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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劳务协作合同

 

 

合同生效日期:

年月

建设工程劳务协作合同

劳务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范围及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承包内容: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本合同以下列第1种方式承包:

1、总承包:

承包本合同所指定的工程的全部劳务;

2、分段承包:

承包本合同所指定的工程的段。

第三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第一款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完工日期:

年月日;作业总工期历日,乙方必须按此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作业量。

第二款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时,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已完工的成品、半成品,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执行甲方处理意见。

第三款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进度计划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连续天未完成任务,视为乙方违约,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此处由项目部按实际情况选择)

1、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剩余劳务承包费价款总额的5%的经济处罚;

2、收回或部分收回剩余作业量;

3、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

第四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工期可以相应调整;

1、签约工程在开工前或施工中原设计发生变更;

2、因业主原因调整工期的;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而影响作业进度的。

4、业主或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履约、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担保

第一款履约保证金

乙方所承担作业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扣取,由甲方负责在乙方的中期支付报表中按照每期5%比例扣取,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0%为止。

甲方应在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颁发合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款质量保证金

乙方所承担作业的质量保证金按业主扣收甲方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甲方负责在乙方的中期支付报表中扣取。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之约定退还乙方。

第三款安全生产保证金

本项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5%,甲方将按乙方每期计量款5%的比例扣留,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0%为止。

施工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八款之约定退还乙方

第四款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

本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20%扣取,甲方负责在乙方每期计量款中按照5%的比例扣留,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0%为止。

合同期内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甲方将直接动用该笔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必征得乙方同意。

对于超付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计量款中扣除,如乙方计量款不足以支付则由甲方先行垫付,同时甲方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追讨该笔资金的权利。

第五条:

单价、作业量及承包费的约定

第一款合同单价

1、本劳务协作采取分项作业单价结算方式。

分项作业单价见《劳务承包作业量清单》见附表《劳务承包作业量清单》单价的构成:

(1)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以下称甲供材料)单价:

(2)乙方的管理费、劳务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税费;

(3)为完成清单分项作业所必须完成的所有辅助工序费用。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认真核算单价,签约后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单价偏差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一律不予调价也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3、结算时,按照《劳务承包作业量清单》中约定的分项作业单价及材料的实际使用量,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甲供材料费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对乙方进行支付。

除设计原因外,对于乙方超出正常用量的部分甲方加收5﹪的管理费。

第二款作业量

本合同后附的《劳务承包作业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设计预计数,仅作为签订本合同的基础,不能作为甲方与乙方进行本合同作业量计量支付、结算的最终依据。

第三款合同价款

本合同劳务承包费总价按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文件定为:

大写人民币元贰佰万零肆仟壹佰伍拾陆元整。

(¥2004156.00元)。

本合同最终价款以甲方最终确认的作业量与本合同的单价计算为准。

第四款施工作业变更

1、变更施工的作业量以甲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2、变更作业的单价及价款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本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施工作业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本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施工作业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施工作业的价格,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单价进行结算,但不得大于建设单位批复的价格。

第五款作业审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作业须进行竣工审计。

若在审计中扣减的部分属于乙方的工作内容,则甲方按业主扣减的施工项目及作业量从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第六条:

承包费结算

第一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预付款。

第二款承包费结算

1本合同作业实行《中间计量现场签认制度》,乙方在中间计量前必须取得由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认的《已完成作业量认可书》,此《已完成作业量认可书》做为施工作业过程中付款的唯一合法有效的依据。

2本合同计量支付、结算的最终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是由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计量合同部、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共同出具的《作业量结算清单》。

第三款施工作业价款支付

1支付前乙方必须自行到甲方指定的税务部门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税金由乙方自付,甲方不予承担。

2乙方在获得甲方签认的《已完成作业认可书》或《作业量结算清单》后,甲方依据业主方对自身的计量支付情况及乙方完成工程量情况,按比例对乙方进行支付。

3支付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按比例扣除各项保证金,同时扣除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种费用后向乙方支付。

第四款结算方式:

所有结算款项通过银行结算。

结算款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质量管理

第一款按照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5之规定,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并满足标段工程质量的创优规划和总体要求。

第二款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说明文件、技术交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施工。

第三款所有施工作业的报检由乙方自检合格后报请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认为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

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款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检查和抽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款乙方所完成的作业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返修通知两日内必须进行返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返还甲方质量保证金后30日内,甲方按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同等比例返还乙方剩余质量保证金。

第六款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竣后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上报,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接受甲方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若乙方隐瞒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上报,或干扰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调查,或破坏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现场,甲方有权将乙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清退出场,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及其它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安全管理

第一款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设立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配合甲方安全员对乙方的安全施工进行管理,并服从甲方安全员的安排和指导。

第二款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上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条件予以整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款乙方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施工责任义务,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指令。

第四款乙方必须出具所有施工参建作业人员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并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乙方必须加强其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人员安全意识。

乙方施工作业人员体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款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或跨越交通要道施工时,应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款为保证乙方人员施工安全,乙方必须配备其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当乙方无能力配备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提供,费用从乙方的计量款中扣除。

第七款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参与调查、处理,且不得影响施工作业,由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罚款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款本合同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时,甲方将直接动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处理而不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施工期满,扣除甲方动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将其返还乙方。

第九款乙方未按照以上条款执行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保险

第一款施工作业中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办理。

第二款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同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的,一切责任(包含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款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四款由于本项目为不断交施工,乙方必须加强对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其安全设施的数量、质量,以满足施工的需求。

如因出现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环境管理

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清,整洁有序,积极配合好甲方的各项检查工作。

同时,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遵循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管理

第一款构成施工作业实体的材料由甲方按计划统一供应运至乙方施工所辖路段内,由乙方保管使用,甲方不再承担场内的后续任何费用。

第二款乙方进场设备必须保证完好率,认真填写进出场设备记录和鉴定表,按甲方设备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建立设备台帐经甲方签认。

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和标定,并向甲方报送检测资料和结果,确保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乙方进场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退场,否则按本合同金额的5%进行处罚。

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款第一款

第三款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

第一款甲方派为现场负责人,乙方派为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各自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地址、所承担义务通知对方。

如有变更(含通讯方式)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联系不能责任。

第二款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有序的进行。

第三款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指挥调度。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甲方负责人要求施工的视为现场管理事故,对乙方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累计出现三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

现场管理事故中对甲方负责人造成名誉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将乙方请退出场,乙方已完成施工作业量按照80%价款结算。

对于现场管理事故,甲方现场负责人具有唯一解释权。

第四款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甲方现场负责人有权拒绝签认《已完工程认可书》及《作业量结算清单》。

第十三条:

任务调整或重新划分

为确保本合同约定作业的均衡施工及保障总体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作业量作统筹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配,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已全部包含在附后的《劳务承包作业量清单》单价中。

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任务作重新划分,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以此作为向甲方索赔的理由。

第十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款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建与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承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施工作业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环境管理措施,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设备需用量计划表。

实施对乙方作业质量、工期、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工程计量、试验检测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下达施工计划。

3、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4、甲方现场负责人,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环保、施工工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5、甲方或甲方委派人员对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有监督否决权,当甲方或甲方委派人员发现乙方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不能满足业主或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或重新组织施工进场,或同乙方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6、按时向乙方交付材料、设备。

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安全设施必须保证施工需要。

7、施工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8、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关系。

第二款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具有承担本合同施工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能力,方可自行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派人员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的监督与检验。

2、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私刻项目经理部或施工处样式的公章,对外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应以乙方自身的名义进行,并确保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可能对乙方提出诉讼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责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3、必须向甲方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投入本合同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配备满足甲方要求的资质与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出入现场要佩带工作标牌,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

甲方现场负责人认定的由于地方阻扰等客观存在的、不可预见的人为因素造成无法施工,日内(含日)由乙方在施工期内自行调整、超过日的按照超出天数顺延工期。

6、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确保作业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单位人员的监督。

7、加强现场管理,按甲方统一规划施工作业、停放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作业区的管理,做好施工路段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作业质量、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混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积极配合甲方参加建设单位和上级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和劳动竞赛评比活动。

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形象宣传,保护好现场的标识、标牌、彩旗等。

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乙方负责保护其工作范围内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如有损坏及时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

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4、乙方必须保证其进场人员,以及配属与施工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材、仪器仪表满足业主和甲方的要求,并保证其施工期内相对稳定,若发生未经甲方同意的人员、机械设备、工具器材、仪器仪表变更,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进度与质量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

1、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果自负,并承担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经济责任及其它责任。

2、乙方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发现原设计的地质条件、结构物位置或尺寸、工程数量、高程不符时,或达不到质量标准时,或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或施工安全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由甲方申报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待业主变更设计批复或首肯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方可按变更设计施工;否则,按擅自变更设计论处。

变更中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施工前或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的经济成本增减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中间交工、完工验收及结算

第一款中间交工

乙方施工的分项或分部工程竣工后,经检验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由甲方填表报验进行中间交工,中间交工后的分项或分部工程仍由乙方负责养护保管,直至竣工验收。

中间交工后至竣工验收期间乙方施工工程的质量仍由乙方负责,因养护保管不善造成损坏,达不到质量标准或施工质量存有问题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乙方必须自费返工或修复。

第二款完工验收

乙方所完成施工作业,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其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费用。

验收结果或施工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三款完工及结算

1、作业完工后,乙方应留专人留守至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工地监理进行交工验收。

2、乙方施工作业完工后,经甲方检验合格且达到完工标准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最终质量评定以建设单位的验收结果为准。

3、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合同内施工作业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予以结算。

4、质量缺陷责任期未满或质量缺陷责任期虽满足但因业主或其它原因尚未支付给甲方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暂扣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索要业主所扣留的款项。

待业主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在30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缺陷责任期

1、乙方施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同甲方与业主签订“主合同”的缺陷责任期同时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缺陷责任期期限。

2、缺陷责任期内乙方施工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由甲方派人员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修复前甲方通知乙方,修复后所用费用甲方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八条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履行,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甲乙双方确认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合同价款改变;

2、变更设计后引起的合同价款增减;

3、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合同价款改变;

第十九条违约和争议

第一款违约

1、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甲方的故意过错造成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作业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尾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⑵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顺延乙方延误的工作时间。

2、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连续7日不能完工的,乙方除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外,必须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乙方现场管理未达到甲方与业主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条款之约定,给甲方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罚款,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除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以外的所有保证金。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整改后,乙方5日内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款争议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甲方企业法人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争议发生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即使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也应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⑷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擅自转让此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将施工作业人员、机具设备组织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工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多次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不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指挥,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承担的劳务承包工作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双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同解除后,乙方仍要妥善保管好已完工程,直至移交。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第一款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第二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第三款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施工作业本身的损害、因作业损害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6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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