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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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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公消〔2008〕119号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深入

开展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标志的警示、提示作用,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省的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开”的原则,以依法按标设置为主,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为辅,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先重点,后全面,结合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等工作一并组织实施,力争通过2至3年的努力,推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重点区域、场所按照要求全面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基本实现消防安全标识化警示、提示,消防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工作步骤

(一)2008年

1.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要求,分解工作责任。

2.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部署动员,同时就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各类单位(场所)提出明确、具体的设置要求。

3.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全面督促、指导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也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范围),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全面落实标识化工作要求。

其中,人员密集场所要同时实行消防安全公开承诺。

4.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人员密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依法督促单位(场所)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人员密集场所同时实行消防安全公开承诺。

(二)2009年至2010年

1.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全面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非重点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于2009年全面实现消防安全标识化警示。

其中,人员密集场所要同时实行消防安全公开承诺。

2.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结合实际,分步骤在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全面推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工作,于2010年基本实现辖区主要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标识化警示。

3.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人员密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依法督促单位(场所)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人员密集场所同时实行消防安全公开承诺。

三、设置原则

(一)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二)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三)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四)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五)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六)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七)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

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

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八)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九)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十)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十一)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十二)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1.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2.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3.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5.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十三)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十四)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当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宾馆、旅店房间内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

(十五)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的主要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

(十六)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四、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技术标准中无具体规定的,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二)除必须外(如常闭防火门的常闭标志),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三)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四)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五)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当考虑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六)室外露天场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作。

(七)在车站、码头、机场、涉外宾馆、饭店等场所,消防安全标志宜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宜采用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辅助标志。

(八)根据设置场所、部位的实际,尽量确保标识清楚、提示准确、易于视读。

(九)单独设置图形标志,不易被公众理解的,应当采取图形标志与文字辅助标志同时设置的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组织。

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是“三基”工程建设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把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分年度,分类别,分步骤,点面结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结合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部署,组织有关社会单位召开会议,讲解方法,提出要求,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统筹兼顾,抓好结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统筹处理好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要把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与消防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以及本通知精神,要求各类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要把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督促被检查单位(场所)按照要求设置。

“平安奥运·云岭会战”期间,要重点结合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促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行消防安全公开承诺。

(三)因地制宜,抓好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抓好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的贯彻落实,已经部分开展的,要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完善。

各类社会单位购买的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可在总队金盾网防火部网页“文件资料”栏下的“消防法制工作”中下载该标准及标志样式)的有关要求,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设置。

单位自行制作消防安全标志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和颜色要求。

本通知所附的《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内容,可以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或者分行业细化。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防火部。

附件:

1.消防安全标志使用说明

2.消防安全承诺书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消防安全标志使用说明

一、消防手动启动器

指示火灾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等的手动启动器。

二、消防梯

指示消防梯的位置。

三、发声警报器

可单独用来指示发声警报器,也可与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一起使用,指示该手动启动装置是启动发出声响。

四、火警电话

指示在发生火灾时,可用来报警的电话及电话号码。

五、紧急出口

指示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的一切出口。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用,以指示到达出口的方向。

六、滑动开门

指示装有滑动门的紧急出口。

箭头指示该门的开启方向。

七、推开

本标志置于门上,指示门的开启方向。

八、拉开

本标志置于门上,指示门的开启方向。

九、击碎板面

指示∶

(一)必须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拿到开门工具;

(二)必须击碎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

十、禁止阻塞

表示阻塞(疏散途径或通向灭火设备的道路等)会导致危险。

十一、禁止锁闭

表示紧急出口、房门等禁止锁闭。

十二、灭火设备

指示灭火设备集中存放的位置。

十三、灭火器

指示灭火器存放的位置。

十四、消防水带

指示消防水带、软管卷盘或消火栓箱的位置。

十五、地下消火栓

指示地下消火栓的位置。

十六、地上消火栓

指示地上消火栓的位置。

十七、消防水泵接合器

指示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位置。

十八、当心火灾--易燃物质

警告人们有易燃物质,要当心火灾。

十九、当心火灾--氧化物

警告人们有易氧化的物质,要当心因氧化而着火。

二十、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

警告人们有可燃气体、爆炸物或爆炸性混合气体,要当心爆炸。

二十一、禁止用水灭火

表示∶

(一)该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二)用水灭火会对灭火者或周围环境产生危险。

二十二、禁止吸烟

表示吸烟能引起火灾危险。

二十三、禁止烟火

表示吸烟或使用明火能引起火灾或爆炸。

二十四、禁止放易燃物

表示存放易燃物会引起火灾或爆炸。

二十五、禁止带火种

表示存放易燃易爆物质,不得携带火种。

二十六、禁止燃放鞭炮

表示燃放鞭炮、焰火能引起火灾或爆炸。

二十七、疏散通道方向

与紧急出口标志联用,指示到紧急出口的方向。

该标志亦可制成长方形。

二十八、灭火设备或报警装置的方向

与消防设施设备方面的标志联用,指示灭火设备或报警装置的位置方向。

该标志亦可制成长方形。

二十九、灭火设备或报警装置的方向

与《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的表1和表3中的标志联用,指示灭火设备或报警装置的位置方向。

该标志亦可制成长方形。

三十、常闭防火门

说明:

常闭防火门无国标要求。

应当参照其他标志的制作要求并配以“常闭防火门”的文字进行制作,设置在常闭防火门便于多数人视读的位置。

三十一、禁止卧床吸烟

说明:

禁止卧床吸烟无国标要求。

可以由宾馆、饭店根据情况自行制作,摆放在房间床头柜的显著位置。

 

附件2

(此处填写单位全称)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切实履行好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安装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和保养;每年至少通过专门的技术服务中介开展一次自动消防设施及电气设备的检测、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四、不违规进行建筑的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不擅自变更建筑防火分区、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

五、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六、不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在使用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不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消防设施器材。

八、对新员工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九、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我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存在火灾隐患,欢迎指出或向公安消防机构反映,我单位将及时予以改正,确保消防安全。

 

主题词: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通知

(共印5份)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08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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