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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制度课件

第一讲 我国税制结构与体系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1.税收的概念

税收在历史也称为税、租税、赋税或捐税,它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

①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②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纳税主体是居民或经济组织

③国家凭借行政权征税。

④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

⑤税收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

2.税收的特征

①强制性:

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来确定国家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具体表现在:

●国家作为征税人具有向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向社会成品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具有分享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利益的

权力,并同时承担向政府纳税的义务。

●国家征税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政治权力特殊,可以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执行。

●税收征纳双方关系以法律关系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违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②无偿性:

是从国家同具体纳税人而言,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的。

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不是以具体提供多少公共产品为前提,而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也不是以具体分享多少公共产品为依据。

因此,就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而言,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分享利益是无偿的,而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也是无偿的。

●税收对具体纳税人不存在直观意义上的直接偿还性。

●税收对具体纳税人从相对意义上讲是有偿还性的,但这种偿还是非直接的。

主要表现纳税人纳税和分享公共产品在量上没有直接的对等关系。

③规范性: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接来先确定的标准规范征税。

●要素上的法定性●标准上的统一性●时间上的连接性●内容上的稳定性

二、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也就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制要素主要有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附加与加成、减税与关税,起征点与免征额,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等。

1.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自然人也可分为自然人个人和自然人企业。

负税人是最终承受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当存在税负转嫁时,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

2.课税对象。

又称征税对象,是课税客体,主要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它是区别税种的主要标志,也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

●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

税目作用有二:

一是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对课税对象的分类。

●计税依据。

是计算税额的具体依据。

它与课税对象的关系是,在计算税额时,计税依据仅是课税对象的一部分。

●税源。

即税收的最终来源。

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而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不一致的,如财产税。

●税本。

即产生税源的根本。

税源是国民收入,主要是纯收入,而产生税源根本是生产要素。

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

征税只能触及税源,不可侵蚀税本。

3.税率。

是税额与课税对象或计税依据的比率。

它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有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之分。

累进税率是随课税对象的扩大,税率会相应爬升的。

累退税率是随课税对象的扩大,税率会相应下降。

累退税率由于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难使用,仅在理论研究中使用。

●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

名义税率为税法上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占征税对象的比例,即实际负担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负担率之间一般存在差别。

如果存在税前扣除,那么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制并存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名义税率低于实际负担率。

●税率有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之分。

平均税率是全部税额与全部课税对象的比率,边际税率是最后一个课税对象所适用的税率。

在累进税制的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上升,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在累退税制的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下降而下降,但平均税率高于边际税率;在比例税制的情况下,边际税率就是平均税率。

●现行税率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①比例税率,是对所有的课税对象都按同一比例课征的税率。

比例税率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前者是一个税种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后者是一个税种要设置两个及其以上高低不等的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范围广、计算简便,但具有累退性质。

②定额税率,是依据课题对象的数量,直接计算税额的一种税率的形式。

定额税率计算简便,不受物价影响,但缺乏弹性。

③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从小到大划分成若干等级,税率由低到高排列,根据课税对象和税率计算税额。

它通常分为全额累进、超额累进两种。

全额累进是把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超额累进是把课税对象划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最后加总。

全额累进计算简便,但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计算复杂,但税负公平。

4.税收加征,是指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主要内容有:

●附加,是在正税基础上再另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款。

如教育费附加等。

●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其目的就为了实现某种限制或调节政策。

其方式为按纳税人应纳正税税额的成数加征,加征一成等于加征税额的10%,依次类推。

5.税收减免。

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主要内容有:

●减税。

是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

是免交全部税款。

●起征点。

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仅就超过免征的部分征税。

6.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确定在生产、流通环节课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7.纳税时间。

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时间。

主要包括: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何时具有纳税义务。

●纳税期。

是纳税人要在多长时间内缴一次税。

●纳税期限。

是税法对纳税人缴纳税款而规定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是违章。

四、税收分类

1.按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志分类

●直接税。

所得税、财产税。

●间接税。

流转税。

2.按税收管辖权和支配权为标志分类

●中央税。

消费税、关税等。

●地方税。

房产税、契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等。

3.按课税对象性质为标志分类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

●财产说。

房产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

●资源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

●行为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筵席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五、税制结构

1.税收结构。

是实行复合税制体系的国家,在按一定标志进行税收分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

●复合税制。

是指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由两种及其以上税种构成。

●税收体系。

税种构成。

●税收分布。

税种布局。

●相互关系。

是指主次关系和比重关系。

2.税制结构类型

①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结构模式。

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流转税作为主体税,占最大比重,并起到主导作用。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少数经济发达国家实行这种税制结构模式。

●以一般流转税为主体。

其特点是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中性。

●以选择性流转税为主体。

其特点是个别征收、收入较少、特定调节。

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所得税作为主体税,占最大比重,并起主导作用。

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这种税制结构模式。

●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一般适用于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的经济比较发达国家。

●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

一般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的国家。

●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

一般适用于高福利经济的国家。

③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的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

一般来说,在由流转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或者在由所得税为主体转向发展增值税、扩大流转税的过程中,都会形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3.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

①主体税选择。

我国税制结构应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目标模式。

●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目标模式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实际。

●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目标模式是我国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必然进程。

②税种合理配置。

●流转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

应选择以具有一般流转税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为主体,起到财政收入的作用;并辅之以选择性流转税非中性消费税为辅,起到个别调节作用的内部结构模式。

●所得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

由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产制度和收入分配方式所决定,应选择以企业所得税为主,逐步扩大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税内部结构模式。

③辅助税制的设计。

应本着简化税种,优化功能的原则,形成税种相对较少,征收比较简单,功能比较合理的辅助税内部结构模式。

六、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税种主要有: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

●财产说。

房产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

●资源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

●行为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筵席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营业税

一、营业税特点

(一)征税范围是以服务业为主,税源广泛。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算简便,税收成本较低

二、征税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

三、税率结构

营业税税率表

税目

征税范围

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理、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

5%

4.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电子游戏厅

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著作权和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营业税案例:

案例1:

某运输公司某月运营售票收入总额为600万元,从中支付联运业务的金额为100万元。

试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售票收入总额-联运业务支出)×适用税率=(600-100)×3%=15(万元)

案例2:

某卡拉OK歌舞厅,某月门票收入为80万远,台位费50万元,相关的烟酒和饮料收入40万元,适用税率为20%。

计算该歌舞厅应纳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80+50+40)×20%=28(万元)

案例3:

某旅游公司某月组织境内外旅游,共取得旅游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中,代旅游者付给交通部门交通费100万元,代旅游者支付的食宿费300万元,代旅游者支付的景点等其它费用50万元。

另外,本月还组织了3个旅游团去境外旅游,出境后改由当地旅游公司接团,支付旅游费300万元。

试计算该公司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应纳税额=1000-(100+300+50+300)×5%=12.50(万元)

案例4:

某邮电局12月份经营各项邮电业务取得收入为:

邮政业务收入为4.74万元,报刊发行收入为3.16万元,电报、电传、长话收入3.1万元。

试计算12月份应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4.74+3.16+3.1)×3%=0.33〔万元〕

 

第三讲增值税制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1、增值额。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从实践中讲,对于经营生产单位来说,增值额是指这一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的余额;对于一项货物来说,增值额是该项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格。

2、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规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各国规定法定增值额的原因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计算的一致性;为本国财政经济政策服务。

3、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数。

●很难准确划分企业的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

●增值税是很模糊的概念,很难准确计算

●计算方法很复杂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它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折旧,或者,增值额=消费+净投资+折旧。

由于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它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折旧额后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或者,增值额=消费+净投资。

由于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它是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消费。

由于增值额相当于消费,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

1、按增值额征税的思想,最早是1917年的美国耶鲁大学的教授亚当斯首先提出。

2、1921年,德国企业家西蒙子博士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并详细阐述了这一税制的内容,但未受到政府的重视。

3、1954年,增值税最早在法国实施成功。

4、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进,1984年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1994年改革实施至今。

四、增值税的优点

1、消除重叠征税2、促进专业化协作3、稳定财政收入

4、激励国际贸易5、减少税收扭曲6、强化税收制约

五、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

1、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实行的是有限的全面型增值税。

3、实行凭全国统一票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低扣购进投入品已纳税额的办法。

4、实行价内税和价外税并存制。

5、实行两裆税率。

6、按销售额大小和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化的征税方法。

增值税案例

[案例1]某水泥厂4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散装水泥200吨,每吨120元,装卸等杂费360元,货款已收;

2、销售袋装水泥700吨,每吨130元,装卸等杂费840元;

3、将散装水泥600吨连续加工成水泥板,当月全部销售,取得销售货款90000元;

4、将散装水泥40吨用于维修本厂职工浴室;

5、当月购进一辆大卡车,购进价100000元,税款17000元;

6、为生产水泥及水泥制品,当月购进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外购项目的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额为8500元;上月末未低扣完的进项税额为650元。

试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案例分析1]

1、计算4月份销售额

120×200+360+700×130+840+40×120+90000=211000元

2、计算销项税额

211000×7%=35870元

3、计算进项税额

8500+650=9150元

4、计算4月份应纳税额

35870-9150=26720元

[案例2]某罐头厂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月初进项税额余额为2万元;

2、当月向渔厂购进新鱼,买价为30万元;

3、当月向糖厂进白糖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货款2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

4、该厂向市食品公司销售罐头2万箱,价款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向个体户批发罐头5000箱,价款和增值税混合收取共15万元;

试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案例分析2]

1、计算2月份销售额

60+15÷(1+17%)=72.82万元(小数点保留两位)

2、计算销项税额72.82×17%=12.38万元

3、计算进项税额2+30×13%+3.4=9.3万元

4、计算2月份应纳税额12.38-9.3=3.08万元

[案例3]某装饰材料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装饰材料收入为30万元,向购买方收取装卸等杂费为2万元。

2、发生混合销售业务收入40万元;

3、为客户装修办公室取得劳务收入5万元;

4、因质量问题发生销售退回4万元(有证明单),同时退还购货方增值税额0.68万元;

5、本月份从事经营活动发生购进项目,专用发票列示进项税额为8万元;

6、该公司销售货物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试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案例分析3]

1、计算5月份销售额30+2+40+5=77万元

2、计算销项税额77×17%-0.68=12.41万元

3、进项税额为8万元

4、计算5月份应纳税额12.41-8=4.41万元

第四讲消费税制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它有广义和狭义消费税之分。

狭义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如烟税、酒税、盐税、货物税、关税等。

广义消费税是指以所有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它既包括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类,如烟税、酒税、盐税等;也包括对一般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类,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通常在理论分析时,消费税是指广义的,而在实际运用时,多指狭义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目的

开征消费税的目的主要是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

历史上的消费税更多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而现代消费税,除了增加国库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发挥其独转的灵活调节功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消费税征收目的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抑制不良消费行为。

2、纠正外部经济。

3、促进公平收入分配。

三、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从征税范围来看,仅限于部分消费品,范围较小。

2、从纳税环节看,确定在产制环节。

3、从征税方式上看,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等。

4、从税率结构上看,复杂且差异较大。

5、从税收优惠上看,减免税严格控制。

四、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鞭炮、焰火。

7、汽油。

8、柴油。

9、汽车轮胎。

10、摩托车。

11、小汽车。

(二)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复合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①销售额的确定

②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③包装物及其押金的处理

A、一般消费品押金(含啤酒、黄酒):

未过期的、不征税;逾期的,并入征税。

B、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黄酒、啤酒除外):

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征税。

例: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一批,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月末销售化妆品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

应纳消费税=[30+4.68÷(1+17%)]×30%=10.2(万元)

2、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

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400×220=88000元

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应纳消费税的复合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纳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

某卷烟厂5月份销售卷烟1000箱,作为礼品赠送给协作单位50箱,卷烟的调拨价格每箱1.55万元。

当月移送到本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200箱,门市部实际消费150箱,每箱含增值税售价1.872万元。

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额150元/箱。

应纳消费税=0.015×(1000+50+150)〕+[1.55×(1000+50)+1.872÷(1+17%)×150]×45%

=858.375(万元)

六、我国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范围不规范。

即该征的不征,不该征的征了。

1、该征的没有征。

如许多高档消费娱乐行为,高档消费品等。

2、不该征的征了。

如把少数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纳入征税范围。

(二)税负水平不合理。

该多征的没有多征,如汽油、柴油,还有高档化妆品、高档白酒、高档卷烟、高档小汽车等。

该少征的没有少征。

如一般化妆品、一般小汽车等。

(三)纳税环节不科学。

(四)消费税法不规范。

七、完善我国消费税制的对策

(一)调整征税范围

该征税的:

高档家用电器、高档电子产品、高档装饰材料、裘皮制品等;还有高档消费娱乐行为,如高尔夫球、夜总会、桑拿、按摩等。

不该征的:

一部分护肤护发品等。

(二)调整税负水平

该多征的:

烟、高档化妆品、高档白酒、高档小汽车、汽油、柴油等。

该少征的:

一般化妆品、一般小汽车等。

(三)改进纳税环节

对部分消费品实行生产和消费两环节征税;而对金银首饰、钻石饰品以及各种高档消费娱乐行为则可以在消费环节缴纳消费税。

(四)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采用价外税的形式,消费者自己知道要承担多少税收,有利于抑制消费需求,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

(五)对消费税进行立法

第六讲个人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设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种的设立及其改革

(一)建国初期个人所得税税种的设立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有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

1、薪给报酬所得税。

是对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征收。

一直没有开征。

2、存款利息所得税。

是对境内取得利息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征收范围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它有价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

税率是5%。

自1950年12月开征,至1959年停征。

(二)八十年代建立的个人所得税制

1、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施行。

当时规定,该税法对中外人员都适用,实际上主要适用于外籍人,因为我国公民达到纳税标准非常少。

2、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仅适用于中国公民,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自1987年1月1日起仅适用于外籍人员

3、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实施。

至此,我国个人所得形成了内外有别,三税并立的税制格局。

即对外籍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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