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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固定设备管理细则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井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压机、主排水泵、主运皮带机以和工广锅炉、主要制冷设备、制氮机、瓦斯发电机(以下简称大型固定设备)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新井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在籍大型固定设备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大型固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大型固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调研、规划、立项、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大型固定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其部门职责是:

(一)大型固定设备安全运行监管实行垂直管理。

生产部是矿井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压机、主排水泵、主变压器、主运输皮带机以和工广锅炉的主管部门,瓦斯管理院是瓦斯发电机组、制氮机的主管部门,国家工程中心综合办是主要制冷设备的主管部门。

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的立项审批、前期调研、技术规格书的审核、技术标的招标、闲置设备的处置和调剂,组织签订技术协议,参与大型固定设备出厂验收,设备报废的鉴定,大修厂家的资质审查和修前鉴定等。

(二)安监局负责组织追查处理违反“十三条红线”和大型固定设备造成的人身事故。

(三)财务部负责指导大型固定设备的财务管理与核算,牵头设备报废残体的处置。

(四)物资供应管理部(物资供销分公司)负责大型固定设备和备件的招议标、商务谈判和商务合同的签订、设备准入商资格预审和出厂验收、质量事故索赔,参与闲置设备的处置和调剂。

(五)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大型固定设备购置和修理的审计以和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查处,参与违反“十三条红线”和人身事故的追查处理,参与设备招标、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置。

(六)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提供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

第五条使用单位是大型固定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技术规格书、技术协议、设备招标、出厂验收等前期工作要全过程参与,对设备安装使用、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负责。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大型固定设备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的原则,指定一名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分工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工作,明确大型固定设备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固定设备管技人员。

第三章大型固定设备立项、选型设计、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需要增置大型固定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设备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增置原因、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经济效益比较等。

集团公司首先在内部单位进行平衡调剂,不能平衡调剂的,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列入购置计划。

第七条大型固定设备设计要统筹考虑好系统和主要设备能力。

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先进、适用、集成、经济”的原则,按照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有三种以上的设计方案。

第八条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规格书由设计单位出具,经矿审查签字后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各单位对选定大型固定设备的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综合考虑设备的使用费用和使用效率。

对服务年限较长的关键设备,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实行供应商相对集中。

第十条物资供应管理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大型固定设备主管部门等对大型固定设备进行验收,所有验收工作必须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大型固定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大型固定设备安全运行一般规定

(一)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做到台台完好,安全保护、设施灵敏可靠。

(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使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大型固定设备安全保护、系统安全设施的试验、整定、检查细则,制定大型固定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大型固定设备的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考核。

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和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在安全保护失效或解除的情况下,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四)大型固定设备的维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检修标准和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提升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根据本矿井提升装备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完善打离合调绳、闸间隙调整的操作程序,打运长材的具体措施和防止井筒坠物的管理措施。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井交窑管理规定,提高系统提升能力。

(三)提升机各项安全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在正常提升时,不得解除保护运行,不得擅自改动运行参数。

平层对罐时,提升机必须处于低速爬行和系统加不上速的运行状态,最大提升速度不得超过0.5m/s。

打运长材时,最大提升速度不得超过1.5m/s。

打运重物时,必须对制动系统和主提升钢丝绳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制动系统的闸间隙、制动特性和残压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制动盘必须清洁、无油迹,最大提升速度不得超过1.0m/s。

(四)立井井口安全门、摇台、阻车器、推车机和信号等装置的闭锁和联锁功能每天试验一次。

(五)主绳、尾绳的悬挂、自动张力平衡装置,罐道绳、制动绳的张紧、连接装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摩擦式提升机的尾绳卸力装置,每班应检查一次。

(六)井筒装备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修。

(七)立井井筒装设的缓冲防撞托罐装置每季度进行一次试验。

(八)提升机滚动轴承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更换油脂。

滑动轴承每季度测压间隙一次。

(九)提升机齿轮联轴器每两年打开检查一次;蛇形弹簧联轴器每年打开检查一次。

(十)提升机电机必须每5年返厂保养一次,十年返厂大修一次。

第十三条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通风机的安全保护必须做到齐全完整、灵敏可靠,并严格执行试验细则;在线监测装置使用正常、指示正确。

(二)制定通风机房反风操作规程,张挂反风操作系统图。

(三)每台通风机的高低压电源必须来自同一段母线。

(四)稀油润滑系统的油箱、阀、阀门、管路、油位指示器每年进行一次清洗检查;备用润滑系统完好。

(五)风门、防爆盖(门)和风机内部流道筒壁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除锈防腐处理。

防爆盖(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维修检查。

(六)改变通风机运行角度时,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和机电负责人批准。

(七)通风机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切换运行,切换工作必须在10min内完成。

(八)通风机电机必须每5年返厂保养一次,十年返厂大修一次。

第十四条矿井主要压风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压风机安全保护必须做到齐全完整、灵敏可靠,并严格执行试验细则;在线监测装置使用正常、指示正确。

(二)每年必须对水套、冷却器进行一次清洗;每半年必须对高压出风管和风包进行一次积碳清理。

(三)每年安全阀严格按供风压力进行一次校验,启爆与回座压力符合规定,空气滤清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洗,释压阀每年进行一次实际试验。

(四)吸、排气阀的检修与更换必须经过气密性试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气密性试验检查。

(五)冷却水系统的水池、凉水塔和管路每年进行一次清淤,保证水质清洁、冷却效果良好。

(六)水冷式压风机的水质必须符合要求,冷却水压力不得超过0.25MPa;进水温度不超过35℃,出水温度不超过40℃;曲轴箱油温不超过60℃;后冷却器排气温度不超过60℃。

第十五条主排水泵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井下主排水泵房所装设的水泵、水管和配套设备必须符《规程》规定。

(二)每年雨季来临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和配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必须对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淤。

保证水仓容积不少于设计能力的95%;必须对吸水井进行一次全面清淤,并保证吸水井闸门开、闭灵活,工作可靠。

(三)每季度必须对主、副水仓的主接地极进行一次检查,并符合《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要求。

(四)明确水泵在排水管放空条件下的起动操作程序,排水管路内的水严禁遂意下放。

(五)水泵房必须设有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第十六条主皮带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皮带机巷必须敷设洒水管路,且每隔50m设置消防支管阀门和水管接头,并配相应长度的软管。

(二)皮带机巷每隔100m设置开车语音提示或警示信号。

(三)在行人跨越皮带机处必须设置行人过桥与护栏。

四、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缓冲托辊表面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1/2;滚筒胶层贴合紧密,轴承温度<70℃。

(五)司机交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整个胶带,发现硫化接头出现裂口和鼓泡、卡子接头出现撕裂和脱卡、胶带保护层脱皮和撕带、拉紧装置调节余量小于全行程的1/5、张紧小车行程小于17m等情况要立即汇报。

(六)皮带机启动困难或胶带打滑时,必须立即检查,不得进行强行多次启动。

(七)皮带机硫化、砸卡子不得在机关和机尾10米以内,禁止运转检修和乘人。

第十七条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每半年安全阀必须按工作压力进行一次校验,每月进行一次汽动试验,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试验。

(二)蒸汽锅炉应装设两个独立的双色水位计、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自动补水装置。

(三)热水锅炉进出口必须装设温度计、压力表;供水管路最高处应设有集汽装置和放汽阀以和超温保护和安全阀;回水管路应设恒压装置和除污器。

(四)每台锅炉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大修。

(五)每年必须对锅炉受热面(包括:

水冷壁、对流管、过热器、省煤器、预热器等)进行一次除垢处理。

(六)制定补不上水、炉膛爆管等故障的紧急处理预案。

(七)烟囱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雷雨季之前必须进行一次测定。

第十八条主要制冷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制冷机的安全保护必须做到齐全完整、灵敏可靠,并严格执行试验细则;在线监测装置使用正常、指示正确。

(二)每半年必须对制冷机工作介质进行一次检查,设备的阀门、容器、管道、液位计每年进行一次清洗检查。

(三)设备检修与更换部件必须经过气密性试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气密性试验检查。

(四)安全阀严格按压力进行每年校验一次,每月进行一次试验。

(五)冷冻水、冷却水系统的水池、阀门和管路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清洗除垢,保证水质清洁,保证换热效率良好。

(六)制冷工质、冷水水质、冷却水水质的必须符合要求,定期检查,出现问题应和时补充更换。

第十九条制氮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机电工要做好检修与维护记录,必须客观真实的记录设备当前所处的状态。

发现问题要和时处理并上报。

(二)设备必须在允许的环境条件下运行。

(三)运转中观察是否运行平稳,声音是否正常,空气对流是否通畅,是否有渗漏(确保空压机运转中油量处于油位计下线以上),当制氮机ACS级过滤器排污口有油污排出时应尽快检查更换滤芯。

(四)运转中经常观察各仪表读数是否正常,随时检查冷却水水质、出口水压、温度,确保机器运行在良好状态。

(五)每隔段时间记录机器运行参数(开机正常运转后每2小时记录一次),确保记录完整真实。

(六)按要求进行开机前的各项检查,做好开机前准备工作,严格按开机停机流程启动与关闭制氮机。

(七)当出现异常声响或振动的、排气压力超过安全阀设定而安全阀未打开的、排气温度超过100℃而未自动停机的和其它异常情况的,应紧急停机。

第二十条瓦斯发电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各类发电机组的开机运行程序进行开机工作,包括开机前对机组和运行环境的检查,特别是低浓发电机组各种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在完好状态下,方可开机。

(二)严格按各类发电机开停程序开机和停机。

(三)机组正常运行发电后,应对发动机、发电机、控制屏等进行监视,做好运行状态记录;随时注意电压、频率、功率和发动机监控仪表指标的变化,和时进行参数调整;若运行安全装置发出故障警报,操作者应立即卸负荷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四)按发动机、发电机、控制屏等产品说明书要求做好运行维护保养并做好当班记录。

正常使用情况下,保养工作按日保养、周保养、和月保养要求进行。

第五章技术测定、探伤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技术测定和探伤工作应由矿机电副总统一负责,在每年的元月份,就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和探伤的内容和时间,向有资质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技术测定和探伤的周期和内容:

(一)载人提升机(副井、混合井)每一年一次,其它三年至少一次;安装、大修和改造的提升机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机使用前;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使用前;必须制动力矩、空行程时间、制动加减速度和重载全速紧停的性能测定。

(二)主排水泵每年进行一次流量、扬程、转数、电参数的测定;水泵、管路和排水系统效率、吨水百米电耗的计算工作。

(三)新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的扇风机必须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四)空压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温度、排气量、电流、电压、吸气阻力、排气压力、功率因数测定和比功率的计算。

(五)提升机制动系统中各受力拉杆每二年必须进行一次探伤。

立井提升系统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板、销轴、楔形连接装置进行探伤。

斜井人车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桃形环、连接销进行探伤。

罐笼、箕斗等提升容器的主销轴每五年必须探伤一次。

提升机主轴、天轮轴每二年进行一次探伤。

(六)防坠器各主拉杆、传动杆、轴销、连板、拨杆等每二年必须进行一次探伤。

(七)主扇风机的在用叶片每二年必须探伤一次(新型扇风机可根据设备说明要求时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单绳缠绕提升机罐笼、斜井人车试验要求:

(一)单绳缠绕提升机罐笼每六个月应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二)斜井人车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第六章配件、备用设备和大型材料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加强特种设备储备。

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特种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一是集团公司生产部和物资供销分公司控制储备资金总量。

二是储备品种,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资金总量,组织安全生产部门研究确定。

三是在储备方式上,物资供销分公司要加大供应商储备,探索煤炭企业间联合储备,尽可能控制自有资金储备,减少资金占用,减少闲置浪费。

第二十五条建立备品配件和大型材料领用制度,对备件和大型材料实行微机管理,集中存放并进行保养。

第二十六条所有主、副井提升机的主轴承、天轮、导向轮、减速器各种型号的滚动轴承和轴瓦均要有一只备用。

主、副井提升机的主轴承应尽量选用进口轴承。

第二十七条主皮带机的各种驱动滚筒、改向滚筒、机尾滚筒、减速器、联轴器、电机均要有一套备用。

第二十八条主、副井提升机的钢丝绳(包括:

主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制动绳、尾绳)和钢缆皮带机牵引钢丝绳均要有一套备用。

在备用绳使用前3个月,准备好另一套备用绳。

第七章大型固定设备基础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大型固定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建立大型固定设备台账和卡片并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凭卡片、交接单和验收单建好固定资产帐,月内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大型固定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对设备编号、上牌,安装标牌或铲号时,不得影响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性能和防爆性能。

大型固定设备在未编铲号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对关键大型固定设备和成套大型固定设备实行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一机一档”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各部件的使用、维修、调试、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等。

历次性能测定、主要零部件的探伤记录,在用防坠器探伤记录,在用钢丝绳、罐笼、人车试验记录。

历次设备故障、事故的详细报告,处理方案和改进意见。

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设备详细的技术特征。

设备安装图,常用配件图册。

第八章闲置大型固定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除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大型固定设备以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大型固定设备或购进二年以上未投入使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在企业内部列入闲置大型固定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使用单位的闲置大型固定设备要和时申报“大型固定设备闲置申请表”上报,经批准闲置的大型固定设备有条件的必须入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要做到附属大型固定设备齐全,状态完好,可随时投入使用。

第九章大型固定设备报废

第三十三条为提高大型固定设备的新度系数,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型固定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大型固定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已达到和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大型固定设备,且已停止使用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安全和使用安全的,且进行改造不经济的;

(四)遭受意外损害,大型固定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属于淘汰型产品或强制报废的。

第三十四条大型固定设备的报废程序按集团公司设备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大型固定设备调拨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有权根据生产急需以和抢险救灾需要对各单位大型固定设备进行内部无偿或有偿调拨,对于集团公司大型固定设备调拨指令,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以确保生产急需、抢险救灾以和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六条调出的大型固定设备要保持完好,部件齐全,有关大型固定设备档案要随机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

第十一章推行大型固定设备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以集团公司全面物资信息化管理为平台,积极推进大型固定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的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进行大型固定设备信息和网上办公管理,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数据库,动态处理大型固定设备台帐、大型固定设备使用状况、档案、资料、备件、运行状态、各类统计报表信息以和上传、上报等相关业务。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追查以下事故,安监局负责组织追查违反“十三条红线”和大型固定设备造成的人身事故,生产部负责组织追查影响生产的责任性事故。

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矿井主运输皮带、主井等主出煤系统或副井事故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的;

(二)事故影响矿井某一水平或单翼出煤系统4小时以上的;

(三)提人立井卡罐2小时以上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主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

(五)提升系统过卷进入楔形罐道的;人为解除大型固定设备安全保护的;

(六)矿井停产检修项目安排不细,一年内无计划安排第二次停产检修。

(七)属各单位自行追查的事故,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第四十条各单位负责追查以下大型固定设备事故。

根据性质、危害、责任分别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内的;

(二)矿井主运输皮带、主井等主出煤系统或副井事故影响生产2小时以内的;

(三)事故影响矿井某一水平或单翼出煤系统4小时以内的;

(四)提人立井卡罐2小时以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四十一条因设备质量原因造成事故的,由物资供应管理部(物资供销分公司)负责索赔。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设备验收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各单位上报的大型设备购置计划,在切块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因职能部门没有和时核准,造成事故影响安全生产的,追究业务主管部门部和财务部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大型机电设备选型不科学合理,系统能力满足不了要求的,要追究设计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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