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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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管辖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管辖权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解答:

一、地域管辖相关问题1、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针对动产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如因合同关系引发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侵权引发的,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因不当得利引发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处理。

2、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4、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

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主要遗产价值无法判断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遗产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适用?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合同履行地”。

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

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返还货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买方的“给付价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买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义务。

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应以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一方即卖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如集市买卖)产生的纠纷,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仅要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或合同是否成立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情形的,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7、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起诉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所有权证而诉请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等,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理由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

”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出的诉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质上均属于房屋交付义务范畴,故诉争标的应为“交付不动产”。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担保人追偿权一般是法定权利,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且存在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管辖处理。

9、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及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提起期货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以期货交易所和开户银行为共同被告,并以开户银行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提起期货交易纠纷诉讼,因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银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不得以银行的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相关问题10、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若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此类纠纷无论争议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11、如何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中“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确定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下列案件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移转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不动产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对房屋拆迁许可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下列案件不属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发的行政诉讼,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

(二)因拆迁许可前置的立项、规划等行为引发的案件;(三)对拆迁裁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四)涉及不动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五)举报人向行政机关举报查处不动产违法行为后,对行政机关作出或不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

但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若执行对象为不动产,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三、约定管辖相关问题12、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原告起诉时主张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举证足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非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实的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

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多地经营或确未在该地址经营,且难以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该内容明显存在规避管辖或者“拉管辖”嫌疑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确定。

13、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管辖协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经审查,管辖协议存在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或者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则管辖协议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依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经审查存在前款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情形,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管辖连接点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其他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4、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存在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又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的,该协议系争议合同的一部分。

其中若对仲裁或管辖作出新的约定,视为对原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变更,以新的约定确定主管、管辖,若没有新的约定,以原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确定主管、管辖。

15、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

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外国法院非排他性的管辖权”,因该约定并未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集中管辖相关问题1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如何理解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第(四)项的规定,若引起合同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无论该合同条款是否实际履行,均应认定为涉外案件。

17、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何理解?

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是随着信息化发展出现的新类型侵权案件,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趋增。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范围,也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拓展,除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民事纠纷可以适用外,涉及网络商业诋毁纠纷、仿冒纠纷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可适用,但应满足“侵权行为是利用信息网络载体通过上传、下载、链接等信息网络方式实施”的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既有线上形式又有线下形式,则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信息网络侵害的对象、手段、结果以及利用网络平台载体的程度等个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是否限定该作品“在线首次发表或在线传播”?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在线发表的作品”应指网络作品,其中“在线传播的”作品,则既包括网络作品也包括非网络作品。

五、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了跨域案件管辖标的标准低于本地标准,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情形,不适用跨域案件管辖标准,应适用本地案件管辖标准,按受理法院本地管辖标准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

在多被告案件中,受诉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均已届满,再对各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以避免管辖权异议程序过分拖沓。

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

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依然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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