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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Z/GDW26

陕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Z/GDW26-00-16-03-007-2012

陕西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2012-07–25签发2012–07–30实施

陕西省电力公司发布

陕西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变电站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实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维护和职责分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10(6)千伏及以上电力系统中电力元件和线路的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按照《陕西电力公司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调度控制中心职责:

(一)负责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负责陕西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入网资格的审查及配置选型原则的制定;

(三)负责省调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整定方案编制及定值整定计算;

(四)贯彻执行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相关规程、标准和规定,制定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所辖电网内使用的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和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五)按省调管辖范围下发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并监督执行;编制及审核停送电措施,批复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申请票;

(六)负责定期计算省调管辖范围内各边界母线处最大、最小等值阻抗;

(七)负责与网调分界点定值的配合,省调与地调以及地调之间分界点定值的协调;

(八)负责全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

负责组织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进行调查,及时下发整改要求和反事故措施;

(九)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版本,及时将对电网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缺陷和软件升级情况通报有关下级继电保护部门;

(一十)负责进行继电保护相关运行维护业务的技术培训;

(一十一)参与电网基建和技改工程中继电保护工程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招投标等工作;

(一十二)参与电网远景及近期规划的制定;

(一十三)参与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和新设备投运方案的审核等。

第六条发、供电单位继电保护管理及整定计算人员职责:

(一)负责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输入定值、反措执行、技术改造、缺陷处理和新装置投产验收工作;

(二)各供电局(公司)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处理日常运行工作;

(三)贯彻执行有关继电保护装置规程、标准和规定,负责编写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

编制变电站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四)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版本,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软件更改通知单,及时将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缺陷报告省调继电保护处;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现场运行人员和调度运行人员进行继电保护相关培训;

(六)应及时收集继电保护装置动作录波数据,进行分析并上报省调。

对不正确动作应调查原因,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并制定实施方案;

(七)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第七条现场检修人员:

(一)负责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维护、定期检验及定值更改工作;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后,及时写出检验报告;

(二)负责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按规定对新、改、扩建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验收或参加交接验收试验,监督施工人员向现场运行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注意事项;

(三)负责执行反事故措施的实施方案,及时消除继电保护装置缺陷,定期做好继电保护装置运行分析工作;

(四)负责事故后或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补充性检验,写出补充检验报告;

(五)做好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继电保护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

(六)维护好继电保护专用试验仪器仪表、试验设备、备品备件和工具,并保证其准确良好。

第八条调度运行人员职责:

(一)了解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

(二)批准和监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操作和运行,监视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与运行,并将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处理事故或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使用方式的变更;

(四)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时,调度人员应根据断路器及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处理事故,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将保护动作情况通知有关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根据短路电流曲线或继电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五)在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改变后或新保护装置投运前,按定值通知单与现场运行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注明定值变更时间;

(六)参加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的审核;

(七)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

第九条现场运行人员职责:

(一)负责每月继电保护装置的时钟校对,采样值打印/显示、定值清单打印/显示、动作报告打印、定值区状态、保护软硬压板的投退等记录工作;

(二)根据调度命令及现场运行规程的要求,负责对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投退、改变方式等相应的操作;

(三)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陕西电网新设备启动继电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与继电保护人员、调度人员核对保护装置定值文件要求与继电保护人员、调度人员核对保护装置定值;

(四)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现场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上工作前,审查维护人员的工作票和安全措施,履行开工手续。

工作完毕后,负责验收并履行竣工手续;

(五)负责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二次回路、纵联保护通道运行状况的巡视工作。

负责记录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动作或异常的信号指示及打印报告等情况,及时向所属调度运行人员及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负责执行有关继电保护装置规程、规定和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七)根据主管调度命令,对已输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的各套定值,用规定的方法切换各套定值。

第一十条电科院职责:

电科院新增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参加33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基建和大型技术改造工程二次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验收报告及新投设备首次检验报告的审查;

(二)负责继电保护设备运行状态评价、状态检修管理及相关检验规程的编写工作;

(三)参与重大电网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事故调查期间二次设备的相关试验及报告的编写;

(四)负责并网电厂(用户)的相关专业检查、涉网定值管理;

(五)负责陕西电网线路工频参数数据管理;

(六)协助省调开展全网继电保护动作统计及运行管理工作;

(七)协助省调开展换流站直流保护的相关工作;

(八)协助开展保护、自动化专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滚动修订、项目的可研和设计审查。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一十一条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一十二条陕西电力调控中心(以下简称省调)是陕西电网继电保护专业主管部门。

第一十三条各级调度人员、现场运行人员和继电保护人员在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中均应以本规定为依据,规划、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有关章节的要求。

第一十四条从事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

从事330千伏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对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

第一十五条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定或本规定相关部分;

(一)陕西省电力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全面了解本规定;生产、基建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相关部分。

省调负责电网运行的领导、继电保护人员应熟悉本规定;其他分管领导,调度和运行方式人员、通信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相关部分;

(二)各供电局(含检修公司或超高压公司)分管生产领导、负责运行的副总工程师、安监人员、继电保护专责、基建人员、调度所负责人、运行方式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变电运行人员、通信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相关部分。

整定计算专责、继电保护班长及技术专责应全面熟悉本规定,继电保护班其它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相关部分;

(三)发电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安监、生技、运行、检修和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工作的电气专责、值长、电气值班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相关部分。

继电保护班长及专责技术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定,继电保护班的其它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相关部分;

(四)设计、基建、试验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定的相关部分。

第一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对一些特殊要求做出补充,并结合本规定同时使用。

第一十七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5℃~30℃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月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

第一十八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2年,对于运行不稳定、工作环境恶劣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根据运行情况适当缩短使用年限。

第一十九条各发、供电单位应在新、扩建工程中执行标准化设计规范。

第二十条各级调度运行人员、现场运行人员和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进行继电保护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期间,省调为适应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所编制的有关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的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同效。

第二十二条省调每年编制的《陕西电网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运行说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一并执行。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继电保护装置名称,装置中各保护段的名称和作用,省调控中心直调的保护装置应按照《西北网调直调继电保护设备命名规定》(西电调字[2011]103号)执行,地区调控中心应制定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保护装置命名原则。

第二十四条现场运行人员应每月定期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各相交流电流、各相交流电压、零序电流(电压)、差电流、外部开关量变位和时钟,以及户外端子箱、主变和电抗器本体继电器的防雨、防潮、防尘、防冻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切换保护定值区时,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操作方法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进行明确,操作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但应立即显示(打印)新定值,并与主管调度核对定值单。

第二十六条继电保护装置动作(跳闸或重合闸)后,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要求作好记录和复归信号,将动作情况和测距结果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并打印故障报告。

未打印出故障报告之前,现场人员不得自行进行装置试验。

第二十七条现场运行人员应保证打印报告的连续性,严禁乱撕、乱放打印纸,妥善保管打印报告,并及时移交继电保护人员。

无打印操作时,应将打印机防尘盖盖好,并推入盘内。

现场运行人员应每月检查打印纸是否充足、字迹是否清晰,及时加装打印纸、更换打印机色带。

第二十八条现场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及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

第二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整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一)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开关量输入、开关量输出回路作业;

(二)装置内部作业;

(三)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影响装置运行时。

第三十条带纵联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纵联保护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

第三十一条同一综合自动化变电站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应经同一GPS或BD时钟源对时,现场运行人员每天巡视时应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时钟,并校对时钟。

第三十二条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软压板或查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采样值、定值时,应根据现场有关运行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保密、监控措施和自动记录功能,不宜在远方更改继电保护装置的其他参数设置,操作前后应在监控画面和继电保护装置上进行核对,必要时打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若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均有远方启动回路,只能投入一套远方启动回路,应优先采用微机线路保护装置的远方启动回路。

第三十四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更换装置内部板件后,继电保护人员应对整套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检验。

第三十五条一次设备在运行状态,仅继电保护装置部分功能退出运行时,应退出该功能独立设置的出口压板,若无独立设置的出口压板时,可仅退出其功能投入压板。

第三十六条主变、电抗器非电量保护的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陕西电网主设备非电气量保护、仪表及在线监测装置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发生的第一次区内、外故障,继电保护人员应通过分析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的实际测量值来确认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回路和相关动作逻辑是否正常。

既要分析相位,也要分析幅值。

第三十八条继电保护复用通信通道的相关要求:

(一)继电保护运行维护部门和通信部门应明确继电保护通道的管辖范围和维护界面,统一规定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通道名称。

(二)若通信人员在通道设备上工作影响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作业前通信人员应填写工作票,经相关调度批准后,通信人员方可进行工作。

(三)通信部门应定期对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密切相关的光电转换接口、接插部件、PCM(或2M)板、光端机、通信电源的通信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可结合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同时进行,确保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通信通道正常。

光纤通道要有监视运行通道的手段,并能判定出现的异常是由保护还是由通信设备引起。

(四)继电保护复用的载波机有计数器时,现场运行人员要每天检查一次计数器,发现计数器变化时,应立即向上级调度汇报,并通知继电保护专业人员。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单位(或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第四十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

(一)竣工原理图、安装图、设计说明、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

(二)制造厂商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柜(屏)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三)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四)最新继电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

(五)制造厂商提供的软件逻辑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或制造厂商保护装置调试大纲。

第四十一条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设备台账、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软件版本和第二条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

第四十二条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允许进行。

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应结合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继电保护工作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相关内容,建立典型作业指导书模板。

第四十四条继电保护维护部门应按照《陕西电网继电保护专业工作报告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所管辖的各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

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省调控中心。

第四十五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管理:

(一)继电保护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软件版本的统一管理,建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档案,记录各装置的软件版本、校验码和程序形成时间。

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的母线、线路和断路器失灵等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应归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统一管理;

(二)一条线路两端的同一型号微机纵联保护的软件版本应相同。

如无特殊要求,同一电网内同型号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应相同;

(三)运行或即将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内部逻辑不得随意更改。

确有必要对保护装置软件升级时,应由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制造单位向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保护软件升级说明,经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

改动后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验,并做好记录。

未经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同意,不应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升级工作;

(四)凡涉及微机继电保护功能的软件升级,应通过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认可的动模和静模试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每年继电保护部门应向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和制造厂商发布一次管辖范围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号。

第四十六条各级调控中心继电保护职能管理部门应结合所辖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统一所辖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接线图。

第四十七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选型:

(一)应选用经电力行业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二)应优先选用原理成熟、技术先进、制造质量可靠,并在国内同等或更高的电压等级有成功运行经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三)选择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充分考虑技术因素所占的比重;

(四)选择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在本电网的运行业绩应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予以考虑;

(五)同一厂站内同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宜选用同一型号,以利于运行人员操作、维护校验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六)要充分考虑制造厂商的技术力量、质保体系和售后服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交流、直流输电系统保护装置配置原则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执行。

第四十九条微机保护双重化配置应满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相关规定 。

第五十条直流输电系统故障时直流输电系统保护应充分利用直流输电控制系统,尽快停运、隔离故障系统或设备。

第五十一条备用插件的管理要求:

(一)运行维护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备用插件,备用插件宜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同时采购。

备用插件应视同运行设备,保证其可用性。

储存有集成电路芯片的备用插件,应有防止静电措施;

(二)每年12月底,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上级单位报备用插件的清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备用插件需求计划;

(三)备用插件由运行维护单位保管。

第五十二条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应工作在第Ⅱ安全区,建立健全主站系统、子站系统及相应通道的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五十三条对继电保护设备参数、动作情况、缺陷等,继电保护专业维护单位应及时录入“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管理系统”,并保证数据正确无误。

第六章检验管理

第五十四条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时,应认真执行DL/T995-2006及有关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反事故措施和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第五十五条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按照《陕西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工作标准化管理程序及作业指导书》要求执行。

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计划性检验前,应编制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检验期间认真执行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不得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简化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条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时,应充分利用其自检功能,主要检验自检功能无法检测的项目。

第五十七条新安装、全部和部分检验的重点应放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外部接线和二次回路。

第五十八条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宜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检修同时进行。

第五十九条对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外部回路接线或内部逻辑进行改动工作后,应做相应的试验,确认接线及逻辑回路正确后,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满足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逆变电源的检查按照《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应做好记录,检验完毕后应向运行人员交待有关事项,及时整理检验报告,保留好原始记录。

第六十三条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振。

仪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精密仪器一般应有人监护。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公司直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陕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反馈。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上级单位颁布的新规定相矛盾,以国家、上级单位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陕西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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