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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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废止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废止】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1大于等于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

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1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第5条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

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6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

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材料

第7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质量,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材料的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第8条选用碳素钢板AY3F和A3F,A3和AY3制造的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A3F、AY3F钢板的使用范围:

设计压力不得超过0.6MPa;

设计温度为0-250°C;

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2mm;

不得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2.A3、AY3钢板的使用范围:

设计压力不得超过1.0Mpa;

设计温度为0-350°C;

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6mm;

不得用于盛装液化石油气体、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9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25%。

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

制造单位应对这类材料进行焊接性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

合格后,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0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第2章和附录中的有关规定。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1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3.GB150第2章和附录C中规定的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的钢板。

钢板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和质量分级,应按ZBJ7400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

用于本条1款规定的碳素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Ⅳ级,低合金钢板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2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3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符合GB150的相应规定。

第12条高合金钢板和不锈复合钢板的选用,应符合GB150第2章的有关要求。

第13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接管的无缝钢管,应符合GB15的有关规定。

第14条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的要求

1.钢锻件的材料选用、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的要求;锻件的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在锻件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出具锻件质量证明书。

2.钢锻件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尺寸、重量等选用级别,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零件截面尺寸(指:

直径、边长或厚度)大于300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Ⅲ级;

(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当锻件截面尺寸大于等于50mm时,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Ⅲ级。

3.设计温度低于等于-20℃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其热处理状态和冲击试验,应符合GB150第2章和附录C的有关规定。

第15条对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以及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3.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10--350℃。

第16条压力容器用铸钢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第17条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的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

当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第18条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为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7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

纯钛板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25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20条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1条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

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记。

压力容器焊接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2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设计

第23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第24条压力容器的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25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为所盛装液化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如无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该液化气体在5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

第26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并能确保低温储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没有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设施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液化气体在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

第27条 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以50℃为设计温度。

当其50℃的饱和蒸气压力低于异丁烷50℃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如设计单位在既定介质条件下根据压力容器安装地区的最高气温条件(不是极端气温值),能提供可靠的设计温度数据,其最高工作压力可以按该设计温度确定,但必须事先经设计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对储存压力容器,其壳体的金属温度仅由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确定的,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注1)。

注1

目平均最低气温系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国家气象局实测的1971--1988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

第29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不得超过下式的计算值:

W=∮v·dt·v

式中:

W--储存量,kg;

V--压力容器的容积,立方米;

∮v--装量系数,一般取0.9,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d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kg/m3。

第30条 对容易受腐蚀、冲蚀或磨损的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如无可靠的防护措施,则应适当增加厚度附加量。

设计单位还应充分考虑用户要求。

第31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必要时还应提供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对中压、高压反应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强度计算书。

第32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

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应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压力容器的名称、类别;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必要时注材料热处理状态;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介质名称(必要时注明其特性);

容积;

压力容器净重;

焊缝系数;

腐蚀裕度;

热处理要求(必要时);

压力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种类等);

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级别等);

铸造压力容器的缺陷容许限度和修补要求;

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特殊要求:

(1)换热器应注明换热面积和程数;

(2)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压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4)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设计厚度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第34条 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方法和许用应力选取,应按照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某些构造特殊,在该标准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强度计算,可以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但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5条 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方法①,

1.对受外压的园筒形和球形壳体壁厚计算,可根据所选用的材料牌号,参照外相近或类同的材料计算图箐进行计算。

2.因冷、热加工或热处理而提高抗拉强度的材料,用于制造焊接压力容器,其焊接接头的许应力,应采用材料在退火状态下的许用应力保证值。

3.空气分离设备的设计温度低于20℃时,扫20℃时的性能计算。

可参照GB150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许用应力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按表3-1规定的安全系数选取。

第36条 铸铁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应力:

灰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10.0;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为设计温度下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8.0。

第37条 铸钢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许用应力:

材料抗拉强度除以安全系数4.0,并应考虑铸造系数,其值不应超过0.9。

第38条 焊接压力容器(指电弧焊、气焊、电渣焊压力容器)的焊缝系数应按表3-2选取。

第39条 压力容器限定的最小壁厚(不包括腐蚀裕量),应在相应的设计规范中予以规定。

第40条 对检查孔(换热器除外)的要求

1.压力容器上应开设检查孔。

检查孔包括人孔、手孔螺纹管塞检查孔。

2.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1000mm的,应至少开设一个人孔;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500mm--小于1000mm的,应开设一个人孔或两个手孔;压力容器内径大于等于300mm--小于500mm的,至少应开设两个手孔。

3.圆形人孔直径应不小于400mm,椭圆形人孔尺寸应不小于400×300mm;圆形手孔直径应不小于100mm,椭圆形手孔尺寸应不小于75×50mm。

4.压力容器上设有可拆的封头(盖板之类),或其他能够开关的盖子,凡能起到人孔或手孔的作用,可不必再设置人孔或手孔。

但其尺寸,应不小于所代替的人孔或手孔规定尺寸。

5.如压力容器上设置螺纹管塞检查孔①,则可不再设置手孔。

螺纹管塞的公称管径应不小于50mm。

①螺纹管塞检查孔是带有标准锥管螺纹的管座并配装封闭塞或帽盖。

如密封可靠,也可采用园柱管螺纹连接。

6.检查孔的开设位置应合理、恰当,便于清理内部。

手孔或螺纹管塞检查孔,应分别开设在两端的封头上或封头附近的筒体上。

7.球形压力容器的人孔应设在极带上。

第41条 如压力容器上不设置检查孔,也不属于本规程第40条第4、5款所述情况,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按既定的介质条件,无腐蚀或轻微腐蚀,无需作内部检查和清理的,设计者应在设计总图样和技术文件上注明;

2.应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焊缝进行全部无损探伤检查;

3.设计者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计算厚度,以便于使用过程中进行测厚检查。

第42条 压力容器开孔的尺寸及补强要求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条 压力容器封头的型式和技术要求,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4条 压力容器外压圆筒加强圈与壳体间的连接,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条 压力容器快开门(盖)及其锁紧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快开门及其锁紧装置达到预定工作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机能;

2.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锁紧装置脱开,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作用;

3.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装置。

第46条 有保温层的大型压力容器,如设计采用固定不可拆的保温结构,应提出对外表面进行全面宏观检查的要求,必要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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