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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

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

  关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公司会对该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确信劳动合同续签意向。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到期前,人力资源部会依照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刻,提早对劳动合同将到期的员工进行工作考核评估。

  1.一般员工提早三个月;

  2.中层干部提早半年;

  3.高管不用做续签的工作评估。

  1.员工本人的自我评估;

  一般员工:

《工作总结》

  干部:

《述职报告》

  2.工作总结的内容:

  A.进公司以来的工作历程;

  B.在奥特迅取得的体会和成长;

  C.你爱奥特迅吗?

你情愿继续留在奥特迅工作吗?

你以为继续在奥特迅工作有前途吗?

  D.有人说在奥特迅好混日子,你以为如此的人适合留在奥特迅吗?

E.你以为奥特迅现在进展的如何?

尔后能进展得好吗?

  F.在尔后的工作中你能为奥特迅尽哪些力量?

  3.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A.客观、公正地裁判员工的工作表现,填写《员工工作考核表》,对该员工的工作按工作任务、工作能力、工作和谐、责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质量及纪律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4.依照工作考核评估的结果,做出是不是续签劳动合同的续签意向;5.填写《劳动合同到期处置意向表》,确信是不是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对工

  作考评合格,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出工作评判及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意见;对工作考评不合格,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出不续

  签劳动合同的缘故及理由。

  依照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劳动合同将到期员工的工作考核评估,别离处置如下:

  1.关于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

  A.由员工填写《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B.员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2.关于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

  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进公司的年限支付补偿金。

  3.员工提出不肯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员工提交了辞职申请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

  交回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意向书回执》上明确填写了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收到《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意向书》十天内没有将回执交回人力资源部的,超期视为本人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以上由员工提出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几种形式,公司都不予支付补偿金。

  人力资源部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旨在爱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两边关系稳固的制度。

《劳动法》

  第20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两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若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一: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义务

  【案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内聘职工。

XX年3月他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

通知里讲,王某的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届时企业将再也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与企业几回交涉没有结果后,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王某于1997年4月被企业聘为内聘职工,因此持续三年与企业签定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由于那个企业效益不错,离家又比较近,王某一家人都挺中意。

可是上班刚满半年,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后,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

这次住院医治,加上出院后的休息,他持续6个月没有上班。

因此,企业除把工资改成生活费外,还做出决定:

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原先由企业给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王某自己承担。

开始,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的身份

  ,同意了企业的决定,但这次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王某感到实在无法同意。

他以为自己并无犯什么错误,企业不能不要自己。

该企业

  那么以为王某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且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企业有权再也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两边达到如下协议:

一、两边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企业支付给王某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企业补发王某病假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不是能够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延续劳动关系需要两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那么是志愿原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

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非违背法律规定。

对那个问题企业还有很多职工没有正确的熟悉。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理就业记录和失业保险手续等。

五、关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案顶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对的。

另外,该企业对患病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不妥,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要求王某自大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欠妥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不能随意转由劳动者个人负担。

  案例二:

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

  【案例】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路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

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定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XX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数责任。

XX年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XX年1月31日止。

依照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再也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

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

我于XX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该适用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应予以退还。

  法院以为:

被告于XX年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依照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品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端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份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治理费,理由合法。

  【评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致伤残后,如劳动者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通知被告再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但如果是被告不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关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咱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工伤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时谨慎选择,协商一致,不可单方面强行选择。

  案例三: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争议

  【案例】刘先生在某公司已经持续工作连年,公司只与刘先生签定过一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尔后两边尽管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仍是继续维持了原工作关系。

工作中,刘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

只要持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于是,刘先生就额外关注自己的持续工作年限。

某日,刘先生计算出恰好在该公司持续工作满十年,于是就找公司领导商议,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续签一份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以为公司的后续经营存在必然问题,目前难以与刘先生续签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但表示:

由于工作疏忽,连年来未与刘先生签定过劳动合同,以致两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现情愿马上与刘先生续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是刘先生不同意,坚持要求

  公司续签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

通过几回协商,两边仍是各持己见,以致合同续签的问题一时难以确信。

  一个月后,公司发觉刘先生仍然坚持要求续签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就书面通知刘先生:

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只能依照规定通知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

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公司与自己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以为: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在公司已持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续签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以为:

劳动法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公司只同意与刘先生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两边协商不成,公司能够按规定提早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刘先生在未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不是能够工作年限满十年即提出续签无固按期限合同的要求。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照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那么,当事人未签定劳动合同(或经协商不一致签定不成)但又维持劳动关系的性质如何确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依照以上规定,当事人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件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确认当事人两边之间具有劳动合同的关系。

由于“应订未订”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上存在不确信性,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该条款对当事人两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作了规定。

  那么,当事人之间未签定书面合同,劳动者持续工作十年以上时,用人单位是不是能够依据前条规定以提早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方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两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依照以上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两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又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状态,而现在用人单位尚未依据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

  本案中,刘先生在三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公司持续工作满十年,当事人之间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刘先生与公司属于“应订未订”的劳动关系并处于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现在,用人单位如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提早通知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的,那么两边劳动关系能够按公司的通知而终止;但刘先生在公司依据规定提早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之前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四:

强迫续订劳动合同应为无效

  【案例】王某是某公司的部门领导,XX年12月,与公司签定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

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他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再也不续签的书面报告。

合同期满后,去人事部办理调离手续受到拒绝。

理由是,依照《员工守那么》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效劳5年,因此必需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不然就要交XX元违约金才能调离。

  【评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两边是不是续订合同,应依照平等志愿的原那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同意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员工守那么》只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即便该守那么在公司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之前就已公布实施,但鉴于该守那么只是一个一样性的约定,针对的对象是全部员工,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的当事人。

当初他和公司签定的是三年期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爱才也罢,总之是以专门约定的方式排除《员工守那么》的有关规定。

在这种情形下,二者对效劳期限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依照“专门优于一样”的原那么,应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至于交XX元违约金才能调离的说法,一样没有任何法律依照。

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处惩性方法,即只有发生了必然的违约行为,才发生违约金的支付。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告终止,其间并无任何的违约行为,故而XX元违约金无从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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