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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

如何制定有限公司章程?

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供⼤家阅读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1

第⼀章总则

第⼀条公司宗旨:

通过设⽴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建⽴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个⾃然⼈股东出资设⽴,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期为本公司成⽴⽇期。

营业期限:

第⼆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民币。

(注:

暂不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式、出资时间、⼀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

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条股东的权利:

⼀、决定公司各种重⼤事项;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条股东的义务:

⼀、按期⾜额缴纳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的办法、职权

第⼗五条为保障公司⽣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

⽣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作。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常具体事务。

第⼗七条执⾏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资、福利、安全⽣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切⾝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会和职⼯的意见,并邀请⼯会或者职⼯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公司研究决定⽣产经营的重⼤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会和职⼯的意见和建议。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董事、监事、经理: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者;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未逾三年者;

(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效。

第⼆⼗⼀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董事、监事、经理。

第⼆⼗⼆条执⾏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谋取私利。

执⾏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法收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执⾏董事、经理不得挪⽤公司资⾦或者将公司资⾦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关的单位和个⼈。

执⾏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以其个⼈名义或者以其他个⼈名义开⽴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以个⼈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条执⾏董事、经理不得⾃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五条股东⾏使以下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董事,决定有关执⾏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董事、经理、监事

第⼆⼗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董事⼀名。

执⾏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七条执⾏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

(注:

法定代表⼈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定。

)第⼆⼗⼋条执⾏董事对股东负责,⾏使以下职权:

⼀、向股东报告⼯作;

⼆、执⾏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分公司等⽅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执⾏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使以下职权:

⼀、主持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违反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董事和经理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条公司依照法律、⾏政法规和国家财政⾏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三条公司在每⼀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商⾏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法定公积⾦,公司法定公积⾦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于弥补上⼀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公司⽣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

本公积⾦不得⽤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六条法定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章公司合并分⽴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七条公司合并、分⽴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续。

第三⼗⼋条公司合并、分⽴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决定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合并、分⽴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九条公司因合并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和清算

第四⼗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

(1)

(2)(4)(5)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45⽇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交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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