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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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1.docx

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1

校(园)方责任

保险建书

致客户书

(前言)

尊敬的教育局:

2012年1月28日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二部分

风险评估

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

第四部分

险种介绍

第五部分

服务承诺

第六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序言

序言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统计,由于学生群体人数众多,而面临的社会状况复杂,因此每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受伤害事故也比较多。

据估算,全国平均每天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人数几乎达到一个班。

这些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

游泳溺水死亡,几乎占到全部人数的50%,在中小学生中尤其多发;在上学放学途中和假期发生交通意外;恶性他杀,虽然数量不多但情节恶劣。

全国每天都有一个教学班(约四五十人)的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年有近2万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这类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困扰。

本建议书分析了中小学校在教学和学校管理中面临的校园事故风险,从转嫁风险的角度提出了保险解决方案,表达了我公司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真诚愿望。

希望本建议书能推进我公司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间的良好合作,以我公司雄厚的实力、丰富的承保经验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本建议书如有不详之处,欢迎进一步洽询。

第二部分

风险评估

学校对学生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2年9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维护和保障校园安全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成为今后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法律依据。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隐患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

显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

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但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

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知

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情

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

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学校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校园事故处理中的新特点

由于对校园事故处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当事各方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的承担,赔偿的原则,以及防范的措施等问题的看法很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给学校管理、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混乱。

家长与学校的诉讼和纠纷不断

家长们认为,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千方百计查找学校管理的漏洞,或者对学校提起诉讼,或者天天纠缠校长,致使学校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校长和教师也被弄得筋疲力尽。

案例一:

1998年,只有16岁的张冲在XX学校被同学董强撞碎睾丸,在经历了四个多月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后,含愤自杀。

悲愤欲绝的张冲父母以学校失职为由将XX私立学校告上法庭,要求XX学校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年多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北京XX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

张冲父母对判决不服,遂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调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XX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冲父母将其送到学校,即产生学校对张冲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监护责任。

此后,张冲在学校遭到同校学生侵害致残,除被害人外,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001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处被告XX学校赔偿受害人家属14万余元。

案例二:

2000年11月25日上午,天台县一名13岁的女学生因被闯入学校的精神病人劫持,被迫从四楼跳下摔成重伤。

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女生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2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

法院认为学校应对这次伤害案负主要责任。

案例三:

2002年12月,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

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

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

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性质界线难以区分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但从司法部门对一些学校事故的审判情况看,由于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的复杂性,常常无法绝对的分清学校和其它方谁应负过错责任。

审判人员在不能判学校的直接责任时,常常从维护弱者利益出发,判学校负“连带责任”。

案例:

某高中学生许某和同学一起到学校附近一造纸厂洗澡,由于瓷砖较滑,许某不慎滑入高达90℃以上的热水池中,造成全身97%Ⅱ度烫伤,医疗费高达13万元。

许某的家长状告某造纸厂,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追加许某所在的学校为第二被告。

理由是许某系某校在校生,学校作为临时监护管理者,也应承担责任,判学校赔偿许某医疗费5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不服,上诉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调解,改判为某校捐助许某万元。

学校对经济赔偿不堪重负

由于现在的孩子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受害者的监护人往往提出巨额索赔,使学校难以承受。

案例:

轰动全国的上海徐汇区54中学生肖涵摔伤案,其监护人向学校索赔94万元。

这所学校仅有1700名学生,100多名教师,全年财政拨款200万元,这些钱大都是“人头费”,94万元的赔偿学校无论如何赔不起。

校长蔡武冈一筹莫展,教师情绪低落。

严重影响学校素质教育的开展

学校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增多,学校、教师动辄被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定的巨额赔偿责任,加上事故十分棘手的善后处理工作,使不少学校不得不采取一些消极的防范措施。

国家要求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让学生在实践和挫折中锻炼成长,但学校担心:

开展这类活动多,危险性也增多,发生了问题谁来负责?

一位中学校长说: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每个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在没有一个有效机制来保障,我们只能消极防范。

比如一些项目有益于学生素质的提高,但如果发现哪怕有一丁点风险,那么打死我也不搞。

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

安全防范与责任保险

面对越来越尖锐的校园事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

国家教育部2000年11月与建设部共同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2000]254号),2001年1月22日又发出了《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2001]3号);2001年4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江省教育厅也于2001年6月11日在杭召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会议,以及在8月31日各学校开学前发出了做好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这些措施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起到了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作用。

但是,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者,我们需要指出:

以上措施仍然不能完全杜绝校园事故的发生,也不可能预见到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风险形态。

而且,还是没有解决一旦发生事故后学校赔偿责任的转移问题。

现在,教育界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

单靠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校园事故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才是最完整的解决办法。

根据我公司对四川、江苏、辽宁、上海、河南十所中小学发放的200份抽样调查问卷结果表明,对于“通过保险途径,将校方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一项,选择“希望”的教师和家长分别有177份和165份,可见对于通过保险来转嫁学校应负的赔偿责任,大部分学校和家长是认可的。

2000年10月,我公司根据教学主管部门及广大师生的需求,在部分省、市试办校园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开发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开始在全国各省、市推行。

新保险办法实施至今已经两年,全国已有28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办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收入8000多万元。

通过保险机制处理校园责任事故,其作用得到了有关各方一致肯定。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通过《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采用保险手段解决校园责任事故赔偿的方法。

2002年1月浙江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55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6份议案,呼吁尽早出台校园事故处理办法,并已被大会确定为正式议案。

2002年7月,杭州市人大也通过了《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

2004年6月11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

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用于办理学校责任保险,或支付保险费不足以补偿的部分。

令人鼓舞的是,2002年8月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31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参加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学校参加责任保险,有法可依了。

责任保险,正向校园走来。

第四部分

险种介绍

校(园)方责任保险介绍

(一)校(园)方责任保险对象和责任

保险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人还赔偿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和费率

2000年10月8日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采用下列标准:

赔偿

限额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50万元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100万元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300万元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

450万元

学校

类型

每人

赔偿限额

5万元

每人

赔偿限额

10万元

每人

赔偿限额

20万元

每人

赔偿限额

30万元

托幼机构

特殊学校

4元/人

元/人

元/人

25元/人

小学

中学

元/人

元/人

14元/人

元/人

举例:

一个500人的中学,选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保险费=500人×元/人=3400元

也就是说,这所学校只要付出3400元,即可获得每位学生最高10万元赔偿的保障。

(三)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好处

使学生在遭受校园事故伤害后,可以及时得到补偿而不增加

学生的负担。

保险收费低廉,可以少量的支出换取责任风险的转嫁,学校

得以免遭突如其来的经济纠纷和财务危机。

使校长放心,家长安心,利于学校与家长建立良性关系,保

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可以放心开展必须的素质教育活动。

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件,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最重要的一点,专业保险公司与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

道,构建了一个科学、完善的校园事故处理机制,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校(园)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方责任保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保障范围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发生校园责任事故后,学校应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发生校园责任事故,即使学生得到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仍不能使学校免于责任,学校的赔偿责任是由校(园)方责任保险来承担。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学生所受的人身伤害。

被保险人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

被保险人是学生本人。

投保人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学校本身;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

险是由学生或其家长为学生投保,或通过学校代买保险。

保险类别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属责任保险范畴,由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开

办;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可由财产保险公司开办,也可由人寿保险公司开办。

交费对象不同

校园方责任险由学校交付保险费;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由学

生或家长交付保险费。

覆盖面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学校只要有保险的支持,

就不会产生赔偿支付困难,任何一个注册的学生,只要学校必须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得赔偿都能得到保证。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为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投保,并不是所有学生都会投保,因而,也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校(园)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并行不悖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在学生、幼儿无论因何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或接受治疗的事实发生时,都将得到补偿,但是校(园)方责任险能够转嫁学校在法定义务/法律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校方及学生和家长的经济利益。

第五部分

服务承诺

基本服务

全天候永不中断的服务通道:

我公司拥有覆盖全国的95518专线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方

便解答被保险人的疑问及受理报案。

我公司将派专人对学校、幼儿园进行从承保到出险报案以及理赔全方位的对口服务。

出险后服务

出险后的及时查勘保证

我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XX小时内即可派员到达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出险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损失程度及金额,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施救。

我公司将对学校和幼儿园开辟绿色理赔通道。

限时赔付结案的规定

当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金额明确,保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

险人承诺的结案赔付时限为:

赔款金额(人民币)

结案赔付时限

1万元及以下

1个工作日

1万元-5万元(含)

3个工作日

5万元-10万元(含)

10个工作日

10万元-20万元(含)

20个工作日

20万元-30万元(含)

30个工作日

理赔原则

我公司在处理赔案过程中一贯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履行

“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八字方针。

在不违反法律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公正地处理索赔事宜。

被保险人通知义务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72小

时内尽快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本项目的服务小组.

防损

出险后的处理原则:

无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下,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防止人身伤亡的扩大。

第三方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都不应向索赔的第三方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接到诉讼文件时,应马上联系保险公司。

我公司的服务措施和承诺将不仅限于以上内容,如教育局还有需要,我公司愿意与教育局作进一步的协商和探讨。

为表示合作的诚意,我公司特成立校(园)方责任险承保领导小组。

组长:

xxx

组员:

xxxxxx

联络员:

xxx

联系电话:

第六部分

附件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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