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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渗入渗出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渗透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渗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渗透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渗入渗出缴纳情况。

第九条中央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渗透,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几种方式上缴:

(一)对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收渗入渗出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对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分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1.一级预算单位。

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二级预算单位。

对于无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于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渗入渗出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

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条中央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__-__1)”科目;

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__-__2)”科目。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单位应当记录和反映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入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其余国有资产收渗入渗出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十四条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渗透;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央行政单位公有住房按国家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进行出售、出租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人民银行系统和外汇管理局系统因行政经费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22年〕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2年〕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国资〔2022年〕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为归口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个人为资产占有人。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人未经国有资产处授权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内出租出借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相关办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出租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批、授权、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2.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等;

3.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5.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负责拟定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3.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建立出租出借台账;

4.负责租金的催缴;

5.每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出租出借变动情况;

6.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争议处置。

第十条资产占有人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如需出租出借的须通过其所在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如招租、评审、评估成本过高、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因特殊事项(如引进人才等)不宜以市场价格出租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2.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的;

3.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

4.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各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终止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年__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16-04-1909:

07: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教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22年〕87号)及《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22年〕5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及方式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租、出借或短期、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处、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重大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重大出租出借项目的招租、谈判;负责对出租出借范围的审核并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和各类文件、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处、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收取和报税等相关工作;

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后勤处负责对学校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的食品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物业管理;负责催收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备案登记或提出申请。

出租、出借期限一月之内或出租、出借金额1__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部门自行核准,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出租、出借期限一月以上或出租、出借金额1__元以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方案及相关资料,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二)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审核。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核标准为:

1、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__万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__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核准,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单项资产帐原值在_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_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市教委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__万元以上或者年租金标准在__万元以上的,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上述规定金额“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三)签订合同(协议)。

经批准后,使用管理部门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及相关安全责任协议,按照“一岗双责,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归档。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各类资料(如招租过程纪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借手续等)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租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并注明归还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合同租赁期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要基础设施用房的租赁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出租期限5年以上、出借期限1年以上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市教委核准(审核)。

第十三条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

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租;

(二)邀请招租;

(三)协议租赁。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一)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场地)租赁;

(三)年租金在__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第十六条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第十七条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收取。

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四章风险防控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条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益一律上缴学校,作为学校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

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学校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出租、出借收入应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将承担相关责任:

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重庆理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市教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22年〕87号)、《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22年〕59号)和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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