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级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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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级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2014年11月12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西政校发〔2014〕3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各学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院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信息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四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在规定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取消学籍。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四学年为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7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上;

(二)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且与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

(三)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并参研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

(四)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并参研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

(五)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在申请答辩前结项的。

第十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

(二)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

(三)课程学习期间符合本办法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

按本学科博士培养方案规定,已修完全部博士学位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除外语外,各门学位课程均达90分以上(含90分),且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优秀”;

(四)在校学习期间独立科研能力突出,科研创新型成果丰富,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领域内,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至少3种期刊独立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至少3种期刊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含5篇)学术论文;或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完成了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五)在校内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2次以上,或者参与本学科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1次以上;

(六)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所属学科导师及其所培养的研究生近三年内没有出现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理的情形,且该学科已有连续三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一条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向本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出具博士生导师同意提前毕业的意见书(应详细分析该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长过程),并附所有课程成绩、综合考试记录、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原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前毕业的条件进行全面评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提前毕业的,学院可以在《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博士生提前答辩的意见,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导师、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各学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师组。

第十三条各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导师确定的程序是,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科组根据博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确定,学院对导师分工名单核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科组申请重新确定导师。

学科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新导师,并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四条导师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对博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四)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五)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学科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组审查、学院同意后,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位课程与学分设置、时间安排、学习要求和考核方式;

(二)在读期间科研计划与进度安排;

(三)学位论文写作的阶段计划及基本要求;

(四)教学实习安排;

(五)主要阅读书目。

博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及时将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导师、学科组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对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修订,但需经导师和学科组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五章课程设置与考核

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须修满27学分(含公开学术报告2学分、教学实习2学分)。

(一)学位课程

1.公共必修课3门,计8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①专业外语3学分;

②政治理论课3学分;

③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2学分。

2.专业必修课至少4门,计11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①学科前沿问题专题研究3学分;

②专业必修课至少3门,计8学分。

3.选修课至少2门,计4学分,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

①公共选修课:

第二外国语2学分;

英语听说2学分。

②专业选修课至少开设2门,每门2学分。

(二)学术报告

博士研究生应在全校范围内作公开学术报告至少1次,计2学分。

(三)教学实习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科组和学院安排下至少完成8学时教学实习,计2学分。

第十九条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另计学分。

具体补修课程及学分按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条博士研究生所有学位课程学习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以申请审核方式免试外语招录的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中不设外语课程,但应跨二级学科选修一门学位课程,考核标准与主修该课程的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课程学习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与课题研究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在课程学习期间,博士生请假离校七天以上的,由学科组签署意见并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在课程学习期间,如缺课时数超过本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定时考试、随堂考试和撰写论文考查等方式。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录入博士研究生成绩,并在成绩录入结束后将考核材料交学院存档。

博士研究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成绩复查,经学院复查成绩确实存在差异的,报研究生进行审核、更改成绩。

第六章学科综合考试

第二十五条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学科研究前沿的掌握情况;

(三)个人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培养方案中要求的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及其他特别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

学科组应组成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事宜。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持考试工作。

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平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科综合考试应在校内进行。

考试时间应在第三学期安排。

第二十八条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成绩按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作出成绩评定,并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第二十九条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考试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研究生部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综合考试成绩评定为“优”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本学科参加综合考试总名额的30%。

第三十条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不得进行开题。

第七章开题要求

第三十一条学科组应在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安排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并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开创性,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选题可与有关科研项目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七)文献综述。

第三十四条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负责人召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教授职称的有关专家3人以上,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第三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

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学科组、学院和研究生部存档。

第八章学位申请审核

第三十七条凡完成培养方案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学院提交经导师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待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申请流程。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提交学位申请: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科研成果等有特别要求而没有完成的;

(二)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提交学位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预答辩、原创性检测、评阅与答辩以及抽检环节。

第四十条学科组应在第五学期安排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的要求和具体流程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创造性的学术成果,能够通过专家鉴定认可,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

学位论文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申请并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待检测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博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打印件等相关材料按照要求提交至学院和研究生部。

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部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管理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流程和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以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不合格、评阅或答辩不通过重新申请学位超过规定期限或次数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要求,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五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不定期对已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的具体时间、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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