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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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1、《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何时起施行?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答: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该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
4、什么是劳动关系?
答:
所谓劳动关系,一般是指人们为了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任务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5、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
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起建立?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2、劳动合同有哪几种?
答:
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3、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7、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以上九项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8、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试用期?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9、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
不可以。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答: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如何约定的?
答: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按照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是否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劳动报酬?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6、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答: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7、什么叫做竞业限制期限?
答:
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的时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到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结束。
28、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9、什么叫做同工同酬?
答: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
30、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
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1、什么叫做无效劳动合同?
答: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失去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32、什么叫做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答: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部分条款失去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是否仍然有效?
答: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答:
应当支付。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否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6、用人单位能否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答: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7、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答: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8、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是否应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9、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是否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答: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0、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42、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答: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3、劳动者必须提前多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多少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5、在用人单位存在哪几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6、在劳动者存在哪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7、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8、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成年人的。
4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答: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5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答: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4、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答:
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55、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答: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6、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答: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57、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答: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58、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是否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59、集体合同订立后,是否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答: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0、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答: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6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是否可以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62、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是否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答: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6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答: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64、成立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多少?
答:
成立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65、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至少多长时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66、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答: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67、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答:
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6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答: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69、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答: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70、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答: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7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答: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2、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3、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答:
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74、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答: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76、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
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7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78、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答: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79、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80、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是否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是否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答: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8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是多长时间?
答: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哪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8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6、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该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7、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该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8、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该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9、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该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