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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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

凉山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特色鲜明、科技含量高、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确保我州示范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园区是指代表我州不同生态区、不同产业农业科技发展方向,集成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才等优势,集中展现科学技术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应用,起到孵化器及辐射源作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第三条示范园区的指导思想是面向“三农”,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重点,按照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突破口、企业为主体、科技为支撑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业主经营、部门指导的办法,力求规划科学、定位准确、重点突出、特色凸显,努力加快我州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步伐。

第四条示范园区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选择不同农业生态地区,建设符合现代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方向,代表不同产业先进水平的示范园区,努力建成国家、省、州、县四级农业示范园区,以带动我州农业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建设示范园区。

第二章选择条件

第六条示范园区应逐步建设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集研究开发、引进吸收、技术培训、示范推广为一体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示范园区业主必须在凉山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且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筹措资金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信誉。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示范园区实行业主负责制,产权关系明晰、各方权责明确、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示范园区必须有技术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或科技力量作技术支撑,主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并为其推广应用进行试点示范。

示范园区内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示范园区应具备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网络信息化宣传、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功能。

通过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采取“公司+农户”、“协会(专合组织)+农户”、“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等多种形式,实现农民增收致富。

示范园区具备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园区内农民增收应高于全州的平均水平。

第十条 州级示范园区应代表我州农业不同生态区域特征,主导产业明确,从事的主业能形成规模化产业,为形成区域特色产业起到示范作用。

县(市)级示范园区应具有当地区域特色、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当地党委、政府要重视园区建设,制定并落实配套的优惠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示范园区按照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选择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先进、机制灵活的优先进行试点示范。

示范园区要求相对集中成片,其大小要求核心区种植业不低于300亩,养殖业不低于20户规模养殖户,示范区种植业不低于2000亩,养殖业不低于60户规模养殖户,辐射区种植业不低于10000亩,养殖业不低于200户规模养殖户。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州级示范园区申报由申请单位(鼓励产学研、农科教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科技局或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州科技局审批。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配套材料。

第十四条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正式启动实施。

示范园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认为自身条件成熟时(原则上不超过2年),便可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正式授牌。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示范园区由州科技局会同县(市)政府共同管理,委托县(市)科技局或州级涉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州科技局负责推荐省级示范园区,指导、协调全州示范园区的实施工作。

县(市)政府、州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园区实施的具体工作,研究落实促进示范园区建设的有关办法和措施,督促、检查示范园区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交流、推广技术和经验,提供优惠政策措施和各种优质服务,协调解决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示范园区业主在收到州级示范园区项目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示范园区规划做好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并严格按照协议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示范园区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时,由业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州科技局同意后下文调整。

第十九条示范园区验收由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形式。

由示范园区业主在县(市)科技局或州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查,在完成验收资料及现场准备工作后,示范园区业主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资料,经县(市)科技局或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州科技局授挂“凉山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标牌,继续进行跟踪管理,不断拓展示范园区成效;末通过验收者,视情况给子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示范园区经费由业主自筹为主,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渠道筹集,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园区建设予以必要的资金投入。

州级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园区的科研活动,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执行示范园区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执行报告由州科技局制定统一的内容提纲。

示范园区业主填报相应的年度执行报告,经县(市)科技局或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审签后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州科技局,以便汇总、编制示范园区年度执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认定的示范园区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

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取消授予的示范园区。

成绩突出的,授予“凉山州现代农业科技先进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给予必要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园区。

第二十四条对示范园区实施和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州科技局将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主题词:

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

省科技厅办公室、农村处,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州级有关部门、西昌学院科技处。

凉山州科技局办公室2010年2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

编号

凉山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

申报书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起止年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编制

园区(基地)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时间

建设单位

通讯地址

网址

http:

//

负责人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一、园区(基地)主导产业简介

二、园区(基地)概述(规模及效益情况,经营机制和基本功能)

 

三、技术支撑及创新性、示范带动作用

 

四、经费预算及来源渠道

五、园区(基地)建设目标任务及进度安排:

六、县(市、区)科技局或州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七、专家组评审意见

 

组长签名:

年月日

八、州科技局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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