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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市政工程市场价

雨政办发〔2006〕21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财政性投资基本

建设工程评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长沙市雨花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评审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雨花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

评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区操作实施的各项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均适用本操作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投资评审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工程上限价、结算和

非招标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评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六条 经发包人或委托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后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作为投标的最高限额,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

第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设安装工程,发包人或委托单位应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一般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属于通用项目的,按相应定额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计价规则和税费标准,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九条 编制、评审招标工程上限价及非标工程预(结)算原则按照附表三所列的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部分外,其他子目按相应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附表一所规定的优惠率。

第十条 编制、评审招标工程上限价及非标工程预(结)算应以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集的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为主,并参考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

第十一条 非标工程的预(结)算先执行附表一所规定的优惠率后,再执行附表二所规定的非招标工程优惠率。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增加超出原合同价款20%的部分再优惠1%。

 

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出具的工程概、预算评审报告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本必须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方可签订,并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报送财政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合同包干范围及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清单单价;

(二)预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时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支付方式及时限;

(七)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六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的综合单价一般不作调整,装修装饰材料标准、档次的变更只考虑材料价差的调整。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及工程变更计价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必须进行工程量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变更程序进行:

即先由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共同审定变更方案以确保变更方案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方便施工;然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经监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共同确认后下达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条 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造价的20%以上的工程变更,必须报区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项未经规定程序,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均不能计量支付和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确认后的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按上限价编制优惠率优惠后再执行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上限价-中标价)/(上限价-备用金)】;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没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按上限价编制优惠率优惠后再执行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上限价-中标价)/(上限价-备用金)】,经发、承包双方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五章 工程量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计量的相关规定

1、承包人应当在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应组织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签证,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对承包人擅自超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取。

4、工程量的计量及签证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包人四方共同参加进行会签,计量与经济签证单中监理单位签证必须有总监的签字,且参与的四方必须加盖公章方可有效,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现场复核为准,并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工作;参加技术交底及各种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会议,凡与工程造价及结算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工程洽商等必须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会签,否则不得做为结算的依据。

6、工程主要材料必须由发包人、监理、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起参与确认,严把材料控制关,对于需签证确认价格的材料必须先由监理、发包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认价格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监理、发包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后交由发包人,发包人连同竣工验收报告一起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中心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其评审结论作为最终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发包人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报送已有的资料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进行评审。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四)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发包人的委托,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评审,并在相应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出具的评审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若承包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或拒不对审的,评审中心可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编审上限价执行各种定额的税前造价优惠率

序号

定 额 名 称

优惠率(%)

备 注

1

1999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

5

土建费率参照

工程类别

装饰费率

取中间值

2

1996年《公路定额》

5

 

3

1995年《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

8

费率取中间值

4

1997年《湖南省园林及仿古工程估价表》

绿化

6

费率取中间值

仿古

5

5

2005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3

费率取中间值

6

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

6

 

7

2002年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定额》

6

 

8

1992年《湖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8

 

9

1995年邮电部《通信工程预算定额》

10

 

10

2004年《湖南省路灯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6

 

附表二

非招标工程优惠率

序号

工 程 类 别

优惠率(%)

备 注

1

按通用项目计价的项目

8

 

2

套用《路灯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

3

 

3

套用《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工程定额》

6

费率取中间值

4

套用《市政工程定额》

6

费率取中间值

5

套用《土建、装饰工程定额》

3

 

6

套用《公路工程定额》

3

 

7

套用《水利工程定额》

3

 

8

套用《维修工程定额》

2

 

9

套用《通信工程定额》

10

 

附表二说明:

个别造价较低、工作内容较少、工程较复杂的非标工程,优惠率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附表三

市政工程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价

1

人工工日单价

38元/工日

2

土方开挖及外运(除石方外土方不论土质、运距远近、运转次数,包括挖、运、清表,不论机挖或人挖,含沥青路面、路基砖基及侧缘石拆除外运)

32元/m3

3

淤泥挖、运(指水塘、沟渠里的淤泥,不论施工方法、运距远近、运转次数)

45元/m3

4

土方场内平衡(包括挖、运、填及碾压,不论土质、施工方法)

15元/m3

5

沟槽就地挖、夯填土方

18元/m3

6

借土回填,含购买土方、挖、运、回填及碾压

35元/m3

7

砖渣场内装、运、清理、回填、碾压嵌10%砂、大块解体

22元/m3

8

砂砾石回填,运输及压实(天然中砂、天然粗砂、砾石各占三分之一)

(一般为按三者均价+6元/m3计)

48元/m3

9

砼路面破除、解体、外运(不论施工方法)

78元/m3

10

标段间调配土方(挖土、运土、卸土)

15元/m3

11

标段间调配土方(平土、分层碾压)

12元/m3

12

石方爆破、解体、外运(不论路基和沟槽,打眼爆破石方)

82元/m3

13

石方爆破、解体、外运(不论路基和沟槽,炮机破石方)

90元/m3

14

石方爆破、解体、场内转运、碾压(不论路基和沟槽,打眼爆破石方)

46元/m3

15

石方爆破、解体、场内转运、碾压(不论路基和沟槽,炮机破石方)

66元/m3

16

细4+中5+粗6重交沥青砼路面

160元/m2

附表三说明:

1、本表定价部分均为含税的上限价,定价部分及调查的材料市场价格不再计算附表一所规定的优惠率;特殊情况应报评审中心审批后确认。

2、招投标工程中新增项目按中标优惠率计算结算定价,非招标工程按附表二的优惠率计算结算定价。

3、定额人工工资取费价均按22元/工日计算,超过22元/工日部分按价差计算。

套用水利和公路定额的仍从其相应规定。

不论何种专业工程合同包干外的计时工均按38元/工日(不含税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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