的对公客户开户预受理信息。

根据客户填制的信息,借助工商局网站、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公安部个人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等信息平台,核实客户所填资料的真实性,确认账户开立资格,同时检查客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然后使用“0724 对公客户预开户信息审核”交易,确认接受或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若拒绝客户的预申请应填写拒绝理由。

(3)审核结果通知:

审核通过后即时通过行内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短信通知(通过发送给授权经办人或账户管理人1),通知内容包括客户的预受理编号和审核结果,并提示审核通过的客户前来柜台办理业务,对审核为通过的客户,提示其可根据预受理编号到网站查询确认拒绝原因。

2、网点处理

当客户凭预受理通过的短信到柜台办理实际后续开户手续时,柜台人员根据预受理编号打印客户开户信息,如果客户同时申请了网上银行业务和短信通知服务,可一并打印出来。

客户对打印出的相关资料信息确认无误后盖章,并在柜台填写账户管理协议、预留银行印鉴。

(1)网点审核

①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及印鉴卡片内容填写齐全、正确,相关信息一致,印章清晰。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如果单位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鉴一致,且在《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②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开户银行要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柜台留存的复印件上应由经办柜员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由经办柜员与柜台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的名称。

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时,必须由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本单位人员作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开户业务的授权代理人,经办柜员应通过授权经办人提供的工作证(如有),对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经办柜员应通过“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对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对于客户授权书、印鉴卡背面、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的单位公章,柜员应双人使用人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进行核对,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一致,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还应与开户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进行开户事宜的电话确认,记录核实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同时,还应注意客户签字环节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在柜台当场面签,不可离柜办理。

受理柜员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开户日期”等信息,并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填写具体意见,连同开户证明文件一并交由柜台经理,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并签章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

(2)预判审查

受理柜员审核无误后,选择“9982非金融业务预判处理”交易,业务种类应选择:

“47-开户业务”,录入申请人名称、申请事由(业务类型选择“1-交互”),经柜台经理授权后,提交交易,并插入单联“内部通用凭证”打印预判流水号。

(3)影像采集

预判通过后,点击“影像录入”,通过扫描仪采集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如规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如规定提交)、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有关证明文件及联网核查的核实行的影像信息,并检查已采集到的影像信息的清晰性和完整性,完成上述操作后,点击“提交任务”,该笔交易直接发送至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3、中心业务处理

集中处理中心经办人员通过点击“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首先通过影像信息审查客户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及签章是否正确;是否已对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若有)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审核通过后,中心柜员在核心系统中使用“0106对公客户信息查询”或“0803同业客户信息查询”查询该客户在我行是否已经开立客户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若客户未在我行建立客户信息,中心柜员使用“0101对公客户信息建立”或者“0801同业客户信息建立”交易,录入对公客户受理编号,联动后台调起对公客户信息,无需再手工录入。

(2)若客户已在我行建立客户信息,中心柜员应对系统中客户信息与证照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如二者不一致,中心柜员可凭客户本次提交的证明文件对客户信息进行修改。

同时中心柜员应依据客户的相关开户资料,使用“0145客户辅助信息查询”查询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是否已经在我行登记,如果没有,应使用“0144客户辅助信息登记/维护”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

(3)中心柜员使用“4001对公活期存款开户”交易录入客户号,系统联动“0142账户地址信息维护”交易,录入财务负责人、账户管理人、授权经办人等账户信息。

对于通过预申请编号联动建立的客户信息,柜台在操作“0101对公客户信息建立”和“0801同业客户信息建立”交易后,系统自动登记客户的对账单邮寄地址信息,柜员无需再做“0140客户地址信息维护”交易。

(4)对客户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的对账单邮寄地址与客户信息中的办公地址不一致的,中心柜员还应使用“0140客户地址信息维护”交易为客户新增一条对账单邮寄地址,同时产生一个“邮寄地址数字编号”;录入“0142账户地址信息维护”交易时“对账单邮寄地址编码”应该选择新生成的“邮寄地址数字编号”。

4、网点后续处理

(1)系统任务处理:

受理柜员通过“对公获取”或“对公抢单”获取到需处理的任务,并通过影像信息确认该笔任务为返回打印内部通用凭证(账号信息)的任务后,点击“记账处理”,进入“9390影像业务补打印”交易,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内部通用凭证。

打印完毕后,点击“提交任务”。

受理柜员将结算账号填写在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及预留印鉴卡各联次上。

(2)印鉴建库:

受理柜员应将预留印鉴和单位公章录入验印系统,单位公章在验印系统中选择印鉴类型为“公章(其他)”。

录入完毕后,建库人员(印鉴录入柜员和印鉴复核柜员)应分别在二份印鉴卡正面下方相应位置加盖个人名章。

二份印鉴卡背面骑缝处应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

同时,受理柜员应将印鉴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的相应分户核算。

(3)凭证保管:

二份印鉴卡,第一联印鉴卡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第二联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一起上交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审核与保管。

三份开户申请书(含账户管理协议)一份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一份开户银行留存,另一份开户单位留存联应分情况处理,对于报备类账户应当时退客户,如果是核准类账户,应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退客户(或按照当地人行要求而定)。

(4)账户的报批与报备:

开户手续完成后,应按当地人行规定对账户进行报备或报批。

对于首次申请开立基本账户的,网点经办柜员还应登陆到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依据客户相关资料在该系统中登记客户信息,人民银行据此为客户生成机构信用代码证,与客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起返还给开户银行,由开户行交给客户。

开户银行应使用“4303对公活期存款账户维护”交易补录客户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号,同时使用“0144客户辅助信息登记/维护”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号码。

开户行应将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有关资料应直接交给开户单位授权经办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5)开户资料的保管:

银行留存的开户申请书、所附开户证明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结果)等开户资料应指定专人入柜妥善保管,并建立完善的调阅审批制度。

银行内部和外部监管部门需要查阅客户开户资料的,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进行审批,同意办理借阅手续的,应由借阅人现场查阅,开户资料原件原则上不能带走。

(6)上门回访:

对于客户不能提供开户资料原件或电话核实无法确认的,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上门回访确认对公客户信息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先在系统中将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改为系统允许的最长期限,待双人上门见证开户资料原件并对业务真实性确认无误,且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报批类账户自人行批准之日起计算),柜台人员方可取消账户冻结,启用该账户。

(四)预开账号

预开账号是为不愿意在网点等待或开户资料携带不齐的对公客户提供的一种开户业务处理方式,通过预开账号交易为客户预生成对公活期账号,客户取得预开账号后可先行离开柜台,然后网点柜员再进行相关业务的后续处理。

1、对于客户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齐全、开户申请书及预留印鉴卡填写完整的情况

(1)网点业务处理:

柜台人员和柜台经理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发起“9982非金融预判交易”,选择“47”业务种类,系统自动提示“是否预生成对公活期账户”,选择“是”,系统则联动“4345预开对公活期账号”交易,经办柜员依据客户开户申请书的内容输入“账户名称”、“币种”,“企业代码”,然后提交交易,系统则为客户生成预开账号,同时打印一式两联内部通用凭证,预生成账号自动在“备注”信息中回显,经办柜员将其中一联内部通用凭证交客户,客户即可离开银行。

(2)后续业务处理:

网点经办柜员按照“一、(三)”的操作流程进行影像采集等后续业务处理,集中处理中心柜员获取任务,调用“4001对公活期开户”交易时,预生成账号自动赋值“4001对公活期开户”交易的“活期账号”字段。

当“4345预开对公活期账号”交易输入组织机构代码证时,系统则会与客户已有的客户号中录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如二者不一致,中心柜员可凭客户本次提交的证明文件对客户信息进行修改。

账户开立后,应立即完成账户预留印鉴的建库工作。

(3)结果通知:

客户开户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后,网点经办柜员应电话通知客户,账户手续已处理完毕,账号可以按规定正常使用,同时将客户开户申请书回执等资料放入客户回单柜或下次客户来行时领取。

2、对于客户所持开户证明文件不齐全,但开户申请书填写完整的情况

网点柜员按照“一、(四)1”中的流程为客户预开账号,但应在批注栏中注明“缺**材料后补,请予以暂挂处理”。

中心柜员获取到该笔业务后暂将该笔任务挂起不予处理,待日后客户补齐所缺证明文件后,网点电话通知中心,由中心再将该笔业务退回网点,网点获取该任务后,补扫描所缺资料,在批注栏注明“**材料已补齐,请开户”后,然后同“一、(四)1”所述业务处理流程进行后续业务的处理。

3、预开账号必须在客户提交的材料满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一、(三)”的相关要求后才能正式启用,且预开账户的使用同正常流程开立的账户,应严格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一、(三)”的相关规定。

4、预开账号查询

分行或开户网点可以通过“4346预开对公活期账号查询”交易,查询本分行辖内网点和本网点预生成账号的相关信息,开交易支持通过“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账号”等信息进行网点预开账号的查询。

二、单位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规定

1、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其中柜台可以直接受理的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其他档次的定期存款按总行计划财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约定到期自动转存。

2、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3、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存款人在我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提交的开户资料中应包括:

加盖单位公章的“开立单位定期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如授权他人代办,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预留印鉴。

存款人如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在同一网点再次开立定期存款时,可以共用其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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